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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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甲方:xx市 乡人民政府乙方: 乡 村村民委员会为了提高项目区耕地质量,实施xx市xx乡xx等五个村项目工程,便于项目水田、路、林、村统一规划布局,依据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所有权、面积、性质基本不变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权属调整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同意将项目区范围内土地在项目实施期间交由项目指挥部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2、项目实施前,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权属范围内土地面积、类别、性质的勘查、核对统计工作,以村、组为单位,逐户填写有关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表格,并由相关权利人员签名、确认。3、乙方需召集相关圈里人员对原权属界址线认定,设立标志(原界址现拐角点埋桩),界碑专人负责管理保护,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权属界线变异,由乙方会同相关权利人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项目施工。4、项目实施过程,乙方应做好人民群众工作,不得因权属矛盾影响项目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秩序。5、项目完工后乙方同意按照总面积不变的原则,以原有权属界线为基本规划统一,便于规模经营进行权属调整,并负责将土地调整确权到村民小组或权力人,做好土地权属归还工作。6、项目实施完工后,未打乱权属关系的土地,乙方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进行落实和分配。权属关系变化部分由乙方协同相关权利人,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权属界线的重新确定,依照土地权属调整原则商议解决,飞地和插花地问题、新增耕地分配同上。7、项目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权属调查变更的程序和规定要求,依法办理土地证书。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国土资源局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监证机关(盖章):代 表(签字):年 月 日第二篇:常宁市板桥镇等四个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常宁市板桥镇等四个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甲方: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乙方:为了确保常宁市板桥镇等四个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需对乙方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双方特制定协议如下:一、 乙方同意将项目区范围内土地在项目实施期间交与项目指挥部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按规划计进行施工。二、 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现有土地的权属登记工作,核实集体所有土地及各交地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查清各土地使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三、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做好群众工作,不得因权属矛盾影响项目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次序。四、 灾毁耕地复垦后的农用地分配,坚持参与灾毁耕地复垦各方土地总面积不变和集中连片、便利利用的原则,按项目区内各组织的原有土地比例,以标准田块为基本单元,根据路、渠等线状地物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认边界四至,埋设界桩。涉及所有权调整的,按灾毁耕地复垦前的权属调整协议重新勘定地界,并造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涉及农民承包地调整的,各农户的土地面积按照施工前与竣工后农用地面积比例重新发包,发包采取抽签形式逐丘逐块由权属调整小组工作丈量落实,并重新发放承包手册。五、 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年月日甲方: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乙方:第三篇: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XX年度鹿邑县观堂镇前杨楼等六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试点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居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协商通过,并张榜公告后确定。一、土地权属现状项目区包括观堂镇巴里、杜楼、木庙、前杨楼、闫关、杨塘坊六个行政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界定清楚,权属界线明确,无权属争议。二、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1、依法原则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通过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予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核实、调整和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自愿原则政府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主要依靠农民集体经济的力量,经营规模和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决定,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其土地权属的调整,调整承包地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居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稳定性原则项目区对土地综合整治前后的土地行政界域和权属界线尽量保持一致。不作大的调整改变,以保持乡、镇、村行政区域的相对稳定,把项目安排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避免产生新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4、土地置换原则项目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作等价交换、等质量替代的原则,通过协商,进行土地调整臵换,使相同权属的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5、合同约定原则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属主体都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权属认可或协议等合同书,明确各土地权属主体及其相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三、土地权属调整的内容对项目区内涉及到的农村宅基地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法1、宅基地权属调整搬迁后的宅基地权属,统一收归原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不得荒芜。搬迁房屋后,周边的自留荒草地,自留残次林地和承包经营残次林由各搬迁户自己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划自留地、自留林,承包经营时间按相关政策执行。2、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调整结合周边各项基础设施情况,对复垦的耕地进行路、渠、沟的配套,以保证其有效的耕种。对道路、沟渠综合整治,达到沟端路直效果,方便生产和排灌。项目区原有的鱼塘等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原承包经营权调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引导,对整理后的土地采用反租倒包方式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竣工后,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1)、 对于原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调整,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综合整治前形成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进行土地的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调整,以便于耕作,有利于生产,重新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综合整治后的土地原则上按原农户承包田的大致位臵相等面积划分;特殊条件限制的,也可以按照土地综合整治前后的土地生产率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改变位臵划分,但要数量相等,质量相当。(2)、 如原承包人放弃承包经营权,则由村民委员会另行发包。(3)、在现有村界范围内新增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对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包,实行规模经营,并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4)、整理后的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实现农业增效和有利于保护农田设施,所在村应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模经营方案,加大农业招商项目信息发布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农业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5)、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 2/3 以上居民代表或居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臵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1)、在综合整治后形成的格田成方的格局,打乱了原有土地的权属界线,将根据整理后的情况,由村与村进行土地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交换调整。