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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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三、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 2、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国营企业 “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1991年至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情况 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1、内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工资性支出、公益性捐赠、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等方面实行限额内或标准内税前扣除。法定的基准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2、外资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基本上实行成本费用税前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亦为33%。为加大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力度,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港口码头和能源类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低税率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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