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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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目 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7第五章 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第七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0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0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2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3第十一章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4第十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及使用管理制度15第十三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5第十四章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6第十五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9第十六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0第十七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0第十八章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制度21第十九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1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1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全面建设,依据国家、省、市、及晋煤销能投发【2010】190号文件精神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铂龙煤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原则,积极主动的引导我公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展开。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五条:本制度由铂龙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一、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矿长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 经常听取各部门、队组、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通风副矿长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四)、各科室、队领导的职责: 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科室或队组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五)、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深入作业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六)、班组长的职责: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八)、生产工人的职责: 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通风科和安监处的职责:配合供应科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生产部门的职责: 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三)后勤部门的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对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运行。协同劳资科搞好公司所属各工种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四)、财务部门的职责: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奖励与处罚 凡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贡献的部门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不履行本责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3)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2. 以防治煤工尘肺病为重点,着力抓好以粉尘为主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 (1)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做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3)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的开展,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3.积极推动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 (1)鼓励和支持以煤工尘肺病防治为重点的科技攻关。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2)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3)积极进行管理创新,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 (二)强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察 1.加强机构建设。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管职业病危害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明确专人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监察日常管理工作。 2.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执法,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工程防尘措施、个体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对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加强职业病危害监察培训工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和事故查处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安全监察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病危害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业务水平。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 1.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以及按照规定定期对粉尘中SiO2含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做出评价。 2.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提供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公司形成关心煤矿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加大经费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加强铂龙煤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告知的内容:(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二、告知的方式:(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公布。(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第五章 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场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科队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公司教育: 、讲国家、省市县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讲公司内、外工伤事故血的教训。 科队教育: 、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讲生产特点,危险工序,重点部位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班组教育: 、讲各工序、设备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讲生产作业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科队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二、变更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变更工种工作的工人必须及时进行变更工种工作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责任划分:由公司变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教育。由科队变更的,由科队领导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变更工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员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签字备查。 三、特殊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国家规定的井下安全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等特殊工种,由公司安全部门申报上级安监部门进行培训取证。、凡经上级安监部门培训发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及其它特殊工种,人员在本单位的,安全部门必须造册证件号码,取证日期都必须登记清楚备查。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一级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证件复审培训)。五、 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或班组教育制度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切实开展好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特订如下制度:(一)、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并拟订预案,并作好记录备查(作为考核的依据)班组班前活动原则上是每天进行。(二)、对不开展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班组,应加强教育加深他们对开展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其重要性。三、班前活动开展得不认真,而是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四、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等多种形式予以表扬,树立典型,同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不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给予曝光,同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备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培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3.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3.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3.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3.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画,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3.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3.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4、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邮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7、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第七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由劳资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劳资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供应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5.1供应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5.3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5.4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5.5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5.6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5.7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5.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通风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科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2、通风科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粉尘、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2.5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2.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7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2.8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2.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2.1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11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2.12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2.13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2.14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15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2.16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2.17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2.18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2.19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20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2.21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2.22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2.23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2.24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2.25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2.26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2.27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3.1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3.2监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3.3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4、通风科和专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4.1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4.2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4.3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5、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5.1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5.2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5.3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6、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6.1监测档案必须指定处室和专人妥善保管。6.2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安监部门。6.3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7、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7.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7.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通风科负责尽快实施。8、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铂龙煤业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劳资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通风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2.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2.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财务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6.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8、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为了规范铂龙煤业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晋煤销能投发【2010】1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1、煤矿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2、各生产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2.1.单位基本情况;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2.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3通风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通风科负责协调。3.1.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3.2.通风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煤矿行政部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4、通风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煤炭运销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第十一章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要健全机制和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尤其应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方协调机制和行业责任制体系。为做好我矿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劳资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向劳资科报告,劳资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安监处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6、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8、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9、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劳资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监处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10、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2、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13、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劳资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14、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15、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及使用管理制度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用是指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对其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做到: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2、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2.1.完善、改进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2.3.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3、经营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确保各类费用的按时到位。 K 0JKRl 4、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5、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6、经费要专款专用,建立专用台账统一管理。7、Et9aB5。,。通风科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对全矿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劳资科专人保管。2、“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3、“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4、随时、定期地根据职工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5、“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6、职工离矿时,有权索取个人“两档”资料复印件,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8、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1、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2、“两档”管理人员必须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职工或其近亲属、职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的“两档”资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复印。第十四章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本着“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原则,制定本矿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矿井生产特点,依据各岗位存在的噪声、高温及爆破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特点,确定以下地点为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主扇风机房、局部通风机安设点、地面绞车房、变电所、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 。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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