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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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 标 人:编制日期: 年 月 日投标邀请函 单位: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即将开始,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结合该工程的特点,本公司决定对本工程的工程监理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为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工程监理的招标文件于 年 月 日 午 点在( 地点) 领取,每套招标文件收工本费人民币 元整(¥ ).由项目部开收款收据,工本费不退还。招标会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整,在 (地点) 召开招标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招标人名称)年 月 日招 标 书本标书 工程名称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我公司拟采取二次报价法,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作为合作伙伴。一、 工程项目名称: 二、 工艺: 三、 处理能力: 四、 工程地点: 五、 招标单位: 六、 设计单位: 七、 项目性质: 八、 招标范围:1 本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2 主要监理内容有:设计会审、土建施工、安装(水、电)施工等相关工作3 主要工程单项有: 4 工程工期计划: 年 月 年 月。 九、 编制投标书的内容:(一) 技术标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 拟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名单及业绩(附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拟任总监简历3、本项目监理大纲4、 工程监理业绩及证明材料(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 商务标1、 法人代表证或法人委托书2、 投标第一次报价3、 投标第二次报价(现场填报)4、 承诺5、 付款方式十、 本项目建安工作量约 万元十一、 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与条件1、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必须达到市政公用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3、 提供拟参与本项目监理的监理人员个人资料并承诺若中标,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必须与本次投标提供的名单一致,若有个别更改,须征得招标方同意,否则招标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十二、 招投标纪律 1、投标方应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书,不得串通投标,故意加项、漏项来抬高或无原则地压低报价。 2、投标方之间应相互尊重,整个投标过程中不得互相排挤以影响公平竞争。 3、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某个投标单位违反纪律规定,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十三、 评标办法第一轮报价得分(满分30分)、第二轮报价得分(满分35分)、各评委综合打分(满分35分)的加权平均值,三者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预中标单位,得分次高者,为第二预中标单位。(1)、第一轮报价得分的计算第一轮报价,最低报价者得30分,最高报价者得15分,介于二者之间的报价者得分计算公式为:=15+15*(最高报价-投标人报价)/(最高报价-最低报价)(2)、第二轮报价得分的计算第二轮报价,最低报价者得35分,最高报价者得20分,介于二者之间的报价者得分计算公式为:=20+15*(最高报价-投标人报价)/(最高报价-最低报价)(3)评委的综合打分计算最高可打35分,最低不得低于5分,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抽标人的评委得分。十四、合同签定1、 根据评标结果,招标单位书面通知投标方。2、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次日持有关手续与招标方签定合同;逾期三日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方有权没收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并另行选择合作单位。3、 如果中标方不遵守承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业主将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4、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书、中标通知、答疑纪要、技术及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十五、违约责任1. 在合同责任期内,如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监理职责,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2.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要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十六、付款方式:工程正式开工时付合同价的20;土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的40;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的20;联动调试结束试运营合格后一个月内凭监理人开具的全额发票付合同价的15;余款5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方式。十七、合同价确定原则及依据 1、原则:根据招标单位计分方法,采取二次报价法,并有选择地对投标方进行质询,根据投标单位最终报价作为合同价(含税金)。 2、依据:招标文件、工程地质勘探任务书、答疑纪要等。十八、投标须知: 1、编制投标书的主要依据:招标书、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等,投标单位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报送投标书 2、投标人在呈递标书时,应向招标人交纳现金人民币 元整(¥ ,无息)作为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定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土建主体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无异议后30日内退还。3、投标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按招标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商务标和技术标分袋封装,商务标、技术标在开标前送交。4、招标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整,在 (地点) 召开,请投标单位有关人员(每单位不超过2人)按时参加(若有变动,电话另行通知)。如不准时参加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人在投标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6、参加投标人员必须按招标书要求持有关资历证明,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7、对未中标单位,招标方可不作任何通知和解释。附:文件格式格式一 投标书 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工程进行投标。为此:一、 提供投标须知和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一正两副;二、 本次投标的一次投标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三、 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四、 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定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五、 愿意向贵公司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技术资料。同意交壹万元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我单位撤回投标书或中标后拒绝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由贵公司没收,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我单位投标保证金的,贵公司还有权向我单位进行追偿。