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宣传及检查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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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宣传及检查计划5篇XX年,是统计“六五”普法深入推进之年,又适逢新统计管理条例颁布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阶段,按照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现结合XX年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和市统计系统XX年中心工作,将XX年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结合统计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在XX年统计普法工作中,局政策法规科结合年度中心任务,负责普法宣传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科室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员的作用,通过集中培训、讨论、座谈、发放宣传材料、媒体宣传等形式,坚持面向各级领导开展统计普法宣传;面向调查对象抓“四结合”和“一联合”(与布置年定报工作培训结合、与工作指导和执法检查结合、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结合、与网报平台宣传结合、与市直部门联合);面向社会抓契机(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定期发布数据等机会),带动统计普法工作,掀起统计普法宣传新高潮,努力营造依法统计氛围,使统计普法宣传能够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二、编发普法宣传材料,做好宣传日、网络和媒体宣传以新统计管理条例颁布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在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市局编印的普法教材基础上,以统计法律法规和执法案例等为主要内容,编印市普法补充教材和富有创意的学习宣传材料,各乡镇统计站也要积极组织编印能够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具有本地区特点的普法学习宣传材料,下发给调查对象和基层单位,还要充分利用本地区媒体、报刊和网络普法宣传阵地,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全系统要以法律颁布日、法制宣传日和新法新规出台为契机,多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三、加大对乡级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的常规统计业务、基层规范化建设指导、统计检查以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等全过程,切实提高乡镇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严守“六条红线”的自觉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人员业务技能专题培训,做好新增执法检查人员资格培训认定工作。四、树立典型,营造诚信统计良好局面XX年,全局要围绕全市统计调查单位诚信建设的主题,继续推进树典型,促后进活动,创建有地区特色的“诚信统计”品牌,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强化鼓励守法与惩治违法并重的工作理念,正面引导社会以及调查单位关注统计、理解统计、支持统计、配合统计以及自觉遵守统计法的意识,以先进引领带动和扩大统计工作影响面。各科室要根据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各专业业务人员主力军的作用,实施全员执法,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为专业服务的作用,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扩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面,推进全市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全面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乡镇统计站,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程序,坚持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要有突出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优中选优,培养和树立在全市统计系统都公认的先进典型,尤其是要动达到以点带面,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局面。第二篇一、精心谋划,科学安排,不折不扣地完成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1.认真完成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工作任务。2.坚守普查现场登记“六条红线”,确保普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或提供普查资料,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3.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严密防范数据传输和存储中的风险,确保处理平台和系统安全稳定。4.加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执法工作。二、统筹兼顾,强化协调,扎实做好各项常规统计工作5.高质量完成年、定报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实施XX年统计年报和XX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业、能源、农业、投资、商贸、文化、劳动工资、服务业调查等各项常规统计工作,高质量完成省、市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专项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把握重点,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6.不断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夯实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审核管理,提高新增联网直报企业申报通过率。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市、乡镇、企业统计网络建设和安全管理,确保联网直报系统正常运行。7.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根据全省GDP统一核算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衔接审核评估机制,进一步加强对GDP构成数据的质量管理和评估,努力做好数据的匹配分析和衔接。8.切实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市级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反映证据链,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客观。建立联网直报企业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对数据质量达到标准的“三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严格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虚报瞒报错报,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9.深入开展专题分析研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及时发现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早预警、早报告,撰写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文章,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0.推进统计评价考核工作。认真做好对全国百强县市、县域经济、科技创新等各项考评工作,充分履行部门职能,真实反映经济运行情况。11.组织做好统计资料编辑整理工作。认真研究、整理、运用统计资料,创新统计产品,解读统计数据,扩大统计服务范围,积极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及时发布统计公报,编辑出版统计月报、统计年鉴(XX)等统计信息资料,新增统计监测,指导乡镇统计站开发好统计产品。五、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全面夯实统计基层基础12.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市统计局和乡镇统计站MSTP光纤专线联网,加快建设全市统计高清视频会议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平台,适时启动市经济发展数据库系统,加强统计站建设,建立统计微信平台,及时发布数据。13.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全市整体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归档等制度。全面启动部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全力配合市局做好对我市乡镇的统计规范化“回头看”的各项准备工作。14.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加强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部门管理工作,形成资源共享格局,实现部门统计工作双赢。15.着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法制宣传日、统计开放日和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等特殊时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六、推动改革,改进作风,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16.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市纪委各项文件规定,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17.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统计力量。市统计局定期对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抓好统计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工作,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18.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机关规章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19.加强机关各项建设。