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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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负责人包括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目标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企业的安全投人一般应当满足如下安全生产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支出;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支出。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案例 i.背景 214年9月,某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建安公司”)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向建安会司提供GT80A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一台,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此外,在合同中还约定:设备在运输、装拆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由建安会司负责,其间发生机械损伤由建安公司赔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建安公司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司机违章作业,并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租赁公司应派随机司机2名,工资由建安公司负责;设备的运检、安装均由建安公司负责,建安公司必须具备或委托具备塔机装拆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装拆活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双方对各自派出的人员负责,各自对违章作业引发的后果或损失责任。 签约后,租赁公司派出了刘某和穆某两名塔吊司机。建安公司将该设备实际用于其承建的某市住宅工程工地。20U4年I2月20日,刘某因其他工作离开该工地,并推荐同行业另一名塔吊司机顾某接替其工作,但未通知租赁公司。 2005年7月3日,监理公司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塔吊的垂直偏差已超出规范的允许范围,即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塔吊.建安会司准备次日上午派人到工地对该塔吊进行纠偏。200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在纠偏人员尚未到达工地的情况下,顾某与工地另一名塔吊司机唐某搜自违规对该塔吊进行垂直度刘偏,导致该塔吊整体倾履在工地的10号楼房顶上,造成1名二人死亡、3名工人枉仿以及塔吊报废的事故。 2.问题 (1)在这起事故中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2)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该建安公司没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是从2003年开始就与某机械施工公司达成协议,由该会司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市建设工程安全质童监赞总站在2005年6月事故通报中确认,该塔吊由建安会司自行完成安装,建安公司汁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建安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械施工公司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t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搜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I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梢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1事责任。”市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对建安会司、机械施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t3)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和建安公司之间因塔吊报废的赔偿及租金支付产生争议。租赁会司要求建安公司:赔偿该塔吊一台(约40万元);支付租金7万多元。双方协商不成,租赁公司将建安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时该塔吊在2005年s月的价值进行了评佑,结论是以重置成本法佑算的价值为人民币约m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安公司、租赁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建安公司借用他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起重机设备安装作业,且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致使违章作业情况发生,从而导致租赁物毁损报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塔吊折余价值约I7万元来确定);顾某和周某拉自纠偏的行为属于违章装拆,不属于塔吊司机的本职操作范围,应由建安公司负责。此外.建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审判决后,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建安公司、租赁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安公司因借用某机械施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际控制使用该设备,因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致使两名随机驾驶员顾某、周某在无塔吊安拆资格的情况下搜自时塔吊进行到偏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故建安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I4万元)。同时,事故直接原因系司机顾某、唐某擅自进行塔吊x作业所造成的,顾某是租赁公司所派司机刘某离开工地时推荐至工地接替其工作.故租赁公司对此也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自担3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一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o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施下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下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s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C23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Z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丁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T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施一毛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施T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T作提出建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一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请求民事赔偿权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没备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施T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案例】 d.背景 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业主与施工单位签仃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墓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时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问题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3。分析 本案中,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fl)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姿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fi条还规定,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案中,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胃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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