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专门委员会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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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专门委员会及议事制度的通知各信用社、分社、营业部:按照省联社关于加强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情况,成立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区信用联社理事会下设战略决策、薪酬管理、审计三个专门议事委员会。经营班子下设授信业务审批、财务审批和资产风险管理三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履职评价委员会。战略决策员会主要对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薪酬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本机构劳动用工改革和薪酬分配方案;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实施审计方案,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授信业务事项,督促落实审贷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信贷事项;财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大额费用开支、大宗采购、资产处置等,指导和监督财务计划的实施与调整。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风险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全面资产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审议资产风险管理项目。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分别由联社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按程序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会议研究结果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交由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一、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略发展需要,增强联社核心竞争力,确定联社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战略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以及*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联社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事务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主任*和监事长*担任。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副主任*、*、*(综合部)、*、*、*(风险部)、*、*、*组成。三、职责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联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决策; (二)对联社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 (三)对联社的重大经营管理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四)对联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研究、决策;(五)对其他影响联社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六)对联社机构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审议,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属于社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决策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四、 决策程序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好联社重大决策: (一)由联社有关部门或经营网点等的负责人上报重大经营管理、固定资产购置、投融资项目、机构人事调整等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方向、措施或处理结果。对于需要提交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进行初审,然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五、议事规则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会理事或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如遇重大事项,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在记录本上签签署意见;会议记录由联社综合部保存。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联社理事会。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六、 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联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夯实风险控制基础,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建立并实施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是要建立正常交易控制机制,树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经营理念,坚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有机统一,建立一套风险预警、化解和控制机制,实现联社的健康、高效、稳步发展。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任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主要负责审议联社大额交易风险控制,对各项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对信贷资产、风险投资等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项目实时监控,并及时、准确的报告主任。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主任报告工作,为主任风险决策提供主要依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拟定大额交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审查、决定主任授权的大额贷款和重大投资项目;对大客户的授信进行风险评估,防止授信失控;审议年度风险管理目标计划,指导和监督风险管理目标计划的实施和年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审议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评估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效力,修订有关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管理规定;监督并检查联社风险管理工作,调查有可能出现风险的经营活动;听取联社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将汇报内容及相应评价报告主任;对内部稽核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主任授权的其他风险决策事项。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五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开展活动。第六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五至七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为王晓税、*,委员为*(综合部)、*、*、*(风险部)、*、*、*、*。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委员决定(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确定。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邀请联社理事、监事、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九条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或主任同意后确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委员会会议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委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对大额贷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表决,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第十条 会议纪录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结束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于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供完整的会议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建议和其他需报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联社主任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一、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薪酬管理工作需要,继续强化“三项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制定薪酬考核办法,增强联社核心竞争力,健全管理程序,更为有效的增强联社整体效益,提高员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导意见以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联社薪酬制度的制定与考核并提出建议。二、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理、监事长、经营班子以及联社综合部*、财务会计部*组成。第四条薪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担任。三、职责第五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订全区联社定岗定员计划,依照上级下达的招收固定合同制职工计划,制订招收条件、报名、考试、录用办法,相关程序等事项; (二)负责正式固定合同制职工调动审报等事项; (三)负责对正式、固定合同制职工学历、教育确认,职称报考、评定审报、聘任等事项; (四) 负责短期合同工、工勤人员招收录用、辞退、福利待遇等事项;(五)负责审议全区联社薪酬分配考核办法,职工奖惩等事项;(六)负责审议中层管理干部聘任考核办法,员工岗位聘用方案等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六条薪酬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属于社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决策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策程序第七条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联社薪酬管理工作决策: (一)由联社按照上级有关薪酬管理的办法规定,以及有关部门或经营网点等的负责人上报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处理结果。五、议事规则第八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会理事和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如遇重大事项,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三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在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签名,会议记录由联社综合部保存。第十五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发,并在需要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原则上异议者予以实施,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再次复议,但不影响执行。第十六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联社理事会。