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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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道路运输法规第一章 总论一、道路运输法规是指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和。广义上理解道路运输法规,可分两个部分,一是道路运输专业法规;二是与道路相关的其他法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狭义上理解道路运输法规是指道路专业法规。二、道路运输专业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专业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行政法规交通部发布的其他道路规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国画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道路大件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路运价管理田暂行规定;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05第9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7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05年第3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令2006年第9号) 三、道路运输相关法规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包括通用性行政法律规范和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一)通用性行政法律规范国家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交通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二)安全生产法律规范 国家法律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条例是2004年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道路运输条例是目前我国法律效力最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规范。道路运输条例共设7章83条。第一节 管理范围、原则及主体一、 适用范围: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1、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行为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条例。(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说是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人或者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人,都应当适用本条例。2、关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1)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道路运输可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可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固定线路、国定班次(时间)、国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按运行区域可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及出入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出租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道路货运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7种类型。(2)关于运输相关业务含义的规定是指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也就是通水实质性说的道路运输辅助性服务,以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等业务。根据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站(场)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客运停车场、货运停车场和货物装卸场以及货物储存、保管场所。汽车货运站又分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零担货运站、集箱公路中转站。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机动车维护、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又分为机动车总成修理、机动车整体修理、机动车零部件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汽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车的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一驾驶员培训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比如,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二、经营和管理原则: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本条是关于道路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规定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其次是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上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是指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从事道路经营以及道路相关业务,对待旅客、货主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行为。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争。要求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并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依法经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诚实信用是维护旅客、化主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公平竞争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1、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权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只要符合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古十九条分别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为了使道路管理的公平、公正标准具有客观性、可操作可监督性,应当尽可能把行政许可的条件、应爱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具体化。2、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开。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子哥儿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条例针对目前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市场准入条件不一致,审批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清楚、手续繁琐的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条例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主体和程序。3、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尽地做到让当事人能够就地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条例第十条改变了过去将经营资格审批和班线审批分开审批的做法,规定了申请客运经营资格时,可以同时申请班线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得搞两次审批。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条例除明确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还进一步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好整以暇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将沟通协商的责任规定由政府部门承担,当事人来回奔波。道路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法定管理主体及其职责(一)授权性执法主体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明确县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二)许可管理权限道路运输条例分别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等方面明确了许可管理权限。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是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人;二是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是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条是关于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钱的货运经营的,向县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提出申请。本条是关于货运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条是规范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程序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是设定许可机关、程序、时限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三)行政检查权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监督检查的限制规定,道路运输条件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梦见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和个人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查权限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义务的规定。(四)行政强制权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上述两条明确了道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强制权。(五)行政处罚权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不携带车辆营运证以及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不遵守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违法维修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法行为的以及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处罚规定。第二节 道路运输许可管理一、许可范围(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管理权(一)县级运管机构行驶以下许可管理权1、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增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市级运管机构行使以下许可管理权1、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负责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资格考试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第四款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客运驾驶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货运驾驶工作。根据这一规定,道路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包含道路货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制度。(三)省级运管机构行使以下许可管理权1、省行政区域内跨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经营许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决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本条未规定提出申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以提出书面申请为宜。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三项的规定,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采用这些合法方式提出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拒绝。(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的)的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从事班线运输、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必须有相适应的车辆,这是客运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根据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经济技术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距可以分为四类:(1)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车客运;(2)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3)三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含150公里)到400公里的班车客运;(4)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条件(试行)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类型,明确了具体要求: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二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可拥有2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客运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者一级车况的在用车的要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的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包车客运业务,符合共性要求即可。