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摘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讲话稿+ 如何加强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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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摘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讲话稿+如何加强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的体会脱贫摘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讲话稿同志们:今年是我市脱贫攻坚最关键的一年,特别是xx4个计划摘帽贫困县,全面完成农村危改改造任务,不给全市脱贫摘帽拖后腿,是我们必须做好的工作。各县住建局一把手要将全国和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向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并结合本县实际做好下一步工作,确保本县在脱贫摘帽工作中不出任何问题。为了便于大家对下一步工作的把握,我这里再强调几点:一、把握时间节点。一定要在19号前,摸清存量危房基本情况,不少也不能多,实事求是。要将危房存量台账送同级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复核盖章确认,严格按照程序上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一是资金保障的基础。资金是我们危房改造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而资金的来源是以本次上报的数量为依据。本次存量核实为最后一次核实确认,请各县市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我们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任务清楚了,才可能采取正确的工作推进方式,也才能完成目标任务。三是预防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风险的基础。多了会出现完不成任务的风险,少了会出现漏评的风险,还有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及时上报危房存量台账。二、全面排查。首先是四类对象的危房和疑似危房,要完成信息采集,重点排查没纳入危改的疑似危房。其次是非四类对象的危房和疑似危房,容易出现漏评、错评的对象。第三是已脱贫户是否还住在危房中。严防错评漏评危改对象。三、规范认定程序。危房认定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杜绝一切不规范事情发生。有争议的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要做到一户不漏,要预防核查风险。四、消除危险点为主。把准目标,符合维修加固的危房多做维修加固处理,这样可以降低资金缺口,预防超面积现象发生。同时注重房屋使用功能配套,配齐使用设施。五、同步考虑非四类对象的危改需求。在摸排四类对象的同时还要同步考虑非四类对象,尽一切力量解决问题,尽可能的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群众认可度。脱贫是三大攻坚战之一,大家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任务落实。市局将与县领导沟通,也会请市委、市政府与县领导沟通,就非四类对象的危房改造问题做出合理安排。六、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信息录入工作。要组织专业的队伍进行系统录入和及时更新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率达到100%,差错率为零,确保录入信息准确。为此,下周将开展专门培训会,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习要认真,录入要仔细,防止录入出现差错,在关键的脱贫攻坚年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七、加快改造进度。要掌握好危改工作的时间节点,3月19日前上报存量危房台帐,6月底前完成2018年下达的任务,今年新增任务8月份全部开工、11月份全部竣工、12月份全部入住。要学会下先手棋,主动将工作做在前面。另外,对有“等靠要”思想的农户,要实行一户一策,县局主要领导要做到心中有数,能说出具体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掌握农户的思想特征、心里想法,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同时,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出现的特定问题,把责任压实压细。八、注重反馈信息的整改。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交办问题的核实、整改、落实,不要不当回事。前阶段我市收到国家审计署、省扶贫考核验收组、省住建厅、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考核、交办的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单不少,市级督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大家一定要认真答复清楚、解释清楚,并落实整改到位。九、科学安排,明确责任。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危改对象身份认定需要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三保障”之一的住房安全保障与贫困户脱贫密切相关,资金发放和监管要依靠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村民小组的积极性,组织协调好住建局内部工作分工,抓好房屋建设的选址、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验收等各项工作,科学安排、明确责任,全面完成今年任务。如何加强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的体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高速发展,各个地区的土地违法占地、城市建设及规划中涉及的征收征用拆迁、环境保护涉及的污染等,引起各种不同情况的行政行为的发生,进而引发行政机关做出各种行政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等等,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对如此日益增长的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在个人的工作实践及对相关理论的学习中,对加强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谈一点自己的体会和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着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可见,在做出执行裁定前对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加强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要做的就是坚决防止不作合法性审查就交付执行的放弃司法审查权的做法。对于非诉执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才是执行。在审查程序中,必须要履行告知程序,给与义务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利害关系重大的非诉执行案件,还可以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别其与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只有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因此在把握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时,既不能过于宽松,怠于行使审查权,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使人民法院沦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执行工具。同时也不宜过分的机械、严苛,不过多的纠缠于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加强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还要坚决防止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的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要坚决杜绝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赞同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适当放宽,增加“明显违法”条件的表述。在认定“明显违法”的标准时,一方面要注重从实体权利的保护的角度去考虑,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或者形式上违法的,尽可能要求行政机关补正,通过补正让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得到保障;如果通过补正,被执行人依然不能获得实体法上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执行补正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行政效率的角度考虑,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尽管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是不执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在一起环境保护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证排污企业的罚款案件中,经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但仅仅是在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使用法律不完全正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因为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的瑕疵即裁定不予执行,既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也会放纵无证非法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就可以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时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做好释法明理的工作,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时存在的瑕疵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正。以上均是个人在实践及学习过程中的体会和想法,不代表任何他人的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探讨、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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