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六章所有权.ppt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11541106 上传时间:2020-04-27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31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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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第十六章所有权目录,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五节共有,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物之归属,二、所有权的特征,第三编物权,1、自物权,2、完全物权,3、原始物权,4、无期限性物权,“物之归属”所有权的本质,“物之支配”所有权本质的表现,“万权之源”民事权利的起点,三、所有权与所有制,第三编物权,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概述,(一)所有权权能概念,第三编物权,所有权人为实现物之支配利益,依法可得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二)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所有权物之归属,二、所有权的权能,第三编物权,(一)占有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二)使用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三)收益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第三编物权,(四)处分权能,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以“法律行为”,以“事实行为”,1、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让与他人,三、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三编物权,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生产,原料劳动新物的取得,(二)取得孳息,孳息原物产生的新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所有人,第三编物权,(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取得,1、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存在所有权,不存在占有,遗失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寻找失主费用请求权,失主不明国家取得所有权,2、发现埋藏物,埋藏物不知有无所有权,不存在占有,埋藏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所有人明确归还所有人,所有人不明上缴国家,物质奖励,(四)先占取得,1、无主物的确定,2、占有的确定,第三编物权,(五)添附取得,1、附合,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附合处理:,(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2)无约定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B、不能拆除,折价归“所有权人”;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所有权人”的确定:,(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地权者,(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不动产权者,(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价值大者,无过错者,恶意附合,第三编物权,2、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花费过大之状态。,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3、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加工处理:,(1)归原材料所有人,(2)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六)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第三编物权,1、平面范围土地“四至”,2、纵向范围,(1)传统民法“下至地心,上至苍穹”,(2)现代民法限制:,A、所有权人支配能力的范围,B、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二)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市市区土地,“市区”的时间性,2、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3、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国家因征用而取得所有权的土地,第三编物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1、耕地,2、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与乡镇企业用地,3、法律确认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集体成员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集体”的范围,1、城镇集体,2、农村集体,(1)村农民集体,(2)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范围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二、房屋所有权,第三编物权,(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房与地的事实联系,2、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统一于一人,(2)分立于两人,A、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B、没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附合规则,3、“房屋所有权”与“地权”的统一,(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2)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4、“房屋所有权”与“地权”相统一的表现,(1)房屋所有权转让,地权随之转让,(2)房屋所有权抵押,地权随之抵押,第三编物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座建筑物的专有空间与共有空间所享有的不同性质的所有权。,1、专有空间单独所有权,2、共有空间共同共有权,3、社区事务共同管理权,三、相邻关系,(一)概述,不动产相互比邻的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依法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不动产相邻,2、法定关系,特征,第三编物权,3、主体可为所有权人,也可为使用权人,4、内容:相邻权与相邻义务支配权的适度扩张与适度限制,5、客体:涉邻利益非权属之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二)相邻关系的种类,1、邻地利用关系合理使用,损害赔偿,2、邻地用水、排水关系,(1)邻地用水关系由近及远,由高到低,(2)邻地排水关系自然水流:过水权;人工水流:排水权,3、建筑物相邻关系维持现状,合理改善,4、相邻环保、防险关系物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五节共有,一、概述,第三编物权,(一)共有与共有关系,1、共有:一个所有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享有,2、共有关系:,(1)内部关系各个共有人如何分享所有权,(2)外部关系各个共有人的共有权,对外集合成一项统一的所有权,(二)共有的特征,1、每个共有人均有权支配共有物的全部,2、每个共有人均得以相同的权能支配共有物,3、每个共有人的共同意思构成了共有物支配的基础,第三编物权,(三)共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共有与公有,2、共有与总有,3、共有与区分所有,公有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单一所有权,共有与所有制无关;共同所有权,总有团体与成员分享所有权的权能;纵向权能之分割,共有各个共有人分享所有权;横向权利的分割,区分所有对于建筑物的共同空间,适用共有;专有空间,不适用之,共有各个共有人分享的所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二、按份共有,第三编物权,(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二)特征,1、“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权的法律基础,2、“应有份”是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3、“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的“独立财产”,(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共有物的支配权,2、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3、应有份的处分权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4、共有人之间的物权请求权,第三编物权,(四)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与责任,1、对外的可分债务按份之债,2、对外的不可分债务连带之债,3、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连带责任,三、共同共有,(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1、不分份额,2、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二)特征,(三)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继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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