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改制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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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改制实施安排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中共 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郑发 26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市乡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 34号)精神。切实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协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二)总体目标: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基本原则:救助困难家庭;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2实行政府救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1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因患病个人年承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城乡困难对象。(二)救助规范医疗费用计算补助只使用一次,1因患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上的依照个人负担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不重复计算,患者自己年享受医疗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2患者已参与城镇职工医疗安全的依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费用后以自己自负费额为基数计算补助;已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依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自己自负费额为基数计算补助;因患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城乡困难对象依照个人年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局部为基数计算补助。三、医疗服务原则上参照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设施目录或者依照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基本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规范。为医疗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四、资金筹集基金以区财政拨款为主,建立乡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其他资金为辅。(一)区财政按照我区上年度乡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10%规范安排乡村医疗救助资金。(二)区财政按我区农业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规范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三)市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四)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五、救助资金管理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六、申请、审批顺序(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自己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资料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第一榜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发放。七、工作要求(一)区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时编制资金预算。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制度。(三)区卫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四)区劳动保证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失业保证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管理。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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