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基本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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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程讲座,主讲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张存明,民法的研究方法,熟悉法律概念;探索法律逻辑;建构法律体系;1.概念体系的构筑;2.法条体系的构筑;3.法典体系的构筑;4.制度运用体系的构筑;区别异质规范;注意实务运作;尝试案例分析;多花时间,多做思考;加以时日,豁然开窍,水到渠成!,债法参考书,中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佟柔主编: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债法参考书,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第1卷,第2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版。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柴振国、何秉群等:合同法研究,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债法参考书,隋彭生:合同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朱岩: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债法参考书,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债法参考书,中国台湾学者著述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第7次印刷,第323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中、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总第2册),台北,三民书局。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债法参考书,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台北,自版,1988年版。彭凤至: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债法参考书,外国学者著述: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谢怀栻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债的作用,物权是直接管领物的权利,以能够满足吾人生活需要的物资为对象。债权则为交换或分配此物资的法律关系。自己自足物权制度足以;交换经济始生债的关系交换的标的物过去及现在财富,亦或将来财富,债的作用,债的关系或由一方信赖他方将来可能给付特定利益(不以物为限),因而将自己的现存利益交付;或互相信赖对方将来可能向自己给付特定利益为内容。信赖关系权利机构,债的作用,物权以直接管领物的特定利益为内容,属于静态的法律关系。惟有以债的关系以为物资流通之媒介,始可演变为动态的社会,互相信赖的社会,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日我妻荣现代债权法之基础理论,债,事例一:甲雇佣乙为电脑工程师,成立雇佣合同。甲乙请求服劳务,及不得在外兼职;乙甲支付报酬合同: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债,事例二: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乃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甲乙请求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债,事例三:甲出售A车与乙,并依让于协议移转其所有权。其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买卖契约。乙系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成立不当得利,甲得请求返还之。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债,事例四: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得权利,成立侵权行为。甲乙请求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共性,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意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1、债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2、在法学阶梯中,债(Obligation)包括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关系,Obligation一词的本义有“连结”的意思,因而债又称为“法锁”。“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权根据它要求一定的给付,另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或者以自己的财产对不履行情况负责”,“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罗马法教科书意大利学者彼得罗彭梵得,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归纳:罗马法把债权债务关系视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拘押。虽然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平等的,没有权力与服从的性质。,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英美法债是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债法非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承认债的各种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准合同或恢复原状、以及信托等。,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二、债的特征(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三)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理解:1、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必都是债的关系。例如,继承关系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为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等等,但它们均非债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基于身分、血缘、特定社会政策等理由而不允许或者原则上禁止它们适用债法,从而不把它们作为债或者将其从债的体系中排除。无此类理由和相应的立法,就不宜否认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为债的关系。,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在我国固有法上,债的含义也很狭窄,指借贷等。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三、债的要素界定: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法律约束等构成。1、债权(1)债权的概念: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2)债权为财产权;(3)债权为请求权。当然,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4)债权为相对权。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5)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6)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7)债权具有平等性;,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8)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它有以下五项:A,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B,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C,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D,处分权能。E,依法自力实现,即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9)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不过,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债权便不再是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2、债务(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A、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举例: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如汽车的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的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C、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D、附随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二类: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该义务属之。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出租车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出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的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抑或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的形式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有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举例: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E、不真正义务。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F、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G、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的关系的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三)债的标的1、概念: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就是债务人的给付。因为,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自债务人方面而言,债务系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可见,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2、辨析:(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3、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4、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关于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债之标的,与债权之客体不同。前者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后者为债务人本身。史尚宽债法总论,223页。客体、标的、内容是同一的,债的标的即债权客体,也就是债务人的给付。郑玉波:债法总论,209页。大陆学者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实质上是一回事。,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四)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债权、债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等,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关,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合同上的交换目的而相互结合的,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第一讲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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