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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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武汉科技大学蔡路,课程简介课程性质:经管类选修课,1学分。基本内容:婚姻家庭法教学安排:20学时(5次课)成绩评定:考试(平时成绩30%+论文70%),序言,婚姻家庭关系涉及男女老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占50%左右。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学科,属于实体法的内容。它是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全国司法统一考试重要内容之一,是从事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民政部门等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第一章,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发展,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一、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二、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1、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含义:,(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结构。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家庭的结构,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婚礼究竟始于何时呢?现在已很难考查。许多古籍记载,传说伏羲氏创造了嫁娶仪式。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在母系氏族社会,即历史学家们所说的传说时代。实际上,婚礼最早的含义带有祝贺性质。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需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抢婚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枪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一、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从求妻的方法考察中国古代的结婚方式,大体存在过几种方式:即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一)掠夺婚,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曾是原始社会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姻习惯。它的特征是:第一,以暴力为手段;第二,以迫使女子与其结婚为目的。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曾记载:“娶妇以昏时,故曰婚。”后人解释说,娶妇应在晚上,因为此时容易掠夺女子。掠夺婚是在原始社会存在过的一种不文明的求妻方法,用这种方式形成的婚姻制度很不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渐被其他方式取代。,(二)有偿婚,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这种有偿婚是把女子当作货物,由男方用财物来换取。,(三)聘娶婚,所谓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他是继有偿婚之后产期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求妻方法。他在中国产生的时间最早,实行的时间最长。这种结婚方式是在宗法制度下,由氏族社会的习惯经过不断演变、总结而来的。,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方家收下,故称为“纳”。这要凭“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长看中女方,通常要门户相对,就派个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明确说明要为自己的儿了找个对象,是对方家的什么人,这个就叫纳采。,问名男方家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曰,然后卜于祖庙,把女方八字摆在神位上,看三日内家中有无碗盏敲碎、饭菜馊气、家人吵嘴、猫狗不安等“异常”情况,占其吉凶,卜的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纳吉都问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说不好,那么就算了,如果说好,就进入下一步看年庚是否相配、生肖有无相尅。旧时有人迷信男婚年龄逢双,女子十九不嫁;谓鸡狗(鸡犬不和)、龙虎(龙虎相斗)、虎羊(羊落虎口)、蛇鼠(蛇吞老鼠)难相配,待认为周全后始议亲。,小五婚,老鼠兔子不成婚,虎猴一见两地分。金鸡不到马群跑,江猪不敢跳龙门。戌狗不到巳上去,牛羊相逢泪淋淋。,鼠宜牛,猴,龙,忌马,兔,羊,同属相的。牛宜鼠,蛇,鸡,忌羊,狗,马。虎宜猪,马,狗,忌猴,蛇。兔宜狗,猪,羊,忌鸡,鼠,龙。龙宜鸡,猴,鼠,忌狗,兔,同属相的。蛇宜猴,鸡,牛,忌猪,虎,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马宜羊,虎,狗,忌鼠,牛,同属相的。,羊宜马,猪,兔,忌牛,狗,鼠。猴宜蛇,鼠,龙,忌虎,猪,三口人之间不宜形成虎、蛇、猴的格局。鸡宜龙,蛇,牛,忌兔,狗,同属相的。狗宜兔,虎,马,忌龙,鸡,三口人之间不宜形成狗,羊,牛的的格局。猪宜虎,兔,羊,忌蛇,同属相的。两人婚配是否吉祥,具体情况还是从八字合婚里面看最为准确,最有参考价值。,纳征,也叫纳币。这是最为关系的,送聘财,一旦女方收了,那么这个婚姻实际上已经成立。唐律明确说: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彩礼“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家长要被“杖六十”,就是构成犯罪了。我们说古代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是不错的。我国古代写剧本的人是懂得这个法律的,例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祝英台本来是要嫁给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里看到家里已经收了聘礼了,所以她没有办法了,只好对着梁山伯哭,她不愿意因为自己悔婚而使父亲构成犯罪,但又不愿意与马文才结婚,所以先上轿,再跑到梁山伯的坟上死,既不违法又不结婚。,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选择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去告诉女家,求其同意。男方派使者与女家商定日期。,亲迎,新朗亲迎至女方家迎娶。到了明清时还作出新的规定。就是结婚那天,新郎可以去官府里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种大红的。这就是现在人们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来历。,迎亲之后,还要履行成妻之仪和成妇之仪。成妻之仪即为婚礼,形成夫妻关系;成妇之仪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妇的地位,这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四)入赘,入赘是聘娶婚的变态。入赘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入赘女婿的地位比较低下,赘婿在妻家往往备受折磨,不仅可能遭受妻家亲属的打骂,甚至会受到妻家婢仆的揶揄。原因有二:一则入赘者多为贫人,二则入赘有背宗法制度。,(五)童养媳,童养媳制度是男女结婚的另一种方式。童养媳的出现,可能在买卖婚姻盛行之后。穷人结婚缺少钱财,便以比较少的代价娶的一个未成年女子,以待成年时结为夫妇。有时,父母在儿子尚未出生之时便把儿媳既接来,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这更是为了节省费用或其失去的劳力。富人也可能娶童养媳。