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海外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426828 上传时间:2020-04-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4.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团公司海外财务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集团公司海外财务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集团公司海外财务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 定,为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C集团”)海外机构及其 资产的管理,促进CC集团海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CC集团的经济实力和国际 竞争能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就CC集团海外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职责权限、业 务范围和海外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规范。 海外机构是指由CC集团在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设立的经营性 和非经营性机构。 直接投资是指由CC集团直接拨付资金对外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 间接投资是指以已设立的海外机构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 第三条 设立海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三)符合CC集团关于海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经营性机构应有盈利; 非经营性机构应当收支预算平衡。 第二章 海外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条 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向CC集团提交机构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书。 下列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当向CC集团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以独资或合资或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保险营业性(代理)机构; (二)以独资或合资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非保险业营业性机构; (三)分支机构; (四)驻外代表处或联络处; (五)CC集团认为应当申报的机构。 第五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海外机构出立,也可以由CC 集团国际部出立。 第六条 CC集团国际部负责审核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 联合会审后,报CC集团总经理室批准。 第七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设立机构的目的和意义; (二)拟设立机构的形式、地区及名称; (三)经营性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主要经营范围; (四)机构组织的初步安排。 第八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的人口、政治和经济的主要情况; (二)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与我国的外交、经贸关系情况; (三)与申请注册经营有关的政府规定、法律条款,如公司法、保险法和税制 等; (四)与经营性机构业务发展有关的市场状况、业务发展潜力及可能遇到的风 险; (五)拟设立的机构所采取的形式及理由; (六)合资机构,应提供合资双方合作意向书、合资对方的经济实力、资信及 合作前景; (七)发生收购,应提供拟收购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总资本和总资产数 额、机构及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收购原因、目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等情 况; (八)其他必须提供的事项。 第九条 海外机构发生合并、迁移,应比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CC 集团提出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外机构的撤销、破产,应向CC集团提交撤销申请,经国际部研究论证后报 CC集团总经理室批准。 第三章 海外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海外机构的管理实行CC集团、区域性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 代表处或联络处三级管理体制。 (一)CC集团是本系统海外机构的最高管理机关。下列情况应经CC集团批 准: CC集团所属国内各子、分公司在海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机构; 海外公司新设公司或收购或参股,但项目公司除外; 海外区域性管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部门总经理及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任免。 (二)区域性管理公司是管理海外机构的二级经营性管理公司。 CC集团授权区域性管理公司协调管理所在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代 表处或联络处等机构。 CC集团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运用等 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区域性管理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CC 集团备案。 (三)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直接从事专业化业务经营 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代表处或联络处为CC集团派出的非盈利性机构。 在设有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该地 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管理。 在尚未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 CC集团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实行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制。 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机构国有资产的责任人。 在人、财、物方面对CC集团负责。 (一)CC集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性质和不同基础的公 司,分别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二)CC集团对区域性管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外经营性机构的业务领域实行属地原则。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离开当地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必须报经CC集团批准。 本条所指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海外经营性公司应当定期向CC集团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经营 报告书和当地市场情况报告。海外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上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地市场信息。 业务发展统计报表逐月提供,并应在次月中旬上报。 经营报告书分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应在月中旬前上报,年报应在次年的 月上旬上报。市场信息随时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 益表的报送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报告书是反映海外经营性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 面文件,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经营管理成本明细表; 业务承保损益表; 投资项目及损益明细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 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税金缴纳情况; 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下列活动和事项应及时向CC集团呈报: (一)海外机构的主要领导离开所在国或地区,或回国休假;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意外事故; (三)重大庆典活动; (四)其他必须呈报的活动和事项。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的资产处置的管理应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 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CC集团独资在海外设立的经营性机构,CC集团依据章程及有 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审议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经理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和评价 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审计; (三)对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 由CC集团与国外公司或国内其他企业在海外合资设立的经营性公 司,CC集团依据其章程或通过董事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由CC集团在海外设立的非经营性代表处或联络处,其任务是: (一)及时准确地向CC集团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当地的人口、政治、经济和法律情况; 当地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当地公司及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外国公 司数目、主要公司的经营成果; 当地保险业的监管情况; CC集团所需要的其他情况。 (二)代理CC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理理赔追偿工作; (三)办理CC集团与外国公司的联络工作; (四)协助CC集团做好在当地设立新机构的事前调研,办理当地有关申请手 续和新机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国际部管理海外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CC集团国际部是具体负责海外机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CC集团国际部在管理海外机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授权,代表CC集团对海外子公司行使股东、董事长、董事及监事的 权利;代表CC集团对海外分公司行使管理职能;代表CC集团对非经营性机构行 使管理职责。 (二)负责处理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 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董事会会议。 (三)审理海外新设机构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拟设立的 机构提出具体意见。办理设立、合并撤销海外机构须报请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审 批的事项。 (四)行使第十八条所列各项管理职能。 (五)检查、考核海外机构的各项工作;根据海外机构工作的需要,向CC集 团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外机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 评估工作。 (七)组织海外保险市场调研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 (八)规划海外机构的发展战略。 (九)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外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CC集团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CC集团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解释。