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情结的制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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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治情结的制度表示我国已经步入法治安全时代,衡量各方对生产安全是否重视,法律是唯一标准,而科学的体制又是法律行之有效的组织保证。笔者以为,政府重视不等于政府直接管企业,也不是代劳似的为企业服务;企业重视不等于装点门面,以隆重仪式迎接政府检查。重视不是发号召搞活动、贴标语喊口号,重视应该是一种内在机制,并建立与这种内在机制相吻合的行政体制和能产生安全功能的机构。然而,我们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好像总有一个误区,即政府重视就是亲自抓,企业重视就是迎检查,诸如此类;更要命的是,政府现在扮演着三位一体的角色,既是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者,又是管理者,还是监督者。先来看看政府统一领导的提法,这是一项法定职责。可是,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各级政府这项职责时,只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协调解决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没说依据安全生产法加强领导。据此,笔者认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权虽为法定,但其权限却超越法律,不受赋权法律本身的制约,这就给生产安全实践带来了双重标准。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既要依法而为,又要按政府的意图行事。如果政府意图与生产安全法律完全一致,企业运作便畅通无阻;如果政府意图与生产安全法律稍有出入,企业就会夹在法与政之间左右为难;如果碰到一个社会责任感差的企业,这个双重标准正好成为可钻的空子和卸责的托辞。同样,作为监管主体的各级安监部门,也会因双重标准的客观存在而处境尴尬。因为安监部门是政府的直属机构或组成部门,其法定职责是依法监管,企业没问题,各方相安无事;一旦有问题,其致因九成以上是三违,按法律只能依法查处,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在领导,难道安监部门能去查处政府?所以,这是一个隐性的,源于法律的,以人治干扰法治的现实问题。三种角色,只有监督适合政府扮演,而且最好是监察。所谓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单一所有制和旧的企业制度下,此角儿非政府莫属;而今,这个角色当由法律承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以国家意志为唯一准则。所谓管理,则是企业自己的事,如果忽视这一点,责任主体就名存实亡,主体责任便没了载体。常态的做法应该是,企业的开办者,必须依法确保其符合安全条件;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把好行政许可关。已经投产的企业,其所有安全问题都应自己解决;如果没能力解决,可请行业协会和有安全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技术支持,无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介入;如果企业有问题不解决,或无力解决又不委托中介组织解决,并在不安全的情况下继续生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就必须依法干预,严肃查处。但不能把这理解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如果政府仍把自己扮作领导角色,出了问题,企业反倒可以追问你是怎么领导的。再来看看部门依法监管。前面提到的政府统一领导,其权限可在法外,是无限的;而部门依法监管,其权限在法内,是有限的。法外与法内双重标准并存,部门监管必受二元结构制约。所谓二元结构,一是政府领导,一是法律。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到底是依据法律去监管,还是依据政府的意图去监管。因为政府一定是有意图的,只要它有表示,作为监管部门就会陷入两难。实践中,为什么查处事故总是要等领导表态,明明有法律,领导表态意味着什么?因为领导的态度是判断事故跟领导有无关系的根据。领导说严肃查处,表明跟领导没关系,部门就敢放手查处;如果领导不表态,部门就要琢磨这个事会不会跟领导有关,依法查处会不会影响领导形象,会不会影响部门利益。所以,基于政府统一领导的部门依法监管很容易落空;这是制度安排考虑不周所导致的结构性矛盾,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逻辑上也没法推通。所以,应该消除二元结构和由此而产生的双重标准,给生产安全有关各方以科学的定位,建立企业、从业者、政府三方机制,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实现法治安全。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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