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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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三、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六)市农业局、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四、目标要求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可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xx年底达到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只拆不建,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创建中国秀美乡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五、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规划(一)禁养区范围(二)限养区范围(三)可养区范围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在可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六、具体要求1、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2、禁养区内畜禽场不予申报项目和政策扶助。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或转产,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密切配合。4、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经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畜禽养殖实行养殖规模上限控制,开展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利用,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生态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区”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四)大力支持,落实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政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畜禽养殖污染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对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县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和项目支持。(五)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各乡镇对辖区畜牧业“三区”规划负总责,县环保、农牧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各种养殖污染和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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