加强党建、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公共机构节能、互联共建、电子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强化目标考核管理,做好财务管理、会务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网络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20.全面实施机关绩效管理。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在市绩效办指导下,结合本局机关实际,制定市统计局年度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强化执行力度,量化岗位责任,对机关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第三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计划。一、统计检查对象由我局相关科室根据统计调查对象平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从名录库中选取部分单位作为检查对象。具体统计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二、统计检查内容1、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2、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3、健立健全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指标计算依据等基础工作情况;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统计检查时间统计检查工作从XX年4月开始,7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具体检查时间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四、有关工作要求1、进行统计检查,应在检查前10天左右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发送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2、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统计检查时,专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统计检查时要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合法、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和搜集相关证据,负责检查的专业人员要按要求规范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统计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检查数据检查笔录等)。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统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10日内提交检查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作出统计检查处理建议,由局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审批。对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情节较轻的,下发建议书要求其整改;情节较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立案查处。4、统计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省统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统计检查行为,加大查处统计违法力度,认真落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有关规定,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上级统计执法部门有关规定,各科室、各专业每年至少查处一起以上统计违法案件。5、各科室专业必须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执法主力军的作用,充分体现全员执法效能,加大专业统计检查力度,提高统计检查的质量,实现统计执法为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统计行政执法的职能。第四篇为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特制定XX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以统计“一法一规”为普法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在实效性上下功夫,持续深入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氛围。二、工作重点(一)各级领导干部。重在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主要学习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二)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主要学习: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通过学习,使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和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三)统计调查对象。要以新修订的统计法的施行为契机,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使统计调查对象认识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三、工作计划(一)重点抓好普法与中心统计工作的“三个结合”。一是结合人口普查的开展,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重点抓好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结合统计年定报培训,重点抓好对参培人员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在年定报报表右上角印上统计法第七条、四十一条内容;三是结合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使社会各界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尊重统计法。各地要注重平时宣传工作的素材(包括图片和视频资料等)收集。继续坚持会前一小时学法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增强普法意识,在组织、布置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时,都应把学习宣传统计法与相关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对参培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二)切实开展以执法检查促进普法活动。要充分利用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互补特性,在执法中促进普法、检验普法,在普法中推进执法、保障执法。重点是结合统计督查和统计监审,切实抓好“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三)高效举办统计法制业务培训工作。市局将在二季度开展统计法制业务集中培训,通过学习行政法、统计法等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统的能力。(四)认真组织统计法宣传月活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契机,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掀起统计法宣传的新高潮。(五)及时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总结和验收工作。要及时做好统计普法的总结工作,搜集汇总所开展的各项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情况,登记统计宣传台帐,并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按期报送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情况汇总表。完成普法工作自查自评的报告。第五篇一、统计监审对象由我局相关科室根据统计调查对象平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从名录库中选取部分单位作为监审对象。具体统计监审单位名单见附件二。二、统计监审内容1、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2、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3、健立健全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指标计算依据等基础工作情况;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统计监审时间统计监审工作从XX年4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我局法制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具体监审时间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四、有关工作要求1、进行统计监审,应在监审前10天左右告知被监审对象,并发送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2、到被监审单位进行统计监审时,要出示统计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合法、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和搜集证据,并按要求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统计监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监审数据检查笔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统计监审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10日内提交监审报告,经法制科审核后作出统计监审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对监审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客观公正的监审结论;情节较轻的,下发建议书要求其整改;情节较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立案查处。4、统计监审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统计监审行为,加大查处统计违法力度,认真落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有关规定,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上级统计执法部门有关规定,各科室、各专业每年至少查处一起以上统计违法案件。5、各科室专业必须认真做好监审前的准备工作,加大专业统计监审力度,提高统计监审的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行政执法的职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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