从事道路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根据检测结果,可以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相应的分类。交通部1990颁布的第13号部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运输车辆的检测,应当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关系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营运的保障,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力操作的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是指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应当清楚、确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2)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3)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等。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括“只须”的意思。也就是说,了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考试的机关,即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二是规定考试的内容。包括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机动车维修知识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和一般故障判断、排除以及车轮发类构造、性能、技术运用等基本知识。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选择机构和培训形式,经职业培训后,可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参加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客运驾驶工作。(二)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的经营业务通常可以按照货物种类、货物批量、运输形式进行分类。按货物种类可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运输。其中,普通货物分为一、二、三类,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四种;按货物批量可分为整批(车)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按运输形式可分为集装箱运输、厢式车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大型物件)运输、冷鲜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等专项运输。归纳上述分类方式,道路货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茂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7种类型进行申请。普通货物分三等:一等普通货物主要是砂、石、渣、土等;二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日用百货;三等普通货物是蔬菜、农产品、水产品等;普通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除一等普通货物要注意防止扬洒外,其他无特别要求。零担货物运输是指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3吨以下的货物。零担货物具有零星、批量小、批次多、品种繁多、流向分散的特点。大型物件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运用汽车运载大型特件的运输。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是货物外形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二是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根据交通部1995年颁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大型物件按照其外形尺寸或重量分为四级。集装箱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承运载货集装箱或空载集装箱的运输。集装箱是具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分为国际标准集装箱、国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减少货损货差;二是节约货物包装材料;三是简化货运作业手续,提高装卸效率,加快车船周转和货物送达;四是有利于减少运营成本;五是便于自动化管理和“门到门”运输。冷藏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保温、冷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对温度有特点要求的货物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是指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几至、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的运输。搬家运输是指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运输活动。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合的车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货运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同的运输规模应当有不同的车辆;另一方面是与从事的货运经营业务相适应,不同的货运业务应当有不同的车辆。“检测”是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根据交通部落、1993年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技术条件(试行)的规定,其中共性的要求是,拥的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二级车况的在用车,上述车辆必须拥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此外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对其车辆的要求即为上述共性要求的内容,没有其他额外的要求。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5辆车以上,并且应当使用防雨、防尘、附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根据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业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二是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车(25个吨位)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的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照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至少1辆运载三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运输的专用车和相应的装卸设备。根据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物件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分为四个类别: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大型物件,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大型物件,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大型物件。从事大件货物劝化作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大件运输的基本条件外,对于拟从事一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30吨至1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的坡度;对于拟从事二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100至2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的坡度;对于拟从事三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200至3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超度;对于拟从事四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看拥有的车辆应当有300吨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集装箱装卸设备。一是车辆必须是单车型式,或者是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型组合型式;二是半挂车可以框架式挂车,或平板式半挂车,或自装自卸式半挂车。半挂车上必须装转锁装置,以锁扣集装箱;三是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二级车况以上。从事搬家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使用机动车作为搬家运输工具的,对其车辆的要求即为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关于车辆的共性要求。(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是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常识,货运组织、货物分类、操作规范、货运价格、货运车辆、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道路货物运输的实践来看,机动车驾驶员除驾驶车辆以外,有时还要参与或者完全负责货物的装载工作。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没有随车的押运员,驾驶员要负责所运货物的保管责任。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及运输工具的特点,对货物的装载、合理西域和保管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掌握。(3)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三)申请从事危险货运经营的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蚀等危险货运, 货运里的一种。危险货物主要是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磨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也属于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气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危险货物由于其我的性质,其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必须采取和普通货物运输不一样的,特别的防护措施;二是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危险品确定相应的运输车辆,对于非包装危险品的运输必须采用相应的运输车辆;三是危险货物运输对承运人有较高的要求,这既包括对企业的整体要求,也包括对具体承运人员的要求;四是由于危险货物滋生的稳定性是处在一定的临界点,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否则易产生事故;五是严禁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了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必须具备第二十四规定的条件,即:(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一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要求;二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标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布的有效“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者36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体(罐体)通用技术条件,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检测的重要依据。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液体及气体货物;四是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五是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六是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民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通讯工具”是指为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而配备的用于向车主、货主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报警),请求救援的通讯联络设备,如移动电话、卫星定位系统等。(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生产和操作的规程,车辆及设施的维修、监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四)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条件 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也就是说包括对社会车辆(如私家车)的维修;既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维修场地,这是根据机动车维修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专项修理。