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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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二、种类,按照解除主体不同,可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李某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2009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该案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无过错解除经济性裁员,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过错性解除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过错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不是劳动者治愈病伤所实际需要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西门子裁员风波,2005年6月27日,西门子上海公司员工上班开电脑时,即发现电脑被锁死,所有操作均无法进行。在随后的5分钟内,这些员工被通知到人事部门签署解聘的相关文件,西门子要求员工在下午2点至5点,在有专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理完毕个人资料,并离开公司。5点之前签约则可获得月收入“N+2”倍的补偿金(其中N表示该员工在西门子的工作年限),超过5点未签字的将只能获得“N+1”倍的补偿。6月27日,西门子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会上宣布裁员80%。,经济性裁员,1、概念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2、经济性裁员的要件1)符合法定的裁员情形2)因发生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4)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经济性裁员的特殊规定1)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2)重新招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经济性裁员的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其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再次,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最后,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限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李先生1997年参加工作,进入苏州市某高科技公司,2008年6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李先生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提起了仲裁。该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张某为某单位招聘的职工,2007年和2008年单位下发文件实施了“末位淘汰制”,其主要内容为每年分三次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营业部到年末考核处于最末位的5名职工限期3个月调离本单位,这3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007年和2008年度综合考评中张某处于最末第4名和第2名,2008年末的职工大会上单位宣布了将淘汰考核末位的职工。2009年初单位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某已被淘汰。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此案应如何处理?,末位淘汰制之应用现状,大成非在职研究员(北大毕业生)跳楼自杀祸起末位淘汰制华为末位淘汰制惹争议:一位已经离职的员工则表示,“末位淘汰制”受到相当程度员工的诟病,为了达到5%的末位淘汰硬性指标,一些部门的确有可能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淘汰一些根基不深的新员工。幸存者游戏:末位淘汰创造销售奇迹。潘石屹:“实践证明,末位淘汰制就是我们探索出来的一流的销售制度。”SOHO中国不到300人的队伍创造了房地长行业北京市利税第一、全国第二的业绩。,末位淘汰制之合法性分析,观点一: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职工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对有关用人单位解聘职工之规定,没有涉及到用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以“末位淘汰”来替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聘条件是有悖法律精神的。“末位”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性质是不同的。如一个劳动者完成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定额,但其他人都超额完成,劳动者虽排在末位,但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观点二:“末位淘汰”是用人单位引进激励竞争机制的体现,其并不违反法律,相反用人单位需要这种理念,该制度应提倡。这种竞争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的积极性。劳动法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暗许“末位淘汰”。这种“不能胜任”,只能通过具体的考核制度和竞争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以“末位淘汰”为借口摊派下岗,而是根据公开、公平和完善的考核制度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操作也没有采取较高的淘汰率等硬性指标,不能说违法。,五、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一)预告解除(二)即时解除,(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概念劳动者的辞职权2、法定条件和程序3、法律责任劳动者承担有限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亦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思考:,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这一规定,如果是定期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期限,否则应当视为违约。而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违约?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无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其效力如何?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否“过火”?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辞职权被大大强化,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被大大弱化,怎么看待这一问题?,(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概念劳动者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须预告即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法定情形,案例,朱某是某装饰材料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5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材料厂曾送朱某去日本培训,签订有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自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2008年9月份以来,该厂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产品大量积压,造成资金困难。从2008年11月份起厂里连续8个月给朱某只发放60%的工资,其余部分一直拖着未发。从2009年7月份开始,朱某多次向厂里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但厂方总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钱为其补发工资为由一拖再拖,当朱某看到要厂里补发工资无望时,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服务期未履行届满,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厂里带来损失为由,拒绝了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他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报酬,补缴拖欠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需履行后合同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等。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龙凤于2008年3月进入某酒店工作,酒店收取其违约保证金500元,酒店一直未与龙凤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5月30日龙凤以家中母亲生病严重需要照顾为由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龙凤辞职前担任酒店的客房服务员,但在辞职第二天龙凤就没有上班,也未领取5月份工资。酒店因龙凤突然辞职,不能及时招收服务员,使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致客人提前退房,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劳动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已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2、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七、劳动合同的终止,1、概念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即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2、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劳动合同终止与经济补偿,八、经济补偿金制度,1、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具有以下特征:单方性;法定性;有限性。,2、经济补偿的性质:,3、经济补偿的范围,(一)劳动者依据特别解除权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裁员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过错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计算计算标准计算基数,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两个同日进厂员工,工作20年,市平均工资2000元,一个工资6000元,一个6001元,同日被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呢?前者获得补偿120000元,后者补偿获得72000元。,案例:他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王某:2007年1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10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公司无故将王某辞退。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李某:2007年1月入职,2007年4月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张某:2008年1月入职,2008年4月公司与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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