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人的法律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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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制度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制度,指出了我国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是对监护人的管理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监护制度的对策是完善监护人职责和完善监护人的监管制度这两方面。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336-01 一、监护制度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其一,对监护人的管理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对于那些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并不能做到及时的制止或者法律的制裁。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家长或者亲属,在监护的期间发生的打骂孩子这样的事件,大家也都觉得正常,不管是警方或者是其他监管部门一般都不会介入;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薄弱,也很少会有主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遇到被打或者虐待的事件不知道如何去举报,对监护人的监管自然得不到相应的管理。民法通则第十八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两条规定意味着不适当监护人监护权的撤销必须有“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否则撤销监护权程序就无从启动,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其二,缺乏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的职责作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既无明确的监督主体的规定也无具体的监督标准的规定。这就导致现在很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不少监护人并没有按照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有的打骂未成年人,有的抛弃未成年人,有的甚至买卖自己的孩子,这些监护人除非是触犯了刑法,才会被调查取缔监护人的权利,否则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时无人监督,使监护制度流于形式,监护人的行为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监管、 执行的专门机构,且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力量,而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法律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社会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将愈演愈烈,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处于不幸中的未成年人也将无法得到国家的有效救助。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其一,完善监护人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这在当时我国的社会制度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规定在飞速发展的社会已经明显不适用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些单位缺乏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因此,为了使监护人能够确实负担起监护之职,在监护制度中,对于既无亲权人又无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监护人,专门履行监护职责。取消现行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既无亲权人又无自然人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确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做监护人,如设定慈善机构、孤儿院、福利院等为官方选定的监护人,由其专门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将会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其二,完善监护人的监管制度 完善监护人的监管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从被监护的未成年的人身安全进行考量,一方面是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考量。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人身或者财产的损伤和损害,都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惩处,而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如果情况严重的,就必须取消他们的监护权,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移交给适合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和支付有关费用时应经监护监督人同意并向其提交有关单据、定期向监护监督人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当被监护人成年时向其移交财产等义务。如果监护人因履行职责不当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护监督人应该履行一定职责,如听取监护人的述职;定期入户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发现存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行为(如滥用被监护人财产,虐待被监护人)等,应及时地制止并报告民政部门或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被监护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可以将被监护人带离监护人。如果监护监督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督职责,法律应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由民政部门或法院基于其过错程度给予一定处罚,如罚款、拘留直至撤销其监护监督资格。1 参考文献 1 陈丹.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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