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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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流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一、分析研判和动议1.公司党委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2.公司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3.公司党委组织部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等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4.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5.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公司党委组织部、纪检室对人选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6.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的,按有关规定执行。7.沟通酝酿后,公司党委组织部就有关情况与职位分管领导沟通意见。8.需要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及时上报。二、民主推荐9.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民主推荐:(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2)职级员工转任或者晋升领导职务的;(3)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拟任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10.对中层领导人员进一步使用的,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1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相关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12.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人数少的单位中,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13.民主推荐结果与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内部产生的,民主推荐后经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三、考察14.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15.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考察:(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2)进一步使用的;(3)职级员工转任或者晋升领导职务的;(4)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考察。16.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领导人员考察预告。对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17.对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核查。18.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四、讨论决定19.根据考察、听取意见情况,公司党委组织部就中层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建议提交党委会议研究。需要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当按程序征求意见。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20.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涉及岗位职数情况和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的相关事项情况说明。公司党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21.需报集团单位审批、征求意见或备案的,按规定办理。22.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已不在担任中层领导人员职务到龄办理退休的、结束挂职的,一般可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五、任职23.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后的下一步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下列情形,应当进行任前公示:(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2)进一步使用的;(3)职级员工转任或者晋升领导职务的;(4)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考察。(二)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三)公示方式。拟任人选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四)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收到反映和收到反映经公司纪检室、或党委组织部协调有关单位核查不影响任职的,继续履行程序;收到反映经查影响任职的,报公司党委决定停止任职程序。核查时间超过3个月,核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将核查结果向公司党委报告,任职时间从党委批准核查报告之日起计算;核查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停止任职程序的建议,报党委决定。待核查有明确结论后,再研究干部使用。24.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考察;(三)调任中层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25.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安排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谈话,组织宣布任职,具体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简化。26.需要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规定决定任免的中层领导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当选、决定或任命时间计算任职时间。27.选拔中层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归入中层领导人员本人档案。六、其他28.领导班子换届按有关规定办理。29.本流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公司已有规定与本流程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流程执行。30.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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