村与村需重新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重新登记确权,变更土地所有权证书。(2)、对于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或“废地”,可在村交界处等面积同质量地交换调整。(3)、在现有村界范围内新增的耕地,归该村集体所有,所得收入除部分用于项目工程后期管理外,其余归全体村民享用。(4)、新农村规划点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和新农村康居规划执行。并按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5)、各村只保留1至2块坟地作为公墓用地,具体位臵根据项目区规划设计确定。五、土地权属异议处理利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1:10000分幅图,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由各村组织地块丈量,存在争议的土地,而又一时协商不了的,按现状进行统计,先测量出该地块的面积,把现场边界在图上(有争议地块的地界)标出,依法进行协商解决。对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争议由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调处。鹿邑县观堂镇人民政府二一四年八月七日第四篇:土地权属调整报告xxx市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报告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二一三年一月六日第 1 页 共 6 页xxx市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情况报告近年来,在上级部门关心指导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领导下,华宁县国土资源局着力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不断提高,耕地占补平衡顺利实现。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以xxx市土地开发整理要求为指导,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现就华宁县实施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权属调整专项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华宁县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区位于华宁县xxx镇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和东山林场境内,东经1024910309、北纬23592434之间。项目区四至范围:东至五漩塘,南至脑包,西至新田到柒树林公路,北至新田到柒树林公路。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于XX年1月组织上报了华宁县青龙镇冲子河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可研报告,申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44.68公顷(670.2亩),新增耕地23.6公顷(354亩)。xxx市国土资源局XX年5月下发文件xx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年度第一批市级土地整洁(补充耕地)项目入库的通知(玉国土资XX116号),批准项目入库,把xxx街道办xxx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纳入XX年度市级投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下达计划面积44.68公顷,新增耕地23.6公顷,预算投资191.39万元。该项目于XX年12月7日进行公开招投标,XX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和指导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街道、村、组及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配合下,工程实施进展顺利,项目于XX年10月16日竣工。二、土地权属调整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土资发XX287号)文件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有利于开展生产和规模经营,在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的前提下,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权属调整工作。三、权属调整的依据我局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土地权属调整严格参照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XX363号)、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XX287号)两个文件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土地总面积基本不变的原则”。四、权属调整情况土地权属调整任务较繁重,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开始前,我们认真制定权属调整方案,科学安排,精心策划,为圆满完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任务奠定基础。(一)项目实施前权属情况。实施前土地类型:耕地面积39.44公顷,农村道路占地面积0.92公顷,田坎面积为12.47公顷,未利用面积为1.1公顷。项目区属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属清楚,无土地纠纷。(二)项目实施后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后土地仍属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整理前后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明晰、无争议,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只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项目区土地权属单一,不存在村小组耕地交叉,实施后权属界线清楚,项目区外围界线四至清楚无争议,不需打散重新分配。(三)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实施前,由柒树林村小组农户、群众代表、xxx村委会、xxx街道办、县国土局协同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对项目区范围内每一户耕地进行丈量登记。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xxx街道办会同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组织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对平整的土地进行了准确、细致的测量和登记。经村民代表会协商,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了如下确认并调整。1. 因为项目实施前已经对原有耕地进行了丈量,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25.38公顷,在保证每一户农户原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对剩余新增耕地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柒树林村民小组代表会,提出调整方案并严格实施。2. xxx街道办xxx村委会,柒树林村民小组,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面积大小和土地归并结果,在项目区域内划分若干土地分配区。分配区的划分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原有位置不变”的原则,参照土地质量评价结果,根据路渠等现状地物适当调整,确保每个所有者宗地数不变。3. 实施土地整理的地块,整理后农民原有承包耕地面积不得减少(扣除应分摊的新增路渠用地),但同一承包人若干地块时,面积小者应尽量向面积大者集中。4.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或单位使用,也可实行招标承包,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随着项目的竣工,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也圆满结束,项目建设过程中,在xxx街道办、xxx村委员会和项目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和相关村民的积极配合下,权属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提前到位,措施得力,群众都很满意,没有出现权属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本村的稳定健康发展。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二一三年一月六日第五篇:4土地权属调整方案xxxxxx村8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本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经xxxxxx村8组集中居住区136户投票表决通过,同意制定xxxxxx村8组集中居住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严格按此方案共同遵照执行。一、调整原则1、参与项目的家庭原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面积计算,在集中居住区内的分摊占地面积按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计算。参与项目新建房屋的家庭,必须将原宅基地复垦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回所在集体经济组织。2、原居住集中居住区外农户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的,由其所在村民小组暂按人平0.1亩统一调整土地给集中居住区集体经济组织,待集中居住区建成后,剩余面积按最终实际验收成果进行补调。3、集中居住区外进入集中居住区内建房的农户,调整出的土地必须是本户所有土地中最靠近xxxxxx村8组集中居住区位置的土地。4、所调整出的土地全部交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最终进行统一调剂。二、调整费用集中居住区外进入集中居住区内用地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调整相应承包土地给集中居住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项目领导小组按最终跨组权属调整面积每亩1000元支付权属调整综合费用给接地农户。三、签订调整协议凡原集中居住区外进入集中居住区内用地建房的参与农户必须与xxxxxx村8组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否则不能动工建设。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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