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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宗铨 沈兴华 曾 康 李晓鹏 孙文樵 成 平 于福春 吴崇良 靳克庆 黄学才 朱 波 周紧东 雷安华 叶翁火思 邹秋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3 3 项目划分5 3.1 项目名称5 3.2 项目划分原则5 3.3 项目划分程序6 4 施工质量检验7 4.1 基本规定7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8 4.3 质量检验内容9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10 4.5 数据处理11 5 施工质量评定13,5.1 合格标准13 5.2 优良标准14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5 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17 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35 附录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38 附录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0 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1 附录F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42 附录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43 标准用词说明49 条文说明50,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4级堤防工程指防洪标准重现期30年,且20的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工程 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的规定:灌溉、排水渠系中的小()型水闸指过水流量520m3/s的水闸;4级堤防(挡潮堤)工程上的水闸;平原地区小()型水闸工程指最大过闸流量为20100m3/s的水闸枢纽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筑物属于契约型商品范畴,其质量的形成与参建各方关系密切。按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 1、项目法人应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2、有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 3、有一般的质量检测手段。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其进行抽检;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文件编制,审核,上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监理例会制、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 3、工程规模较大时,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 2、现场应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应持证上岗; 3、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无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自检项目的试验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自检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建立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设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 2、建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如:设代机构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及图纸签发批准制度、单项设计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设计通知和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等。 五、质量检测机构 凡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的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安全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工程对建设目的的保证。 适用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指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2.0.2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2.0.6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main unit 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2.0.10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2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2.0.13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4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3 项目划分,3.1 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见表3.1.1-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表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2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2(续),表3 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续),表3(续),表3(续),表3(续),4 施工质量检验,本节原规程为5条,现修订为12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4.1基本规定 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原规程4.1.1为“计量器具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和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如:直尺、钢卷尺、温度计、天平、砝码、台秤、压力表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检定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同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原规程4.1.2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原规程4.1.4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应符合评定标准的规定。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实施以来,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起了显著的作用,为进一步强调对其的执行力度,本次修订保留该条规定。而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通过调研,现在已普遍采用,本次修订保留意义不大,因此删除。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本条为新增条款,鉴于目前许多工程在检验数据方面所反映出的虚假问题,特作此规定。,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本条为新增条款。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本条为新增条款。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该规程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表4,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本条为新增条款。,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2 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本条是对原规程4.2.1条的修订,在监理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出台后,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质量检验中应承担的职责范围。 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6.2.11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跟踪检测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以主要检查、检测项目作为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据调查,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抽样检测数量均大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同时,监理机构应有独立的抽检资料,主要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平行检测资料以及对各工序的现场抽检记录。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规范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 项目法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相应的检查职责,主要是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的过程进行督促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抽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期间; 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抽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抽查;,4、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服务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参建资质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抽查。 6、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和定向质量检查工作。,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原规程4.1.5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质量缺陷备案内容。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指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或工地加工厂)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等,“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4.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的确认;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与原规程相应条文比较,主要是增加履行相关手续的要求。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施工准备的各项工作应经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现场确认,由监理机构根据确认情况签发开工许可证。,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4.3.3条比较,主要是增加监理复核的规定,这也是监理规范所要求的。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表5,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4.3.4条比较,主要是增加进场后交货验收的规定。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验收。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原规程4.3.5条中,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规定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本次修订删去“按设计要求”,是由于如果不合格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施工的,应按相应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返工等处理。,图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原规程4.3.6为“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比较起来,内容变动不大,主要是强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明确施工单位月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质量状况及工程进度。监理机构汇总质量检验和评定结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与原规程4.3.7条比较,主要是改“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为“项目法人组织”,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执行。,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与原规程条文比较,主要是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明确事故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原则。另外,增加了质量缺陷备案检查的相关规定。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表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4.4.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34.4.4,工程质量缺陷的备案,是按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编写。,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续表,续表,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对保证质量事故发生部位在今后中能按设计工况正常运行十分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为保证处理质量,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出自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中4.1.9条,是强制性条文。,4.5 数据处理,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l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 与原条文比较,增加应符合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规定数值修约的进舍规则如下: 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2 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 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即“四舍五入,奇入偶舍”的原则。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原条文4.5.8为“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一)和(七)的规定。”。,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附录C系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的4.5.9条规定,并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相关内容编写。,附录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C.0.1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n30时,应符合表C.0.1的要求: 表C.0.1 混凝土试块288天抗压强度质量标准,C.0.2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30n5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Rn0.7SnR标 (C.0.2-1) Rn1.60Sn0.83R标 (当R标20) (C.0.2-2) 或0.80R标 (当R标20) (C.0.2-3) 式中: Snn组试件强度的标准差,MPa。 当统计得到的Sn2.0(或1.5)MPa时,应取Sn=2.0MPa (R标20MPa);Sn=1.5MPa(R标20Mpa); Rn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MPa; Ri单组试件强度,MPa; R标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 n 样本容量,C.0.3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5n2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15R标 (C.0.3-1) Rmin0.95R标 (C.0.3-2) 式中 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MPa; R标 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 Rminn组试块中强度最小一组的值,MPa。 C.0.4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只有一组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R1.15R标 (C.0.4) 式中 R 试块强度实测值,MPa; R标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附录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D.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支护工程的喷射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应满足重要工程的合格条件,临时支护工程的喷射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应满足一般工程的合格条件。 1 重要工程的合格条件为: (D.0.1-1) (D.0.1-2) 2 一般工程的合格条件为: (D.0.1-3) (D.0.1-4),式中 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 喷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值(MPa); K1,K2 合格判定系数,按表D取值; n 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 Sn 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标准差(MPa)。 表D 合格判定系数K1,K2值,当同批试块组数n10时,可按,以及,验收。,(同批试块是指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喷射混凝土试块。),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系引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有关条文。等同于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5181-2003的相关规定。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在原规程4.5.8条基础上,对砂浆和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进行补充完善。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组的检验评定标准系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和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七)SL3892中的规定。 条文中试块组数超过30组和不足30组的最小值要求不一样,主要原因是试块组数不足30组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砌石坝挡水坝等主要建筑物上,对其试块强度的最小值要求应相对降低。,30组以下的试件强度检验评定如何进行,水利行业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关于砂浆强度检验评定合格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中4.0.12条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的附录F规定:同一强度等级试件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任意一组试件的强度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1中关于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与上面不同的是最小值规定不低于设计值的85。国电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水电工程施工试验与检验中对砂浆强度的最小值规定是不低于设计值的80。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作了如条文所述的规定。另外,因砂浆和砌筑用混凝土均是砌体的胶结材料,故作了同样的规定。,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E.0.1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时,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 强度保证率不小于80; 2 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5%; 3 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小于20.0 MPa时,试块抗压强度的离差系数不大于0.22;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20.0 MPa时,试块抗压强度的离差系数小于0.18。 E.0.2 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组时,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 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2 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0%。,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条为新增条款,目的是在本规程内完善对砂浆、混凝土各项强度等级的检验和评定。,5 施工质量评定,本章修订变动较大,主要是质量等级上的规定,明确优良标准为创优而设置,不作验收标准,并另设一节进行条文编写。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评定依据增加施工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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