六、 我方理解,招标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它任何可能收到的投标。全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格式二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身份证号码: 系 的法定代表人。参加 监理投标,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格式三 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名称)的 工程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 部门: 职务: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格式四 投标承诺表投标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和电话工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承诺) 年 月 日格式五 投标一次报价表投标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万元备注: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年 月 日格式六 投标二次报价表 单位:万元投标二次报价(人民币大写)投标人: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由投标单位预先盖章后在招标会上填写格式七 最终确认表 单位:万元我方最终确认;投标人: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由投标单位预先盖章后在招标会上填写招标会议程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开始。二、 主持人介绍评委,投标单位自我介绍。三、 宣布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名单四、 资质审查:投标单位代表出示法人证书或委托人身份证五、 宣布投标单位有效名单六、 投标交投标书七、 评委检查投标书八、 主持人宣布开标。由唱标人和监督人、主持记录人记标。根据招标书计算一、二次报价得分。九、 评委议标。(投标单位暂时回避)十、 宣布综合评分(投标单位到会,由评委产生唱标和监督人,主持人宣布记标)。十一、计算总得分(招标领导小组)十二、宣布预中标单位。十三、散会。(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监理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2. 本合同标准条件:3. 本合同专用条件;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自 监理人进场,并正式开工 之日开始计时,至项目完成 个月。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正式开展监理业务时开始分批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两间,通讯设施、监理人员住房有监理人自行负责。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 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以及对工程设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8、工程施工承包合同9、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及地质资料等10、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批准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11、现行有关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2、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2-1监理范围:本项目厂区内包括土建、安装、厂区管网、围墙、道路、绿化及厂区外尾水管道施工 、验收等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2-2工作内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工程技术信息资料的管理;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2-3工程内容:(全部工程单位名称及尾水管道等单项工程及其配套的设备、水、电、自控仪表等安装调试以及厂区管网、传达室、围墙、道路、绿化、路灯照明、电讯等公共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3-1 项目已批准立项3-2 三通一平已落实3-3 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根据进度分期提供。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无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监理失职约定:1、委托人每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结算时,在监理审核量的基础上,如数量不实、核减量超过10,连续发生此情况、则扣总合同款的3; 2、监理人同意签署变更范围与实际不符的,经过沟通仍然不能改正,连续发生此情况、扣总合同款的5;3、在隐蔽验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整体工程等验收过程中,不与委托人配合的、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正常建设的,扣总合同款的10)4、若监理工作失职导致本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 计算方法: 按中标价一次性包干。2、 支付时间和金额:工程正式开工时付合同价的20;土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的40;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的20;联动调试结束试运营合格后一个月内凭监理人开具的全额发票付合同价的15;余款5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方式。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 监理自身安全约定在现场及工作中由监理引发的安全事故,监理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监理的建安工程量不超出合同约定的建安工程量的30%(含30%),则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价款不予调整/补偿;2、监理的建安工程量如超出合同约定的建安工程量的30%则可按照合同价款比例对超出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部分的监理服务工作予以计算价款;3、若招标人在污水厂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建设招标范围以外的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则招标人可结合合同约定的建安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合同价款计算、确定监理服务费。第十三条 其它专用条款:13.1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代表为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得随意变更,本项目监理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经委托人认可,按建设管理有关程序办理。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按每更改一人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13.2委托人将对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出勤进行考核,若离开岗位,须征得委托人同意,若监理人无故缺勤,将接受500元/天人的罚款。13.3监理人在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立即派监理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监理服务;若不能及时服务,监理人向委托人赔付损失按1000元/次计算。13.4安全监理主要内容: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 开工前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本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姓名职称拟担任职务执业资格身份证号码电话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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