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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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人: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瑞安市档案局、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招标代理单位: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监理单位: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目 录第一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节 综合说明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评标、定标六、授予合同第三节 监理合同一、监理合同格式二、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四、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格式第四节 技术规范第五节 附件投 标 邀 请 书 :1、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建设,并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下称招标人)为该项目的业主,负责该项目的招标采购。现决定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招标项目范围、内容: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建筑物及室外配套项目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2.2监理服务期为监理合同生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缺陷责任期满为止。2.3工程建设地点为:档案馆大楼位于安阳新区罗阳大道的西侧、仲容路的北侧。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必须达到 合格或以上标准。3、招标文件及刷卡事宜:3.1招标文件购买方式:各投标单位以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3.2招标文件购买时间:自2009年6月26日开始。3.3刷卡时间:2009年7月16日,上午:08:309:00,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瑞安市外滩满庭芳大楼三楼),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4、资质要求:房建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具有同类工程监理经历的企业均可参加施工合同段的投标。5、现场踏勘:自行组织踏勘。6、投标人在2009年 7 月 16 日前提交4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内。户 名: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营业部瑞安支行账 号:33001626135059000088 电话:658795127、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截止时间:2009年7月16日上午9:00时; 送交投标文件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8、开标:招标人定于2009年7月16日上午9:00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瑞安市外滩满庭芳大楼3楼)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准时出席。招 标 人 地址:瑞安大厦7楼 招标代理单位地址:瑞安市交通大厦五楼 电 话: 65877780 电 话:65808200 639000 13967789000 联 系 人:胡瑞雪 招标代理联系人:张瑞明 邮 编:325200 传 真: 邮 编:325200 传 真:66600801 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 6 月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工程监理2建设地点档案馆大楼位于安阳新区罗阳大道的西侧、仲容路的北侧。3建设规模档案馆大楼总建筑面积约22431.07,其中地下室面积为3033,地下一层半、地上十八层框剪结构,基础采用桩基筏板基础。 4工程概算档案馆大楼造价约9000万元。5监理目标进度控制目标:监理合同生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缺陷责任期满为止。质量控制目标:合格以上标准。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业主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计量、签证、结算不超过计划量。6招标范围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建筑物及室外配套项目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7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施工图审查至全部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满为止;(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 5 年。8资金来源财政拨款9投标人资质要求房建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10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和住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监理报价方式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范围内报价,并且不能高于招标人关于本项目的监理酬金最高报价值,否则视为无效标书。(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1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肆万元。15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16投标人疑问递交(如有)疑问提交时间:2009年 6 月 30 日17时前以无记名方式送达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967789000 65808200 传真:0577-6660080117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补遗)的取得(如有)时间:2009年 7 月 1 日在http:/www.raztb.com(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公告 ”/点击工程名称/链接)上下载18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 五 份副本。19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滩满庭芳三楼)时间: 2009 年 7 月 16 日 上午 9:00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招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20开标开标时间: 2009年 7 月 16 日 上午 9:00时地点:_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滩满庭芳三楼)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1评标方法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法,详见附件22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供。23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第二节 综合说明一、总则(一)工程概况1、瑞安市档案馆大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监理已经批准建设,档案馆大楼位于安阳新区罗阳大道的西侧、仲容路的北侧。2、本工程档案馆大楼总建筑面积约22431.07,其中地下室面积为3033,地下一层半、地上十八层框剪结构,基础采用桩基筏板基础。(如上述面积与所提供的图纸不符,以图纸为准)。3、施工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及内容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向业主提交阶段性总结材料和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本工程施工监理范围包括地下室基坑围护、土建、装饰、安装(包括消防)、附属、景观、人防等工程。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协同招标人参与本工程的前期筹备工作。4、本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本工程招标申请已经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6、监理服务期:(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施工图审查至全部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满为止;(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 5 年。(二)投标人资格条件1、参加投标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批准的乙级及以上房建监理资质,严格按瑞建发2007171号文件规定要求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人员。否则做无效标处理。2、监理单位和承担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有担任类似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和能力。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持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及有组织同类工程(指房建工程)担任总监的业绩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设计、施工规范标准。