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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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供用电管理,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降低原煤生产成本,达到供用电的平衡,确保供电设备、设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机电部是全矿安全供用电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建设及变更、使用、维护和电气试验等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三条 严格执行“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制度。高峰时间安排设备检修工作,以便降低购进电价和电力成本。凡发现高峰期用电设备长期空运转现象,要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峰谷时间如下:时间7:00-8:308:30-10:3010:30-11:3011:30-18:0018:00-19:0019:00-21:0021:00-23:0023:00-7:00备注平电价峰电价尖峰电价平电价峰电价尖峰电价峰电价谷电价第二章 地面供用电管理制度第四条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五条 加强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管理工作,依靠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优化供电设计,逐步淘汰高耗能和陈旧设备,及时调整变压器用电负荷,减少电能损耗,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第六条 加强对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及输电线路的维护,定期对避雷器、变压器油质、绝缘保护用具、高压开关柜保护机构进行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测试。 第七条 地面35KV高压架空线路,机电部每月巡回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靠近架空线路的树枝要及时砍伐,以免影响供电及人身生命安全。 第八条 地面所有供电线路上增减负荷,必须经机电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私自乱接任何负荷。 第九条 供用电过程中,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外,对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 工业场所及办公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消灭长明灯,如生产需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经机电部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电气设备效率和功率因数,合理调整供配电电网及提高供电电压,减少电能损耗。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加强计量,节奖超罚。 第十三条 机电部主管技术员每年绘制地面供电系统图,随时掌握全矿负荷增减情况,按负荷增减情况及时优化供电方案。 第三章 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见附件),严禁失爆。三大保护灵敏可靠,并定期试验,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井下各区队用电必须按机电部供电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使用,需要更改或调整供电线路必须报机电部审批。 第十六条 井下负荷变更审批办法:1 各单位供用电负荷(包括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的供电方案)需变更时,必须事先由用电单位填写负荷变更申请单。其中应注明拆接火设备的容量、地点、电缆的截面、长度及接线系统草图,否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者降级直至开除。2 机电部电气技术员根据负荷变更申请单及时进行验算、审批,向用电单位下达拆接火通知单,经机电部长批准后,方可施工。拆接火通知单应注明以下内容:(1) 计算新增供电系统各级保护整定值。(2) 绘出接线系统图。(3) 列出供电系统中每一条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4) 拆接负荷的开关地点及名称。第十七条 各区队严禁随意拆除馈电开关,如需拆除必须报机电部同意后方可拆除,否则机电部有权对相关区队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区队不准私自联系随意或停、送各移动变电站,确需停电必须提前和机电部联系并报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否则机电部有权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各区队井下移交电气设备必须提前报机电部同意,机电部设备管理组成员在现场双方可移交,并在2日内必须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按私自移交设备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工区拆安电气设备(含五小电气),工区机电区(队)长(或机电班长)必须提前1天向机电部申请,经机电部长或电气技术主管同意后,填写拆接火通知单方可拆按,但施工前必须经调度室许可方可工作,否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工区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区队严禁私自更改和调整馈电保护整定值和各种保护元件,如有发现追究机电区(队)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定值整定管理办法:1 变电所(包括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所有高压开关柜、高防开关、各配电点的总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值均由机电部负责计算,由用电单位负责整定。无机电部的定值通知单,任何人不得更改定值。不按要求整定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者给予降级直至开除。2 各配电点总馈电开关以下的各级开关的整定由用电单位机电负责人根据实际负荷进行计算与整定,机电部负责检查。如发现整定值不准确,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井下供电设备的检漏设施严禁短封或甩掉不用,变电所变电工按要求对检漏设备进行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 漏电保护管理办法:1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和照明综保。检漏继电器每班应做一次试验,每月由运转工区指定专人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任何人不准擅自停用检漏继电器,否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追究其法律责任。照明综保各工区必须正常投用,不得甩掉保护不用,保护不投,机电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2 井下出现漏电事故,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机电部和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负责安排相关单位人员根据事故原因进行排查。查不出事故原因严禁送电,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自负。第二十五条 各区队的电气设备接地设施必须使用合格接地极并装设完好,接地设施每班维护工巡查一次,每周机电队长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以备机电部检查。第二十六条 接地系统管理办法:1 由机电部负责每年对井下主接地极检查一次,每季度对井下主接地网及局部接地极的电阻摇测一遍,并作详细记录。2 36V以上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高压电缆的接线盒、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配电点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检漏、照明信号综保必须装设合格的辅助接地装置。