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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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摘要)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6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7第二章 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8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8二、工程监理制度9三、见证取样制度11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13五、质量保修制度13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16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第三章 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20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20二、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要点20三、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24第四章 质量管理基本工具和方法25一、数据处理和数理统计基本方法25二、QC小组活动27三、排 列 图27四、因 果 图29五、关 联 图30六、直 方 图32七、PDCA循环36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45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5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50三、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评定标准51四、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54第六章 优质工程创建55一、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规模标准55二、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条件58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要求61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一票否决的质量问题66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申报程序66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部分)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一)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分工: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5、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6、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二)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1、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三)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条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四)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五)对施工企业的相关要求1、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工程监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受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种类: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部第86号令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A)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C)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D)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E)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F)生态环境保护项目;(G)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二)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职权1、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监理的对象和内容: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3、工程监理人员的职权:(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三)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要求1、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工。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2)高程和平面控制网已经规划部门确定;(3)已办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5)建设资金已落实;(6)已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完成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机具、材料已落实并进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符合规定;(7)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已落实;(8)建筑物定位放线已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可。2、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手续齐全,有编制人签字、审核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签字盖章齐全。对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提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提前7天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送监理审批,经监理批准后实施。3、及时办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技术填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报请现场监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当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的规定进行建筑取样检测。4、及时办理工序质量报验手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通知现场监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5、遵守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应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发的“工程变更单”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6、遵守现场会议和报告制度。应按照由业主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工地例会参加人员、时间准时参加会议,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工作协调、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7、认真对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指令。对建设单位签发的“建设单位通知单”、“建设单位联系单”、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应当认真执行,及时作出反应。8、严格执行旁在监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行旁在监理:(1)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2)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三、见证取样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三)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求:1、工程质量检测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2、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五)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常熟市建设局根据2006年苏州市建筑质量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发出关于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的通知(常建200624号),于2006年2月17日开始在我市实行住宅工程结构分户验收制度,对分户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施工单位在报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时,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每一户各房间的楼板结构厚度、楼面结构标高、开间及进深尺寸、楼层结构净高等施工偏差的检查记录。 1、检查楼板结构厚度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客厅抽检不少于1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相邻两边长的中间位置或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 2、检查楼面结构标高。卫生间、厨房间、非封闭阳台楼面结构标高靠门洞处检查均不少于一处; 3、检查开间及进深尺寸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抽检不少于4处,检查测点位置:房间楼面相邻两边长度。4、检查楼层结构净高。测点数量: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四角位置及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室内楼梯出入口及楼梯斜段部位抽检各不少于一处;(二)、上述所测点位置均应附测点位置单线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应抽检不少于50%的总量进行复核,其复核结果,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证。 (三)、质监站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要按监理单位检查部分的总量的10%进行抽检核查,核查结果由项目主监员签证。 (四)、对超偏差的部位,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并填写技术核定单。对核定结果须技术处理的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书面认可后进行处理。 (五)、住宅工程结构验收检查记录及技术核定单作为主体结构验收的必备资料,凡存在记录失实或无实测检查记录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无效;存在隐瞒安全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按法规及管理要求记录企业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五、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和质量责任:(一)、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0630起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具体实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二)、定义: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2、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的责任主体: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四)、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7、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六)、具体操作步骤和问题处理原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4、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7、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8、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9、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处罚规定: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的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作出承诺,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2、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台帐,列入本企业历年承建的所有竣工工程;编制回访计划,确定定期回访、技术性回访和季节性回访的具体时间安排;做好回访记录、用户投诉或申请保修记录。