,(六)冥婚,冥婚也叫阴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夭折后,家中父母或长辈老人们出于疼爱,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另外,旧时人们普遍相信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就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清末民初的北京仍有阴婚风俗的残余现象,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早年,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有时,人们正在安睡之际,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原来是“搭骨尸”的。抬着一顶纸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有的则不用这种形式,仍用八抬大轿,全份金灯执事,原来只娶一张女人的照片。,这张相片是摄于1930-1933左右广东,左边的女子出生在一个大户人家独女,男子是当地一有名帅哥,但家景不太好,富家小姐不幸早逝,亡去约十日后经媒婆说媒,此男倒插门至女家继承家产。旧时风俗,成年男女未婚而亡不吉,有钱人家找活人嫁娶,一般人家是找故去的男女嫁娶,名曰阴婚。此女亡去多时,用木架将其架立成礼,故双腿悬空,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一)肯定的结婚条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写立婚书4、缴纳聘礼,(二)否定的结婚条件1、同姓不婚。同宗异姓也在此列2、良贱不婚。杂户,奴婢,乐工不许与良户通婚3、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僧道不婚。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如地方官吏不能在管区内与当地民户结亲。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如居丧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婚。,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中国古代离婚的条件,“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二、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其基本情况如下。11950年的婚姻法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禁止纳妾与童养媳,、1980年的婚姻法增加了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4)完善离婚制度。,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与目标】1、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原则?3、如何理解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4、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自由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二)一夫一妻原则,一、概念1、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2、基本含义(1)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就是说,无论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不同于私有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片面的,并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为使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一位65岁的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时正值“文革”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受到因而无法领取结婚证。于是,二人便同居了,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20多年过去了,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为这是一对老夫妻。,案例:,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妹。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可就在老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说:“老头子不是结婚了吗?孩子都20好几了,怎么又娶了个小老婆?”知情的人解释说:“他和老太太从来就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次和姑娘结婚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也算合法”。老太太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把二人告了下来。,法庭上,老人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人和姑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建议法院驳回自诉人的控诉。姑娘更是振振有辞,声称自己是初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因而,其行为根本谈不上是重婚,更谈不上是犯罪了。,法院判决:“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重婚的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一对老人没办过结婚登记,不是等于没结过婚吗?没结过婚的人怎么会犯重婚罪呢?,这就牵涉到我们讲的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了,事实婚姻,一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婚姻法第条: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司法解释(一)第条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事实上二位老人共同生活了20余载,并将女儿抚养成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触犯了法律,尽管他不懂他与老太太的这种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是无情的。,再说那位姑娘她的确是初婚,也办理了结婚登记,看起来是合理合法的,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她和老人一家一起生活了2年,是知道老头和老太太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有一个女儿。也许她还会说,不懂什么是事实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重婚的法律后果,刑法: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中,因为环境和从事的职业不同,有些人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我们不知道,就不受法律约束,姑娘的行为并不能取得人们的同情,人们只能对二个法盲感到悲哀,最终在他们的生活道路上留下一段铁窗生涯的记忆。而他们之间所谓的夫妻关系从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天起就解除了,还谈什么婚姻的幸福美满呢?所以,人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家庭生活同样重要。,网上嫁人违法吗?,小李的妻子一年前下岗在家,除了接送孩子上学外,无事可做,小李则因工作忙很少顾家。为了满足妻子的要求,小李为妻子买了一台电脑并申请了上网。没多久,小李的妻子在网上和一个自称为“温柔一刀”的网友相识,并迅速发展成了网上情人。前不久,两人在网上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隆重的网上结婚典礼,而后便以夫妻互称。小李发觉后,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互不理睬,而他妻子与其网上“丈夫”交往则更加频繁,甚至不管孩子。为此,小李想告他妻子与“温柔一刀”重婚,但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请问:网上嫁人违法吗?,解答,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本案中妻子在网上与“温柔一刀”“结婚”,似乎符合“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况。