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年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C集团”)所 设海外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海外机构的经济效益, 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海外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暂行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海外机构分为海外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主要指中 保集团系统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登记注册的代表处、联络处,独资企业(集团 公司、控股公司、为社会提供保险及其他服务的公司)或总公司在境内注册而各分 公司设在境外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海外机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 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CC集团有关海外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CC集团作为海外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有权对海外机构的财 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海外机构应在办完境外有关的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海外机构设立 批准的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企业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提交CC集团计财 部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CC集团对海外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 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统称为股东权益,其主要内容有 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海外机构的国 有资产具体项目包括: CC集团拨给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 体中归属于我方的股东权益。 CC集团委托海外机构代为管理的资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其他境外资产。 第六条 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CC集团,海外机构应根据CC集团的 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海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总准备金的,应 先报经CC集团同意,并将增资金额、来源、增资时间、董事会决议于增资后一个 月内抄报CC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八条 海外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 各项财产,被清算企业、机构要向CC集团报告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 况及处理意见,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中属于国家的外汇资金和其他财产,其 处置权由CC集团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 第三章 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九条 海外机构的所有投资、贷款项目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向驻在国以外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或贷款, 需经CC集团批准同意。各区域性公司和归CC集团直接管理的各海外经营性公司,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和筹资用于投资的必须依照具体情 况,制定相应的资金限额标准,报CC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除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担保(如海事担保)业务外,向 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与国内的CC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开展相互担保的必须 经CC集团批准。 第十二条 海外机构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 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要对各类风险交易确定其限额,报CC集团批准, 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是由CC集团拨款并实施经费预算管理的海外机构,不允许开展 投资、贷款业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海外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做详细的记载。海外经营性机构 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按管理层次上报CC 集团计财部备案。海外非经营性机构核减或核销固定资产均需事先报CC集团批准。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层,对自有或租用房层进行装修,以 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因经营业务或者职工生活需要购建自用房地产的,应事先 将购建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报CC集团批准。在购妥或建成后一个月内,应编制“ 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附表一)报CC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十七条 海外机构的营业和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各种机具、设备和器具都 是CC集团的财产,必须妥善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 各海外机构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 购置、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 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海外机构固定资产与费用开支的划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折旧 率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执行。如发生变化,应将变化情况报CC集团计财部备 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卡的格式由海外机构自定,附式样供参考(附表二)。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外机构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制定各项 费用的开支标准,并按要求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成本开支范围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在海外机构任非常驻境外的董事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海外机 构人员的各项待遇,如属参与海外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其所需费用由海外机构负担。 第二十四条 成本核算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海外机构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逐步 实行分部门的成本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险种的成本核算。具体核算办法由海 外机构自定。 第六章 利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利润是指我方独资企业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 缴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六条 海外机构在完成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按规定应上缴CC集团的 利润,其处置权在CC集团,非经CC集团同意,不得动用。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按规定比例,以汇总上缴的 方式向境内的各公司总管理处上缴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税后利润总额时,各区域性管理公司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 则进行汇总计算利润。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的海外机构,按国家和CC集团规定的免交期限,其税后 利润留存当地使用。免交期满后,按国家和CC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海外机构发生的亏损按照驻在国法律规定进行弥补。如无特殊原因 造成亏损者,CC集团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外机构应设立财会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海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制度并将驻在国的 有关会计资料报CC集团计财部备案,如驻在国的会计准则、税法税率发生变化时, 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抄报CC集团计财部。 第三十三条 海外机构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 所有会计凭证除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不得联签。 第三十四条 海外机构应在驻在地的中资银行开设帐户,驻在地没有中资银行 的,可在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比较好的外国银行开设帐户。 海外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须报CC集团批准,并办理国家规定的 国有资产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书,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股权 (产权)转移证书。 第三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 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海外机构应将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 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 久保存。其余的会计资料按驻在国的规定期限保存。 有关会计资料保存期限届满时,应抄具清单报经CC集团计财部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 海外机构应每季度向CC集团计财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CC集团计财部报送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十八条 海外机构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出正式的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应 及时向CC集团计财部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分析情况及应缴CC集团利润的计算与 说明;总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CC集团 关于决算工作的要求,在每年四月底前将完成的已审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及各分公司应缴总处的管理费与利润列表上报,以利于CC集团及时编制汇总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海外独资企业中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与所属各公司之间的往来关 系,内部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报CC集团计财部备 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CC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XX年月日起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