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办主任“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大家谈发言稿+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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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办主任“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大家谈发言稿+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手册扶贫开发办主任“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大家谈发言稿深入开展“改革创新 奋发有为”大讨论是我们解放思想、革故鼎新的学习实践,是对标一流、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平台,也是我们攻坚克难、决战深度贫困的有力抓手,为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活力和精神动力。作为脱贫攻坚的排头兵、先锋队,我们将不忘扶贫初心,牢记攻坚使命,全力奋战,尽锐出击,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而努力奋战。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以敢拼敢干的精神、滚石上坡的劲头、决战决胜的信心,把攻克深度贫困、打贏脱贫攻坚战与我县“五个大宁”创建、推进“六县同建”深化农村改革一起强力推进、狠抓落实。二是增强危机意识。我们将咬定脱贫目标不放松,狠抓薄弱环节补短板,严格落实好县委“脱贫攻坚每季度逐村逐户过一遍”的要求,紧扣精准施策、巩固提升、脱贫质量“三个关键”,扎实开展好每季度脱贫攻坚督查行动,对各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精准施策、精准退出“四个精准”及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三个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査督导,确保高质量脱贫退出。三是将改进工作措施。进一步做好动态调整及错误信息数据清洗工作,不断更新和完善贫困户基础信息数据,做到实际、线下、线上“三统一”。继续抓好县、乡、村三级脱贫攻坚“四本台帐”基础资料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三化”建设,把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做实、做细,固本夯基,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做好基础保障。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细化实施“五个一批”,推动落实二十项专项扶贫行动,全力抓好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光伏运维与收益分配、易地扶贫搬迁等各项工作,完善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会商制度,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措施到村到户到人。改革创新天地广,奋发有为正当时。我们将进一步攻坚克难,追梦而行,用新的思维、新的理念、新的风貌、创新工作,迎难而上,在“五个大宁”创建深化农村改革、脱贫摘帽工作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手册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下列职责:(三)依法审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府发200910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人社字201248号)。关于加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字201230号)。二、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管辖分工(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管辖分工1.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单位设立或跨地区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冠有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2.各市、县(区)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3.外省(市、区)、中央驻*单位和境外公司(企业)在我省各市、县(区)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委托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条件及程序在本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一)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其中名称冠“*”称谓的注册资金须200万元以上。3.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备设施。4.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附件1,以下所有附表均可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下载);2.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证书;5.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6.单位工作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7.申请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8.设立企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材料;从事网络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需提供经电信、网络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材料;申请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的,需提供与开展此项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在“申请人力资源许可证”前划“”;“机构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完全一致;“机构性质”填写事业单位或企业,若为企业,注明国有、民营、股份、合资、独资或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应填写完整、清楚(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服务方式”指主营或兼营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范围”在拟申请开展的服务项目前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办公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道XX号”填写;“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2)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4)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证书。(5)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包括私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名);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签名),租期应在一年以上;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6)单位工作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提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公司章程;预先核准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的出资人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7)申请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受理受理机构:(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分管科室;受理机构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进行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受理,受理后转交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核机构办理。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其他材料逐一进行清点接收。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中所填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在职工作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场所证明、工作章程、管理制度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并送达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3),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3.初审初审责任人:(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指定的初审人;(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分管科室指定的初审人。现场审核:对决定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记录(附件5),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现场审核应重点核验工作人员、设备、场地等情况是否同申报材料一致。签署初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4.复审复审责任人:(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人;(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分管科室负责人。复审:复审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时如果对申请材料有质疑,可指派2名机关工作人员就质疑的问题去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附件7),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签署复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5.审定审定责任人:(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分管领导。签署审定意见:(1)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公布程序;(2)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告知程序。时限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提醒: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审定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6.发放许可证书和公布岗位责任人:(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的初审人员;(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分管科室的初审人员。制作证书:在厅(局)领导审定后2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政务公开:初审人员应将获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材料归档:审核人员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7.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岗位责任人:(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的初审人员;(2)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分管科室初审人员。文书制作:在厅(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文书送达:初审人员应通知申请人取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材料归档:初审人员应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档案封面应与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区分开来。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变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服务范围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所需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附件1),在“申请变更”前划“”,并填写变更内容;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相关变更的决定书并说明变更理由;3.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二)办理时限: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一律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申请变更的内容,原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换发”两个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变更决定书(附件10)。五、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情况;逾期未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自动注销,不得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一)所需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附件1),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前打“”;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个年度工作总结;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务报表(含三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三个年度的人社、工商、税务年审合格材料;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办理时限:1.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不予延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附件11),取消其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提交虚假情况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核验工作中连续二年被核验为不合格的。六、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与审批(一)申报程序已在本省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跨设区市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由机构总部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工作1.书面报告时应提交的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附件1),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划“”;(2)加盖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表(附件12)(一式二份);(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2.办理书面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原审批机关在填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时,应当认真检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被注销、撤销或吊销?(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按照新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原审批机关填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附件12)。七、年度核验按照规定,每年1月1日到3月31日,发证机关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查。发证机关应按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核验,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对有关事项有质疑的,可进行现场核查。核验年检材料时应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核验表(附件13),对核验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核验表(附件13)送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一)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申请;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附件14);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6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7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8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9年度缴税情况证明复印件;10人力资源服务台帐复印件;11人才培训机构需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培训项目总结及培训项目计划。12网络业务机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13*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自律承诺书、从业人员诚信承诺书。(二)核验标准1.合格经核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1)在3月31日前提交了申请年检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3)专职从业人员达到5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4)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5)年度缴税情况良好;(6)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完整、清晰。2.基本合格经核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1)在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申请年检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3)专职从业人员达到5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4)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5)年度缴税情况良好;(6)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基本完整、清晰。3.不合格经核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1)超过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未提交申请年检材料的;(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隐瞒或虚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4)受到行政处罚的;(5)存在不诚信投诉记录,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的;(6)专职从业人员在5人以下,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7)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90%以下的;(8)未按规定缴税;(9)人力资源服务台账不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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