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联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按照联社章程和内部制度要求,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信用联社审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全辖的内控管理和制度监督工作。通过对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的检查,分析、判断、了解,掌握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监察保卫部高国富组成,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本机构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五条 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第六条 负责全辖稽核审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审批稽核审计工作项目和报告,以及处理处罚意见。第七条 组织并实施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和监督,保障联社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第八条 指导审计部门对全辖的资产与负债业务、会计出纳业务、财务收支、经营效益以及基建项目预决算等常规稽核和专项审计,对计算机应用业务和安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负责组织对全辖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上级联社委托的离任审计。第十条 负责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检查单位发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纠改意见书,检查追责意见书。第十一条 负责对稽核审计中发下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联社及各信用社审计体系、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稽核审计人员的培训等。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联社及本联社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负责按季向理(董)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三、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主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召开时报告人要把提交会议的审计项目情况和主要议题交全体委员讨论,要审计项目明确,议题清楚。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参加方可举行。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程序(一)确定会议的议题,准备好审计项目或议案的资料、文件。(二)对所提交审计项目或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三)对审计项目或议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才能有效。(四)会议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做出会议决议。(五)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项目或议案由报告部门进行实施,完结后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以文件形式在全区通报,并抄送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项目或议案,由稽核审计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抄报上级联社和银监局,抄送理、监事长及主任、副主任,重大事宜要经理事会研究形成决议,理事会有权否决该审计项目或决议,被否决的审计项目、议案不得再行办理。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辖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提高信贷工作的效率和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咨询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强化大额贷款授信审批、担保、融资和投资等项目的机构。第三条 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主任负责、理事长决策的审批原则。第二章 组成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由联社主任、副主任、业务部、财务部、风险部、客户部、信息部、综合部9名同志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第五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召开,会议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他人主持。第六条 根据业务审批的需要,上报信用社(部)主任可列席会议,回答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第七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依据自身的管理职能,认真履行贷审会委员的职责,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贷审会前认真阅读信贷业务申报材料,对拟审批信贷项目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批,并提出审查意见,并有权就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申报材料不清的问题向上报社提出质询。第八条 业务部为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的准备工作,待审项目报告的初审意见、会议文件资料的准备等,并负责归集、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1、整理审阅资料,审查信贷项目内容,对拟审信贷项目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信贷业务审查表;2、组织召开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3、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整理;4、组织对已审查信贷项目的跟踪检查;5、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九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依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各社申报的大额贷款、融资、投资等业务及联社领导要求交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定的事项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具体工作范围:(一)对全辖信贷资产质量和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处理提出意见。(二)审查各社上报的超过其权限范围的信贷业务(含展期业务及延续法律时效、保全信贷资产、符合转贷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三)对外资金拆借及其它投资业务的审查,对新的信贷业务及贷款企业的授信提出审查意见。(四)对贷款违规和贷款损失责任认定提出意见。(五)审查认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及确定授信额度。(六)有关信贷资产中的其他问题,如依法收贷中的股票、存单、国债质押、以物抵押等问题,以物抵贷、贷款债权的重组、融资等业务经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定。(七)审议各项资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八)分析资产风险情况,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上级要求,研究制订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九)审查有关贷款方面的其他事项。(十)承办联社理事会及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例会每周一次,临时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第十一条 凡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因报表和报告不实而造成损失的,由上报社调查人员负责。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应统一存档,分类保管。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信贷资料的上报及审查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程序(一)各信用社(部)申请报告及资料由业务部负责初审,对其可行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信贷初审意见后提交风险部,作出风险性审核意见后经联社主任签字后报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研究;对内容不齐备的报告退回补充;需调查的,由业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无特殊原因,业务部应在接受申请报告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时间内,向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并提出会议安排。主任最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审批申请报告。如时间紧急或特殊原因可采取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签的形式直接审批申请报告。(二)业务部负责向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提请安排贷审会会议的具体日期,并负责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三)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派代表列席,列席人员不享受表决权。(四)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申请报告,经多方质询和充分讨论后,采取差额投票制的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人必须在表决记录上签名,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同意。(五)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贷款审批意见表,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发。第十五条 对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业务部应在完全落实贷审会提出的要求后,方可提出再议。信贷业务再议程序按正常审议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信贷业务和再议没有通过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将结果通知上报机构。对再议的信贷业务原则上只能再议一次,信贷业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风险程度降低的可以第二次再议。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决议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通过的决议有最终否决权。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否决的信贷业务,理事长不得强行授意办理。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最终结果以信贷审批意见书形式正式通知信用社(部)进行办理。