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要求总监工程师到位率达到 75% ,按每月的 22 天数计算,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抽查;本工程要求常驻现场专业工作,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对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要求:应是本单位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监理单位须有专业配套监理工程师(需作出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应包括:测量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暖通、消防、弱电安装监理工程师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监理工程师须有高层建筑、灌注桩、地下室基坑围护、玻璃幕墙、干挂花岗岩等工作经验;主体施工阶段: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水电、暖通、消防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满足施工需要;见证员设 1名或以上,具有见证员岗位证书;监理员:按需要配置。提供常驻工地监理人员安排计划表。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天到现场签到,要求每月出勤天数达到22天以上(含),并按下表进行考核。(考核一览表附后见42、43页)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3、中标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选派一定数量的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等专业技术人员,协同业主参与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审核施工图纸。4、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主要仪器、检测设备等投入(特别是电脑、打字复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工具和劳保用具等),中标后必须到位,否则业主单位有权拒付监理费待准备完毕后再支付。(三)现场踏勘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技术文件和签署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任何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四)其他注意事项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书时,要认真理解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表达不清或有多种解释而未明确规定,投标人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拥有最终解释权,由此而导致投标人不中标或中标后产生不利因素,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各投标人必须严格依法从业,严禁挂靠或中标后转包监理业务。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不得私自拉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编制工作。投标人不得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或有关人员透露投标文件内容。3、投标人应准备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招标单位指定帐户,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供由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户 名: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营业部瑞安支行账 号:33001626135059000088 联系电话:65879515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五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廉政保证金后予以退还(无息)。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本节本部分第(二)条所述的招标答疑记录和本节本部分第(三)条所述的补充通知,对所有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3、招标文件下载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日期前,以无记名传真方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传真号码:0577-66600801),招标人将酌情予以解答,如有答复,将发布在http:/www.raztb.com(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公告”/点击工程名称/链接)上提供下载。(三)招标文件的修改(1)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将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将发布在http:/www.raztb.com(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公告”/点击工程名称/链接)上提供下载。(2)该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书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二)投标书内容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资格审查文件(信誉标)。(三)技术标中包括如下内容等:1、质量控制及手段(包括地下室开挖围护位移监测方法、对各专业工程配合协调管理的措施等内容);2、进度控制及手段;3、投资控制及手段(关于结算、节约投资等其他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等内容);4、针对本工程难点的监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包括地下室基坑围护对周围环境保护、避免对邻近建(构)筑物、公用市政措施、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等内容);5、合同管理措施;6、对施工图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及建议;7、拟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8、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技术标内容要求采用暗标形式编写,技术标上不得盖有投标单位印章,也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字或其他可能泄露投标单位情况的文字或符号,否则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将作废标处理。技术标应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封面格式见附件十二(必须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复印纸打印)。打印字体一般采用小四号宋体字。(四)商务标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函(附件二)2、监理费报价表(附件三)本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取。档案馆大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99.8万元11.151229.77万元。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费率229.77/90002.55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投标费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费率(1+浮动幅度值)。此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费率为2.553%。浮动幅度值为-20%+20%(即3.0636%2.0424%,含临界值)(即27572401838160元),在该幅度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当报价超出此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监理报价=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估算额投标费率;监理费费率实行一次性包干,服务期限到项目全部完成为止。监理费以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算基数,费率按相应的中标费率;如造价变化,则相应增减监理费。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不再另计(在监理费报价中自行考虑)。本监理工程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个别工程项目可能因多种原因造成工程的暂停,监理单位无条件在重新开始施工之日继续监理,且不追加任何费用(风险自负,在报价时自行考虑)。本次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全部施工的工期。(五)、资格审查文件(信誉标)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企业情况一览表(附件四)2、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附件五)3、派驻现场总监、专监、监理人员简历表(附件六附件七)4、近三年(20062008)内企业已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一览表及获奖情况(附件八)5、近三年(20062008)内总监已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一览表及获奖情况(附件九)6、承诺书(附件十)资格审查文件涉及的所有证书、资料原件开标时由投标人携带备查,在开标评标需要时即能提供,如不能提供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复印件须清晰、齐全,因复印件内容辨别问题或不全导致的评标结果差异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四、投标书的提交(一)投标书的份数和签署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均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技术标一式六份,不分正副本。