3、按照回访计划及时组织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4、对用户投诉、保修申请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确定检修方案,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抢修;5、保修完成后,报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建立回访和保修档案,对每一次主动组织的回访和用户投诉、保修申请、检修记录等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范围和责任主体:除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外,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审查和处理:1、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2、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四)、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等级分为四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二)、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4、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三)、重大事故的调查1、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2、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3、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组织技术鉴定;(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6、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7、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四)、对施工企业的要求1、发生事故后,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向上述部门报告; 2、保护施工现场、组织抢救伤员;3、积极协助和配合调查; 4、安抚死者和伤员家属、稳定职工情绪、做好事故善后处理;5、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6、接受上级对事故的处理决定;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改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第三章 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1、企业应设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总工程师室,专门负责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二、三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应兼任企业内部其他岗位和项目部职务。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常熟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岗位定员标准的规定配置。3、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视工程复杂程度适当配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二、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要点1、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1)人力资源A.培训(需求计划、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台帐、个人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有效性验证)。a.内部培训:包括基础教育、岗位技能(管理人员或操作工人)、新技术等;b.外部培训包括上级组织的培训和企业选送进入高等院校学习;c.特种作业培训。B.人才招聘(人力资源申请、审批、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记录)。C.相关部(科)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记录。2)基础设施和作业环境A.基础设施(现场办公和作业场所、施工设备、施工机具、计算机及其软件系统、检测设备及工具、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设备设施档案、台帐;需求计划、调拨或采购(租赁)、安装和调试、验收;维修保养(计划、鉴定和维修任务书、修理和试验检验评定、维修保养记录)。B.工作环境:办公、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职工安全文明和环保意识教育、良好工作生活习惯的培养;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C.有关监督检查和整改记录。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3)质量策划各阶段策划记录应齐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发放:编制应具有针对性,评审和审批意见应明确具体,修改调整和重新审批手续、重大危险和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等手续齐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发放应手续清楚。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4)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A.合同评审:顾客需求和期望,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为实现顾客和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要求应采取的各项必要措施、技术装备和应具备的能力;对分包商能力的评审;评审记录应齐全。B.沟通:包括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过程和竣工以后回访等各阶段采取各种方式与顾客所进行的沟通,各项记录应齐全。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5)采购合格供方的评审和管理、名册;物资需用计划、采购计划及其审批;采购合同;物资验证等;各项记录应齐全。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6)工程(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评审和名册、分包合同、供方管理;顾客指定分包商的评审和管理;各项评审和管理记录应齐全。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7)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标牌、台帐等),工序的标识(施工日记、各种记录),各种标识应正确齐全完整清晰。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8)检验和试验及其状态进货检验和试验、过程检验和试验、最终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应正确齐全完整清晰。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9)监视和测量设备A.监视和测量设备分类:A类:测量精度要求高,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仪器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磅秤、电子秤、游标卡尺、百分表、压力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硬度计等);B类:测量精度要求较高,国家无强制性检定要求,由企业技术部门自行检定的计量工具、器具(如:钢卷尺、水平尺、钢直尺、托线板、直板、坍落度筒、砂浆和混凝土试模等);C类:测量精度一般,自身性能不易变化,一般不作检定的装置、工(器)具(如:百格网、塞尺、线锤、仅用以日常使用和混凝土养护用温、湿度计等)。B.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a.添置、验证、校准、领用、使用前校准等手续和台帐、记录齐全,仪器编号与台帐、记录一致;B类检测设备(工器具)的自检记录和手续齐全;b.仪器(工具)的使用保管正确。c.不合格设备(工器具)的处理;d.相关部(科)监督检查记录应齐全。10)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A.资源控制a.劳动力或工程分包的验证和控制b.物资验证(常规检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紧急放行)B.技术交底(施工工艺、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技术交底分三级交底(公司向项目部,项目部向作业班组,班组向操作工人);危险性较大和重要或复杂、采用新技术的分部(项)工程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子)公司主任工程师向项目部进行交底(按照体系文件规定);一、二级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参加交底双方应亲笔签字确认。三级交底应做好记录。三级技术交底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a.工作任务;b.施工现场工作环境、作业条件;c.新技术、新工艺的操作要领、工艺标准、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常规工艺技术可直接按照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或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施工。企业可通过发放工种技术手册和组织操作工人学习工艺标准、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岗位操作技能,不必在每次施工前重复进行详细交底。d.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危险时应采取的自救措施、报警方法等。C.特殊过程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工艺评审、过程监控记录、隐蔽工程验收、产品性能鉴定。D过程检验和试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三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配合比等相关工艺记录或抽查记录。E.施工安全与环境a.作业环境条件记录;b.季节施工技术措施;c.不利环境条件下施工方案的调整。F.质量检查活动企业、分(子)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阶段性工作总结(或检查简报、通报),结合不合格品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找出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加以改进提高和在下阶段的工作总结时进行检验。11)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品的信息来源应包括顾客、监理、管理部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甚至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不合格品发现、评审、分析、处置记录应齐全,质量分析应具体深入、针对性强。企业内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记录、信息交流记录应清晰完整。12)纠正和预防措施A.信息的来源:a.顾客要求和期望、意见;b.监理、上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要求;c.企业或分支机构自己发现的问题;d.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和单位的意见。B.信息的收集和处理a.信息的收集:企业、分(子)公司应按照信息交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从各信息源获得相关信息,随时掌握各工程的实体质量和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动态、存在问题。b.信息的处理:应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分析,分别情况作进一步的处理。对偶然事件,可就事论事地进行质量分析,提出针对性强的纠正措施;对重复多次发生事件,除对每个事件进行纠正外,还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系统的预防措施,并通过文件形式发布,在企业或分(子)公司范围内实施。B.信息收集和各阶段处理资料和台帐资料应齐全,并按事件装订汇总。企业内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记录、信息交流记录应清晰完整。13)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年度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制订、宣传贯彻、考核等各阶段工作记录应齐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度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应包括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内容。14)信息交流A.沟通企业与外部的沟通:顾客、监理、设计、政府有关部门、施工区域周围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组织)等;企业内部沟通: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与公司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等。B.信息的收集、传递渠道应畅通,分类应合理,处理应及时有效,各项资料、台帐应齐全、清晰。C.初步建立企业管理数据库、企业内部计算机联网,实现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信息共享。企业内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记录、信息交流记录应清晰完整。15)顾客满意度A.顾客信息的收集:明示和隐含的需求、期望,顾客的满意度,顾客的投诉、回访保修等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回访保修应有工作计划和回访记录(包括技术性、季节性和定期回访),回访记录应有用户签字(用户:单位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或用户投诉,应有详细的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经用户签字认可。B.顾客信息的分析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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