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资料由业务部负责归档保存,具体资料包括:(一)记录员笔录的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二)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表决签字记录;(三)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签批的信贷查批意见书;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有效监督成本核算,严格财务开支范围、标准,增强财务开支透明度,充分控制财务工作风险,确保理事会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有效监督、管理,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联社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区联社理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委员会是按照联社章程而设立的理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联社因经营业务(含自营和代理)而产生的财务收支管理和审批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4名,协助主任工作,各部门经理6人 第四条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届内如有委员工作变动不再具备联社章程所规定委员资格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职务,由理事会按照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经理兼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联社经营业务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二)负责联社经营业务方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三)负责联社经营业务方面年终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四)联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工作职权;第八条财务管理委员会对联社理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决议要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一)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草案)报告;(二)财务收支计划报告;(三)财务开支报批项目报告;(四)财务开支审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条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后,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选择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方式。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社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要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第十五条费用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与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办结合制度。费用列支按授权授信权限审批,本社机关费用支出:50000元以下的由主任直接审批,50000元以上的大额费用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办审批,报理事会,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各基层费用支出:限额以内的由主管主任审批财务部门报批出账,限额以外的费用会同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办审批,报理事会,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职能部门受理申请报告的范围如下:(一)办公室:各种车辆的购置维修、保养、加油、保险;办公用品、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点钞机,验钞仪、捆钞机;工程项目、本社及各基层装潢、维修;大规模的宣传品。(二)财务会计部:超限额的营业费用;印刷品等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账务处理。(三)科技部:电脑及电脑配件、电子设备耗材、网络设备购置。(四)保卫部:安全防卫器械的购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联社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联社经营班子,联社各部门和基层机构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其勤勉尽职,促进规范、高效运行,根据省联社关于加强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若干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11)205号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联社成立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联社监事长担任,成员由稽核监察部全体人员组成。第三条 履职审议评价是指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定期对经营班子,机关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履职是否到位,履职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评价。审议评价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反馈被审议评价单位,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抓好整改落实,通过审议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到位,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四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在审议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五条 审议评价的内容以其对象在业务发展、风险防控、合规经营等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行为规范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评价。第六条 履职审议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反映的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行业主管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案件风险排查和防控工作。(二)组织学习情况:包括员工对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对行业主管部门新出台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信贷、会计出纳业务,风险管理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三)风险管理水平:包括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合规程度。(四)对联社年度、季度或阶段性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五)评价对象的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准则的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审议评价的内容。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可通过座谈、走访、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评价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第八条 委员会应至少每半年对评价对象评价一次,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报告。第九条 履职审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评价对象在期内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金融法规和违反本社规章的行为。(二)评价对象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包括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行为。(三)评价对象在本期履职过程中的暇疵和存在问题。(四)根据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第十条 履职审议评价报告形成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反馈给被审议评价对象。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应对反馈情况中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落实,并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限期内整改不彻底或履职不尽责的,委员会将提请理事会对其问责。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将意见再次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做出最终评价结果。第四章 议事纪律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对评价对象在期内履职行为依照查证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事项,不得在审议评价期间泄露有关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时,根据评价对象,由理事长提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资金营运业务发展,提高营运效率,落实相关责任,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营运安全操作,依照*省区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联社章程及内控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信用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是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全区联社富余资金营运工作的专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对联社资金营运方案的决策、检查、监督,督促资金运管中心提高营运收益,优化资产机构,控制投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二、 人员组成第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由联社主任*、副主任*、资金运管中心主任*、业务部*、财务部*、稽核审计部*共六人组成。第四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担任,办公室设在资金运管中心。三、职责第五条*区信用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区农村信用联社章程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对全辖资金营运各项业务方案的决策:1、对资金营运中长期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决策;2、对资金营运中心的规章、制度、办法进行审议;3、审议决策资金运管中心提交的同业存放、约期存款、债券交易、投资理财、信贷资产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4、根据相关制度授权资金运管中心负责实施;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四、决策程序第六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由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如主任因其他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召开时报告人要将提交会议的营运业务情况和主要议题交全体委员讨论。 第八条 会议需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全体到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审查事项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九条 凡参与资金营运业务项目审查程序的参会委员,均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金融方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会议程序1、资金运管中心负责人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进行说明;2、资金运管中心负责人接受参会委员的询问;3、参会委员对提交的议案进行讨论;4、参会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并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5、会议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做出会议决议;6、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7、资金运管中心负责资料整理,归档保管。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议研究的决策,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审阅及联社理事长签发,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经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经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资金营运项目,由资金运管中心填制“*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业务审批单”,经联社资金运管中心经理、主任签批后,资金运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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