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424847 上传时间:2020-04-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 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 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鼓励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及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咨询与信息传播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禁止向客户私下承诺进行业绩分成,禁止向客户做出业绩保证等承诺,禁止向客户提供绝对化的操作建议。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发表投资建议,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证券投资顾问按其利益发布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在非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不可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不可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在职期间,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建议或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接受另一方的利益输送,对已被监管机构警示、提示的敏感证券则严禁发布同监管精神向冲突的证券投资建议,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发布投资建议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时,应当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统一制定下发的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协议签署5日之内向行政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应当向客户提供由公司统一编制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均由经行政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查。在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经纪业务部有权暂停证券投资顾问开展业务。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财务部对公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指导、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须取得由客户完整填写的风险调查表。风险调查表用以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前,应当向客户解释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相关内容,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前,必须保证已经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示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渠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私下提供。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建立工作日志,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记录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并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并向业内优秀的研究机构购买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设专用帐户,用以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通过间接方式收费的除外(如提高交易佣金收费标准)。禁止营业部及个人以营业部或个人名义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提前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公司行政财务部,并由公司行政财务部提前5个工作日安排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将活动主要内容与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三十三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五章 回访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财务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管理,包括制定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完成回访流程。 第三十五条 行政财务部为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六章 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制定统一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对重要业务环节建立双人双岗复核机制;人力资源部应当制订投资顾问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对员工行为操守进行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营业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评价、反馈和报告机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并严格执行公司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做到专人保管,定期装订、汇总、分类入库。 第三十九条 稽核风控部为公司风险控制部门,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开展后 台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一)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流程的制订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业务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开展; (二)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风险监控体系,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查证核实; (二)就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三)收集与掌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各种风险信息资料、风险控制情况及有关建议; (四)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业务事故或风险隐患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视风险程度报告相关业务部门及合规总监;对于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合规总监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履行合规管理职能,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进行合规审查,提供合规支持,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依法合规开展提供合规保障。 第四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同时,应加强个人职业操守、合规风控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提升,应根据公司要求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执业行为准则(员工行为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责任追究,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申请注销注册登记,解除投资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投资顾问自行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