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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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目录第一篇:个人贷款合同范本第二篇: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第三篇:个人贷款合同样本第四篇:个人贷款合同第五篇: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个人贷款合同范本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二、借款利息_三、借款期限: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乙方(贷款人):_身份证号码: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于_前交付甲方。二、贷款利息:_三、借款期限:_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五、违约责任:_六、本合同自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合同签订日期_合同签订日期_第二篇: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合 同 编 号 :借 款 人:抵 押 人:保 证 人:贷 款 人:贷款品种: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个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权同意本合同和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第一章 贷款第一条 贷款种类。贷款人经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同意向其发放 贷款。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的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第三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四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个月,自贷款借据(附件2)记载日期起算,即自_年_ 月_ 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开始,贷款利率按调整后适用利率 浮 %计息。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第六条 计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第七条 上述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8.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账户。8.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已生效。8.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第九条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附件3),或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 (抵押/保证)担保方式,抵押人为 、保证人为 (视情况而定,下文统称为“担保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应担保条款。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选择以下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见贷款行提供的还款计划书(附件4)。1、利随本清 2、等额还本付息 3、等本金还款4、递增/递减还款法 5、按期还息一次还本6、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7、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8、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9、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附件4)内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到贷款人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新的扣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第十三条 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偿还一次贷款。14.1借款人必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申请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1(更多请你搜索:.)4.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14.3对于因提前还款而变更还款期限的,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贷款借据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方式计收贷款本息。14.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对剩余部分未还贷款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贷款人重新提供的还款计划书标明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5.2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15.3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任何事件。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如下:15.4按照贷款人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15.5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15.6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15.7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第十六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6.1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16.3借款人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16.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16.5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17.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17.3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17.4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第二章 抵 押第十八条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抵押物具体情况见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1 元,抵押率为%。在抵押期限内,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时,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贷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拒绝履行上述约定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条项下的权利。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必须亲自或委托贷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承担50。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贷款人有权收取保险赔偿金并视情况将其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并合理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26.2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26.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26.4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转让、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26.5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26.6抵押人不应采取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依据本合同项下规定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款项全部偿清为止。第三章 保 证第三十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第 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保证按贷款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2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第三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总额。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第三十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授权贷款人自行按贷款金额的 %从保证人账户中将相应金额转入保证金专户,户名: ,账号: ,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34.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4.2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34.3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34.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34.5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34.6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第三十七条 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 其他条款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第四十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431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32向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433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及抵押物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代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证处对委托文件的公证)。第四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贷款/还款账户、还款计划书、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进行强制执行。471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472经司法机关裁决后强制进行执行。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补充条款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 授权代表人:地址: 电话:借款人 :(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抵押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保证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附件1:抵 押 物 品 清 单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为 :房 产 抵 押抵押物名称地址建筑面积 单价评估/购买价值 抵押率所购房性质 商品房 房改房 解困/安居房 他人私房 其他房产住宅 公建 多层 高层 产权证明编号 评估机构房产开发商 联系电话购房协议编号 房产用途房产开发商 联系电话车 辆 抵 押品牌 车型车牌号 发动机号底盘编号 车架号车辆性质 国产 进口 颜色车辆行驶证编号 购买价格经销商 联系电话购车销售协议 车辆用途附件2 :贷款 凭 证贷款凭证(借据)贷款行留存联粘贴处附件3 :贷/还 款 账 号贷/还款账号:还款用阳光卡或存折复印件粘贴处附件4:还款计划书序号 还款期 调整日期 调整原因1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2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3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5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6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在个贷系统中打印还款计划书正本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依次粘贴于此处第三篇:个人贷款合同样本贷款方:_地 址:_邮编:电话:_ 借款方:银行账号:_地 址:_邮编:_ 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贷款种类:_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第三条借款用途:_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第五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_2.还款方式:_第七条 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 违约责任: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缴纳壹仟圆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贷款方:_ 借款方:_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第四篇:个人贷款合同个人借贷合同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乙方(贷款人):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2、借款期限。3、还款日期。4、甲方抵押的物品。5、违约责任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直接担保人:电话:双方签订日期:第五篇: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 贷款人:0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 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 构咨询. 1立约人: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 成.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 借款期限起始日 (即 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 应调整.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四)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五)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2二,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 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四十三 条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 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 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 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 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 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 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 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 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 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 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 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 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 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3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 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 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 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 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 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 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 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 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 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 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 1 年(含)以内的) ; (四)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五,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提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 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 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 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选择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本,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选择浮动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后(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1 年以上(含 1 年) ,借款人提前偿 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免收违约金;贷款发放后 1 年以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 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 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4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八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展期或缩短 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 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 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已计 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 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贷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 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 15 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 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 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 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十, 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5人: (一) 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 强制征用, 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 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 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 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及 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 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 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 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 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 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 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 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6担 保 条 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 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 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 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 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 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 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 ,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借款人自己所提 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 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保证人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 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 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保证人只为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且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合 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 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 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7具体而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 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 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 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 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 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 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 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贷款 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如有多个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项下债 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贷款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保证人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 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 担能力的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 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 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四)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 合资,联营等情形,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 资金, 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保证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 文件,8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 ,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 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 (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 (被) 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 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 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 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 (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 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借款套取银 行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 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 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 ,导致抵押财产清单或者贷款 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 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抵押人和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9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 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 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 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 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 三,抵押登记 本抵押条款签订后, 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 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 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贷款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并可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贷款 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 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贷款人因 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五,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 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 险单上应特别注明: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 ;变更保险单应经 过贷款人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 户.如抵押财产已保险,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当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抵押人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10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贷款人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抵押人 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抵押人应于本抵押条款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 并且在贷款人处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 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 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按照贷款人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3)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抵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 贷款人与抵押人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六,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 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 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 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 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 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 (五)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 (三)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 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 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 (五)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 七,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放弃,11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 ,出资,重复担保,迁移, 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二)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 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 (五)第(1)至(4)项约定的任 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债务) ,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条款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 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 ) 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 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依 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 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四)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 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 ,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 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 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 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不提出任 何异议. (七)如果抵押人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抵押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 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抵押人仍 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抵押人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且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本合同 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 则抵押人承诺, 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 (包括预先行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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