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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披露新规代理人须知,2,前言,2009年9月以来,保监会连续颁布了三项规定,分别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关于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办法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关于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简称办法条文解释保监寿险20091161号这三项规定对于新型产品(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和约束。在此,我们将规定中与业务伙伴息息相关的部分条文摘录出来,以示提醒!同时,要求各位伙伴全面了解保监会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合规有序的展业氛围!,3,1.遵守产品信息披露规定人人有责,管理办法第3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4,2.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变更信息披露材料,管理办法第15、16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5,3.销售须出示条款、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管理办法第4、6条;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管理办法第18、25、30条(产品说明书)告知客户“犹豫期及退保”的权益,6,4.投保人须在投保单上抄录并签字确认,管理办法第6条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办法条文解释第1到3条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7,5、演示利率界定清晰,办法通知第1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8,6.保单状态报告不可他用,管理办法第23、28、32条对万能、投连的年度保单状态报告、分红的年度红利通知书披露项目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9,7.不可与其他产品对比以及进行误导,管理办法第8条第16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消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导的宣传或虚假宣传。保险公司及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THEEND谢谢!,盛世中国四海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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