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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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 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 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 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 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 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 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 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 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与现制现售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 品等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一条供水站不得存放与生产、销售现制现售水无关、可能影响水质卫生的设备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应当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 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1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 核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制水设备经 许可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现制现售水为“泉水”、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 能或具有疗效的水。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站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 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长的卫生许可证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申请。 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 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 单位或供水站实际地址填写。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现制售水字年份XXXX号采用统一编号。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辖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设置情况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六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的应当在所属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后向所在地的区县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属经营单位关系的证明文件三所属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水站场地布局图 五供水站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供水站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许 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生产、销售 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准予变更营业执照或劳动组织证书 的证明、变更前后的有关证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单位需增加或减少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数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增加供水站的还需提供 供水站卫生许可证。 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变更生产场所、水处理设备、工艺流程供水站变更布局等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 序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日常监督管理和水 质抽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制现售水设备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设备持证情况 四供水站制、售水记录和水质检验记录 五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公示内容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和预防性体检情况 七供应的现制现售水水质情况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其它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发现水质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经营单位、供 水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处理装置或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时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立即关闭现制现售水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辖区内现制现售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因 现制现售水水质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检 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销售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未取得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依法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水处理设备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用于生产现制现售水的 水质处理器。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指从事组织生产和销售现制现售水的经营性组织。 现制现售水供水站指在经营单位的组织管理下负责制水并直接向消费者供应现制现售水的门店。 现制现售水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质处理设备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其核心部分是一台水处理设备。 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后根据币值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 应量的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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