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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小学领导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报告对象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二、报告内容(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报告程序(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四、纪律要求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五、相关说明(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小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经研究,在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l、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本人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情况。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情况。7、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贵重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情况。8、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9、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第四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30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的情况。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校领导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上级报告,并在每一年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汇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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