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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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案例)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过程,一、民事诉讼裁判的过程与证明的对象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三、无需证明的事实(适用意见中第75条的规定)(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若干规定第9条第1、2款)(三)推定的事实(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四)预决的事实(若干规定第9条第4款和第5款)(五)公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一)诉讼中的裁判是三段论式的裁判。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然后通过推论作出裁判。三段论中的事实是指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实体法规范将这些事实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联系起来,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意义。(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律适用的逻辑及涵摄,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应)S=T(具备的案件事实该当与T的要件)SR(关于该具备的案件,即适用R的法律效应),法律适用的逻辑及涵摄,T=M1+M2+M3RS=M1+M2+M3SR,法律的适用,法律规范(T),案例事实(S),M1+M2+M3(概念),法律效果(R),定义定义定义,涵摄涵摄涵摄,结论(肯定)结论(肯定)结论(肯定),具体化,一定金额的赔偿,所谓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其主要包括:(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2)变更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3)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4)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实体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主要证明对象,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2间接事实。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3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所谓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要证明的,另一种是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程序法事实也可以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三个层次。,1诉讼上的自认概念(若干规定第8条)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1)明示的自认和默示的自认(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2)当事人的自认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第8条第3款)3自认的撤回(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4诉讼自认的效力自认事实免于对方当事人证明,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也有例外,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二)证明责任的作用二、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所谓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所谓客观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主观证明责任,是从举证行为的角度定义,同时它又被认为是客观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投影,所以,又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发生在诉讼终结时,与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法律后果紧密相关,因而被认为是主观证明责任的基础,所以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才能代表证明责任的本质。我国若干规定第2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主观和客观证明责任内涵: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2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应当注意的以下问题(1)证明责任与作为裁判的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以下称为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2)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发挥裁判依据作用的。(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4)证明责任既存在于采用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中,也存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1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出裁判。2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和防御提供了依据。3为指导当事人证明活动提供依据。4为确定由那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提供依据。5为确定本证与反证提供依据6为确定诉讼上自认提供了依据7为法院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证明情况8为预测诉讼结果提供依据,(一)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谓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二)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关系提供证据责任后于主张责任而发生,即在当事人主张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才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必要。但是,另一方面,提供证据责任并不一定紧随主张责任而发生,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并无举证证明的必要。(例如,几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三)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对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3)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那一方当事人有能力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有时会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区别:(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4)责任转移不同;(5)能够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6)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7)能否强化不同。,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1规范说,又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特别要件说)罗森贝克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存在权利障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利排除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2反规范说。(1)危险领域说。该说以待证事实属那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2)盖然性说,该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主要依据,把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辅助性依据。(3)损害归属说,该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1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应当对那些事实负证明责任。但在若干规定中已经有了体现。但仍未明确地提出采用那种学说作为证明标准分配的基础。2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至第七条)。,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也就是说,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一定的标准,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则该事实未被证明或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所谓客观事实是指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发生前的案件事实完全吻合。(二)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或者局来看达到了可以视为真实的程度。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一、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若干规定第10条至14条)(二)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二、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若干规定第33条至35条、41至46条)(二)证据交换(若干规定第37条至40条)三、质证(一)质证的概述(二)质证的顺序四、认证(一)认证的概念和意义(二)认证的标准、方法,1人民法院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阶段我国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调查和收集证据。而在审判实务中法院更注重自己的调查取证。2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阶段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是当事人应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3限制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阶段2002年若干规定第15条至第19条对于人民法院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限制。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除了应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的条件:(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若干规定第19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二审和再审的提供新证据的规定见若干规定第41条,42条和第43条以及第44条。因提供新证据的而产生的问题的处理,规定在第46条。,1交换证据的时间: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2交换证据的操作,证据的交换应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3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法院确有必要的再次交换的除外。,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不是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又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质证的内容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若干规定第50条)质证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证据材料合法地转化为证据,从而使证据的证明力和真伪获得法庭的认可。,质证的顺序是:(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若干规定第51条)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第2、3款)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52条规定),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分析,中学生王某(14岁)和李某(12岁)一天在放学的路上拾得一钱包,两人打开一看,里面竟是成捆的人民币,经清点共计10000元。如果王某和李某拿了这10000元钱去寻找失主、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这一途中发生被盗或丢失,应否负有返还之责?,李某即要求两人平分该款,王某则说先每人拿500元用,剩下的以后再分,于是两人拿出1000元后,将剩余的9000元埋藏在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里。过了一个星期,王某和李某发现所埋之款已丢失。后来失主郭某得知王某和李某拾到其款,多次与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协商返还之事。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已该款是拾来的,且9000元已丢为由,拒绝返还。应否负有返还责任?,首先分析两个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是:1.有损害事实发生;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具有过错。,两者的区别:1.在主观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一般没有过错,即不当得利人只有被动地消极的不作为。而侵权行为的致害人一般是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客观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取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仅属于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而侵权行为中的致害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3.不当得利返还因受益人的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不同,善意的受益人只承担返还现存的利益,恶意的受益人应承担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双方,2001年6月23日晚,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在北京故宫午门广场举行按照承办三高音乐会的中艺公司的计划,2001年6月12日的24点,是他们开始搭建舞台的时间。然而当天下午四点左右,中艺公司准备把搭台的材料运进故宫午门广场的时候,却被故宫的工作人员挡了驾。中艺公司律师:国家文物局已经批准了在这地方搞演唱会。所以说当时中艺公司也想不会有什么问题,肯定能在这地方进行演出。国家文物局跟我们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艺公司是属于同属文化部。那么,本来我们考虑同属一个部里的,下面这些企业单位应该是很好协调的。为了演出能够如期举行,中艺公司最终不得不接受故宫博物院提出的200万元费用的要求,签下场地租借合同。双方还是对合同书的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并作了18处修改,由于每修改一处都要加盖双方的公章,于是,在这份仅有三页的合同书上密密麻麻地盖了38枚公章,双方各19枚。合同中双方约定,中艺公司应向故宫博物院共支付200万元费用,其中签字当天支付100万元,2001年7月6日前支付另外的100万元。,中艺公司认为,故宫博物院的收费是不合理收费,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而且还收了根本就不该收的费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艺公司:我们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这份违背我们公司意愿的这份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中艺公司确实是被迫签订了这份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合同,这份合同就可能被变更或者撤销。,非常巧合的是,在法庭上,双方都把这份盖满了公章的协议书作为了自己的证据。中艺公司以此来证明协议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故宫博物院以此来证明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安欧:按照正常的情况下,协议不会在凌晨也就是次日早晨来签订的,那么这也显示出这个协议是在当时是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宫博物院保卫处副处长崔保贤:这说明了当时双方这个讨论商量之激烈,之反复,而且也更证明了这确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约,你可以不盖章。,2002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租用场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视为有效。对于中艺公司在抗辩意见中提出,双方所签订协议系故宫博物院乘人之危其被迫所签、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及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对此中艺公司未能向法庭举出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判决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一百万元人民币。一审做出后,中艺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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