2、投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封面上加注“正本”和“副本”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印章。3、投标书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水打印,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的内容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鉴。4、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鉴。但技术标必须无涂改或行间插字。(二)投标书的标志和密封1、投标书的标志和密封要求:投标单位应将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审查文件分别密封,并贴上各自标书封条,在其标函封袋上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印章。2、标函封袋使用由瑞安市招标投标监理处或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制的标函袋,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不动退还给投标人。(三)投标书的截止期1、投标人须于投标须知中规定时间将投标书送到指定的地点。2、招标单位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四)迟到的投标书1、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2、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退还。(五)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委委员会评审确认后作废标处理:1、投标书逾期送达的;2、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3、投标书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写或缺项的;5、字迹模糊不清,影响评标的;6、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8、技术标违反暗标编制规定的;9、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材料(含承诺书)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的;1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属无效标(或废标)范围的;11、本标文中另有规定属于废标(或无效标)的。五、开标、评标和定标(一)开标、评标1、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投标文件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当众拆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中的主要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随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复印件无效),本工程项目总监必须持注册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准时到开标现场,准时参加投标会,并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2、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所需的各种证书、资料原件(如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业绩获奖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合同等)由投标人携带备查,如开标评标需要能即时提供,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3、开标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投标书,将予以拒绝,不进入评标范围。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投标书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或符合要求的投标。4、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投标书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等问题,将有可能向投标人进行询标。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委委员会的询标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询标记录双方签字,作为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6、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在详细审标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信业绩、能力、监理方案和手段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投入、监理费用等进行评价,具体详见本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附件一)7、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结束后,提交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推荐总分最高、次高者和第三高者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单位。若出现总分一致,则取技术标得分高者为名次优先者;若技术标得分相同,则取商务标得分高者为名次优先者;如商务标得分还是相同,则由业主从以上总分一致者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名为名次优先者。(二)定标1、业主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在公示无异议后,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投标情况报告经市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3、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六、授予合同1、投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同时交纳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书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即可直接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另行选择中标人。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不在此列。4、若中标后无法按业主要求时间在规划建设局办理质监委托备案手续的,取消中标资格。第三节 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格式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标准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完成。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费+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处长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轩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促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其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 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便利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建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发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 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原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浙江省、瑞安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2、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本监理合同;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纪要内容,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其他有关文件及要求,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本工程总造价中包含的工作内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理,包括地下室基坑围护、土建、装饰、安装(包括消防)、附属、室外景观、人防等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如监理单位无消防、园林、人防等专项监理资质,可由监理人推荐具备该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分包。2、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3)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4)审批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5)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6)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7)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发)包双方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并拿出处置意见;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8)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10)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11)根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12)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档案资料。