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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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述,一、隐私的含义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二、隐私的基本内容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三、隐私权的主体1、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2、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与合理利用,一、个人数据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借鉴三、我国应当怎样保护个人数据四、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隐私保护(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限制的是侵权性质的行为,并不是说立法之后网民就不能发监督帖子或者不准“人肉搜索”,而关键是不能侵权。,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2)选择权。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4)足够的安全性。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5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一)个人的侵权行为。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其加以处罚。,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3、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黑客通过对一些网站的攻击,也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对于黑客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果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4规定,则构成犯罪。虽然刑法这三个条款没有对网络空间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做出明文规定,却对黑客的侵害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且它保障了用户隐私不会因为计算机系统被破坏而丢失,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间接的保护。,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1、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5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cookie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法律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规范给适用cookies的网站设定义务:网站不得将使用cookies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作其它用途。如果因网站原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而带来的后果,网站应承担责任。针对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刑法应对其非法行为所带来严重后果予以惩罚。,2、大量广告商带来的垃圾邮件泛滥。消除垃圾邮件的主要依靠网站的行业自律,法律是比较难禁止的。对某些经常性、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向特定的人发送垃圾邮件的,对侵害行为可以通过侵权法调整。但是对普通商业行为邮件,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以加强网络商的行业自律是很有必要的。,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这就需要特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因为软件和硬件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性和其供应商的不同地域性,一部全球性的规范文件的出台对制约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是具有极大的意义。,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服务:一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二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前者服务的叫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亦即IC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比如新浪、搜狐、网易这些综合性的网络公司,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后者服务的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亦即IS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解决,可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尤其是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现今,关于搜索引擎这样的中介服务造成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法律应进一步加以具体规定。,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1、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作为ISP,在两个方面可能侵害隐私:(1)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这种情况下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它侵权行为的本质和传统邮件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无区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考虑比照刑法2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ISP对他人发表在网站的侵权信息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虽然ISP不具有主观故意,但ISP对他人侵权行为放纵、无视的话,就应该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中国为了让ISP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法律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且只是在具有比较严重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这类ISP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般不适用损害赔偿。,2、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关于ICP的侵权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共同隐私的含义共同隐私的主体共同隐私的内容和属性共同隐私的公开原则,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加害行为(二)加害者的过错(三)损害事实(四)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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