否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区队所管辖的各种设备保护必须保持完好可靠,每班由当班维护工巡查一次,每周机电区(队)长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以备机电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区队检修停、送电人员必须熟知停、送电线路所带负荷情况,不明线路负荷情况严禁随意停、送电,操作前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执行停、送电操作。 第二十九条 停送电管理办法: 1 井上、下变电所所有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以及各用电单位的设备检修须变电所停电者,工作负责人持停电检修工作票到变电所,由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工作。2 检修施工完毕需恢复送电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变电所在工作票上填写完竣工记录并签字后,值班员方可摘牌送电。3 各配电点及其它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工作,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办法,并由专人看管停电总开关,并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第四章 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持证上岗,配带甲烷监测仪、验电笔,发现缺一项者对其罚款50元。第三十一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以及高低压电缆,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罚,追究机电区(队)长的责任,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 井下停送电工作,必须有矿领导签署的停电工作票,并且按照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挂专用接地线、挂停电牌、派专人看管顺序进行,没有停电工作票擅自停电的(临时处理跳闸故障除外),对停电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不按照停电步骤进行停电操作的,对停电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并追究机电区(队)长责任,罚款100元。第三十三条 工作现场必须配备停电标识牌、放电接地线,发现缺一项者对机电区(队)长罚款50元。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停电设备上书写停电示意的字迹,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和机电区长的领导各罚款50元。第三十五条 擅自停电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对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及跟班区(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三十七条 检修6kv高压时,必须提前一天办好停电申请票,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现场发现缺一样的,对单位分管领导和操作人各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变电所、工作面电站必须配备停电标识牌、放电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笔、并检验合格,不超期,发现配备不齐全或未检验、超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追究机电区长领导责任,罚款100元。第三十九条 高压验电器必须定期试验,使用以前必须先试验一下, 是否验电良好,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的电缆、设备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高压验电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 应立即将检修的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凡使用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靴,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耐压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违反规定者,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四十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悬挂“小心反送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得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未悬挂“小心反送电”警示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四十一条 检修1140V127V低压电气设备时,工作前在电源开关上必须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标识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识牌送电),并严格执行停送电顺序,派专人站岗,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违反规定者,对施工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理。第四十二条 如果在设备较多、供电线路较长的供电线路中出现接地掉闸故障的情况下,现场单位的跟班区(队)长安排把因故障而掉闸的设备及时上好电气闭锁并派专人看管,在没有查清掉闸原因的情况下不准再送电。及时组织维修人员从负荷至电源逐级用摇表对设备和电缆进行遥测直至找到问题处理完毕后再送电,否则,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追究跟班(区)队长责任,罚款200元。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井下供电说明附件: 井下供电说明第一条 井下供电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 井下供电十不准 1 不准带电检修; 2 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 3 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 4 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采掘工作面送电; 5 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 6 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 7 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8 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 9 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 10 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条 七无 1 无鸡爪子 2 无羊尾巴 3 无明线头 4 无延燃电缆 5 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 6 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 7 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 第四条 七有: 1 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 2 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 3 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 4 有螺丝和弹簧垫圈 5 有密封圈和挡板 6 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 7 有合格接线装置 第五条 两齐: 1 电缆悬挂整齐 2 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第六条 七全: 1 防护装置全 2 绝缘用具全 3 图纸资料全 4 灭火装置全 5 标志牌全 6 信号照明全第七条 三坚持: 1 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2 坚持使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 3 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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