13)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4)协助委托人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15)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6)未尽事宜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1、提供有关的施工图; 2、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或资料。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施工蓝图;2、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提供材料等合同 ;4、施工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和标函;5、工程量计价清单;6、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一间。其余驻地监理办 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监理用仪器及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具、通讯工具费用等,均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由监理人自理。监理人未按要求备足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业主有权购买任何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概由监理单位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 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造价办理结算,服务期限到项目全部完成为止。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具体付款方式:1)、监理酬金总价以监理范围内实际工程结算造价乘以中标费率。2)、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及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在监理费报价中自行考虑)。3)、按进度每季末按比例支付,累计支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支付;竣工结算并经审定后10天内结清监理费。4)、本监理工程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个别工程项目可能因多种原因造成工程的暂停,监理单位无条件在重新开始施工之日继续监理,且不追加任何费用(风险自负,在报价时自行考虑)。2、本工程创优达标方面的奖励:若工程创钱江杯或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监理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节约投资,委托认可同意给予监理人员适当奖励(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 工程担保: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7日内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0,并以银行转账或汇票的方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的保证金占 3% ,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的保证金占 4% ,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 3% )。以后的监理全过程,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不到位,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如投标人在没有违反的情况下工程预验收后20天内,业主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监理单位(合同中称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理条款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或罚款5万元-20万元后合同继续履行。1、对投标期间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仍有对承包人追诉的权利(包括投标前应该知道的情况而隐瞒投标后人员不能到位或影响质监委托办理10天以上的)。2、与承包商有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收受承包商好处、介绍材料、工程分包商情节严重的。二、在正常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监理部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否则按违约处,具体事宜如下:1、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2天的,按每少一天罚10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累计处罚天数超过60天的,除按以上条款罚款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总监到位保证金(即合同价3);2、其余监理部人员(包括专监、监理员、见证员等人员)出勤每月少于22天的,按每人每少一天罚5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项目部人员人均累计处罚天数超过60天的,除按以上条款罚款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项目部人员到位保证金(即合同价3);3、土建专业人员主要在基础、主体、主要装修施工阶段考核,安装专业主要在有关安装施工阶段考核。考勤人员上下班均由本人在考勤表上签到、退时间,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影响日常监理工作的按缺勤论处。确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由监理公司法人书面报告业主批准,且不影响正常监理工作。三、投标约定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保证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备的资格、业绩、文凭、技术水平、责任心及信誉标中标准分数的基础以上,主要原则按以下条款分别对待:1、因中标人原因要求更换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业主统一准许罚款后更换,罚款标准为:总监罚款20万元,专监罚款10万元/人,监理员罚款5000元/人。2、出现不可抗力或非中标人原因要求更换人员的,由业主调查后酌情处理。3、项目监理人员不称职、不负责或违规违法,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业主要求更换的必须及时更换,其余事项按本条第一款罚款标准加倍罚款。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以书面报告甲方为准),造成隐患或有返工损失的,罚款1000元-5万元,情节严重的拒付监理费,乙方负连带责任。1、设计明显错误,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或事故的。2、桩长、桩径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1倍以上点或有桩位偏差超设计、规范要求的。3、钢筋品种、规格、位置、数量、间距或连接、锚固有不符设计和规范要求,对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4、基坑支护不按审批的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的,或有危险征兆的。5、梁、柱断面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范围1倍以上点的。6、幕墙及节能保温节点用料不符合要求、审查不严或施工质量、色差等问题严重的。7、标高、轴线、层高出差错,有超允许偏差以1倍以上点的。8、水、电、通风、弱电等专业设计施工错误严重影响使用或造成消防、人防、防雷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9、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800-10000元,并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拒付监理费。1、甲方随机抽查现场旁站、见证取样,一个月内有2次以上不到位或离岗的。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当合格签字的。(包括与投标书品牌不对应已使用或安装未发现并书面报告的。)3、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验线、验桩不及时,质量隐患未及时发现或签字不及时造成默认的。4、由于监理原因严重影响进度或造成索赔的。5、分项工程计量、签证超该分项总量1%以上。6、当期工程款超付5%以上。7、结算经监理签字审核额比审计部门审定额超过5%的。8、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有关报批手续办理5天以上的。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罚款500-8000元。1、承包商违约,总监未按施工合同处理的。2、业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或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监理人员不到位。3、设计变更未按监理规范及有关文件处理的。4、资料收发没登记、丢失或不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的。5、有弄虚作假监理行为的。七、电脑、钢尺、水准仪、线绳、超声波检测仪、比重计、沉渣仪、坍落度仪等监理单位必备仪器和工具,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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