然而,因这种“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亦无法定程序,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依照婚姻法规定,我国严格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显然,“网络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自然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从而亦无法认定其为“重婚”。小李的妻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罪,但小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做妻子的工作,让她充分认识家庭的重要和“网络婚姻”的危害及不现实,帮助她逐步从网络婚姻中解脱出来。,同居,双方均无配偶,婚姻以外,单纯的同居或试婚,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种类合法同居(婚内同居)非婚同居(未婚而在婚前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嫖宿”等)误区: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没有婚姻关系而同居的,并不就是非法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嫖宿”,也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如“重婚”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无婚姻关系的人不可以同居。,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于遏制“包二奶”现象。“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比较,1、三者的区别重婚通奸姘居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2、联系: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三)男女平等原则,一、含义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二、内容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1)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在离婚问题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第一条规定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精神“冷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每年的月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家庭暴力受害者近15%为男性,个案1隐忍型55岁男子遭妻追打拒绝社区帮助王兵下岗多年,妻子陈某做生意,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两人打架大家去劝,陈某语气强硬:“他就是个窝囊废!不打他打哪个?”他们两个儿女也回答:“他没什么本事,家里都是妈撑起,我们相信她出手肯定有她的道理。”,个案2投降型被疑出轨巴掌伺候通常下跪求饶一名28岁女子称她和丈夫都在银行工作,她比丈夫级别高,收入多,在家里很有地位。女子:“最近,我隔几天就打他一次,搧他耳光,看他承认不承认。”女子说,丈夫被打后通常下跪求饶,但始终不承认有外遇。,个案3喊冤型妻子常先动手打人不知找谁投诉谭明刚说,一天他10点多钟回家,发现停电,就掏出手机照明。“她(指妻子)突然冒火,说我让她睡不好觉,故意整她。”妻子一把将手机打落,他去拿电筒照明,妻子又起身把电筒打落,对他一阵抓咬、谩骂。“我实在气不过才还的手。”经医院检查,其妻腰部骨折。谭明刚说,妻子脾气暴烈,常常先动手打人,但每次最后被人骂的,反而是他。110和街道调解时,都是说他不对。“我想不通,我应该找哪个投诉?”,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无过错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对违法者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2)在离婚问题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五)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多胎,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严重,性别比指某一人口中男性对女性的比例,通常以每100个女性对应的男性数来表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200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8.88,与正常值104107有严重的偏离。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河南五省的出生性别比甚至超过130。,1982年108.5,1987年110.9,1990年111.3,1995年115.6,2000年116.9有的省份高达100138。2005年近1202009年119.45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目前,我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万,其中,0岁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这种超常规的性别比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婚姻挤压”。可以预见,再过15-20年后,男女性别比差距较大的这代人进入婚嫁期,同一年龄组的男女中就有一部分男青年找不到对象,于是这部分男青年就可能到下一年龄组的女青年中找对象,如此循环下去,形成男性初婚年龄推迟,女性初婚年龄提前,夫妻年龄差异扩大。由“婚姻挤压”形成的结婚男女年龄差就可能扩大到5-6岁甚至更大,“老夫少妻”现象将不是个别现象。,婚姻迁移掉转方向再过15-20年,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由农村女主动找城市男的婚姻迁移可能倒过来,城市的男人可能到城镇找对象,而城镇的男人可能到欠发达的农村找对象。由于男多女少,到时单身男子增多,可能导致非婚性需求增加,传统的道德行为遭到颠覆,男性性犯罪比例上升。男女比例失调,会影响传统家庭的稳定,到时女离男的现象可能增多;独身男性增多,会给社会的养老问题带来困难。在就业问题上,原本形成的男女就业格局将被打破,男性不得不涉足许多需求女性的行业,例如护士和幼师等。,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韩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和中国一样,出生性别比达到114,但现在已经降下来了。主要措施就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先对医生进行培训,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违法终身不得行医,罚款额度也很高。印度现在的情况也不好,从目前趋势来看它以后可能会比中国还要严重,因为印度妇女地位低,重男轻女的观念更严重,希腊男女比例失调光棍汉请求政府“进口新娘”,据英国媒体(04年)5月26日报道,由于希腊国内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未婚男女的失衡比例高达10066,许多大龄光棍纷纷向政府提议,希望希腊政府与邻近的保加利亚政府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从保引进“进口新娘”,以解希腊的“燃眉之急”。也就是说如果该地区有100个需要讨老婆的男子,却只有66名未婚少女等待出嫁。这些光棍汉都称,他们都乐意从邻国保加利亚“进口新娘”,娶个外国老婆。一名光棍汉接受采访时道:“在我所住的地区,未婚女性简直成了香饽饽。为了赢得她们的芳心,小伙子们可说竞争激烈,用尽手段。但不管怎样,总有一些人要在竞争中失败,成为可怜的光棍汉。而听说保加利亚女性非常温柔贤慧,我们希望政府能与保政府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为我们引进一些外国新娘。”不过,从保国引进新娘的提议也许只是希腊光棍汉的一厢情愿罢了,毕竟,如果保国的未婚女子都嫁到希腊去了,保加利亚的男子也不会答应啊!,(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倡导性规定对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互相忠实,这是一个肯定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还也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倡扬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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