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完成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专项修理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笔汽车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三类企业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设备,这也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指可以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的措施。(五)申请从事客、货运站(场)经营的条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站(场)。包括道路运输站和道路运输场。道路运输站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汽车货运站又分为综合货运站(场)、汽车零担货运站、集装箱公路中转站。汽车客运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 、四级、简易五个级别;汽车综合货运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汽车零担货运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集装箱公路中转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道路运输包括客运停车场、货运停车场、货物装卸场和货物储存、保管场所以及货运配载中心等。要投入经营的道路运输站(场)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站务员、售票员、检票员或装卸人员、搬运人员、仓库管理员以及在道路运输站(场)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交通部1996年颁布了道路旅客三优、三化规范,对客运站的服务岗位进行了规定。汽车客运站服务岗位应以旅客运输市场的需求和客运作业程序为依据,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旅行的需要为原则来设置。一般应设置值班站长、迎门服务员、问事服务员、售票员、行包服务员、小件寄存服务员、候车室服务员、公安值勤(或保安稽查)服务员、广播服务员、检票服务员、出站验票服务员、车辆调度员、车场管理员、安全检查员、乘客员(公用型车站不设)、驾驶员(公用型车站不设)16个服务岗位。这些人员上岗前,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培训。(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由于道路运输站(场)分不同种类、不同级别,因此所需配备的设备、设施应当不同。我国对不同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定了应当具备不同的设施和设备。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规定,汽车客运站设施主要由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房(包括站务用房和行政用房)、附属设施(包括生产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和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等组成,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所有设施,其他等级的客运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如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站务用房包括候车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售票厅、售票室、杜撰库、行包托运处、行包库存房、发车站台和行包装卸台、行包提升室、问讯处、广播室、小件寄存处、失物招领处、邮电服务处、值班站长室、调度室、站务员室、驾驶员休息室、治安办公室、联运办公室、旅客厕所、盥洗饮水室(处);生产附属设施包括车辆维修车间、辅助车间、材料库、洗车台、车辆安全检验台。汽车客运站主要设备包括旅客售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卫生设备、广播通讯设备、行包搬运和提升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业务、服务、宣传设备等。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GB/T12419-90)规定,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设施主要包括商务、生产调度办公房和海关、检疫、理货、商检等部门的联合办公房,拆装箱库存和商站台,拆装箱作业区,维修车辆间,生产建筑物,集装箱堆场,停车场,站内装箱中设备主要包括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拆装箱装卸设备、车辆及装卸机械的保修设备、集装箱清洁和维修设备、管理系统。汽车零担货运站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JT3134/88)规定了汽车零担货运站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规定。(六)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除拖拉机驾驶培训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具备机动车驾驶的培训能力,并建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驾驶员培训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包括理论教学人员,实际操作训练人员,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驾驶人员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是指教学人员已经取得了从事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资格,没有取得教学资格的,不得上岗。管理人员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管理人员是指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正常运转和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质量。(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教学车辆是指教练车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是指有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车,学员在学车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车辆,满足学员的学习需要。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包括固定的教练场地、常规教学用具、专用教学用具和机动车培训、教学办公场场所等。一是一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50辆,二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不少于心不20辆,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汽车教练车应装有手动变速装备,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上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二是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公里以下;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地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三是有常规教学用具及数量要求和专用数学用具及数量。(七)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从事在不同国家之间运送旅客或货物的经营活动。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两项条件,即一是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四、许可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程序及时限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分别对此作出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与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程序及时限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爱理申请之日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三)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程序及时限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2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节 实施许可管理的配套制度一、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许可决定” 这里所说的“同一线路”是指一条相同的客运经营线路,这里所说的“3个以上申请人”,包括3个申请人和多于3个申请人。这里所说的“招标”,主要是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标。实施客运线路招标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的做法:一是由对该客运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安全生产要求、评分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标准;二是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委员会;三是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写投标标书,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递交标书;四是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公证机关代表参加;五是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服务承诺,评标委员会通过对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条件进行评标;六是进行议标,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七是经公证机关确认公正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公示;八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中标人发给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材料。二、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制度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是指旅客运输市场旅客(需求方)与客运经营者(供给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客运市场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买方与卖方的需求关系,当需求大了,我们称卖方市场,当需求小了,称之为买方市场。市场借位状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一只无形的手在指导、调控客运市场。“定期公布”是指按规定的固定时间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包括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增加实施客运行政许可条件的透明度;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涉及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波及旅客的利益;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三、客运班线有限期使用制度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其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四、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限额赔偿制度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在运输过程中”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或途中上车)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或下车)时止。“赔偿责任”指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即客运经营者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制度”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五、道路客、货运输应急救援制度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是指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制定的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的对策和计划。突发一旦发生,道路运输预案就是完成运输任务的行动指南。这一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而不能可有可无,或者敷衍塞责。“报告程序”,是指报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紧急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的方式、顺序、时限等。“应急指挥”,是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的组织和调度。“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是指为预防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车辆和运输设备的储备。“处理措施”,是指处理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和紧急运输过程中意外情况的措施。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伤病人员的救护、救治;应急救援保障。六、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求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明显的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指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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