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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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指导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以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xx73号)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申请备案或审查(核)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附件2)。(三)由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技术含量较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在市安监局备案,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四)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和确定的建设项目适应类别,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服务。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都需要做的,建议尽可能选择具备双资质(即同时具备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便有利于降低中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二、认真做好对项目建设单位工作开展的指导和服务(一)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导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信誉好、工作质量高、收费合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二)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分阶段进行梳理,实时掌握辖区范围内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在对各中介服务机构相互比价的基础上,可采取由一家中介服务机构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工作服务,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三、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一)做好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立项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区发改和工信局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过程中,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区安监局进行跟踪服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时,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高淳县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中,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弄虚作假、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情况属实,将报请上级安监部门严肃处理。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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