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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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奖惩管理办法受控标记: 分 发 号: 1. 目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并培养职工积极主动守法精神,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约束自己的行为,提高劳动生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凡受本公司雇用从事工作并获得薪资之员工,均适用本办法。3. 奖惩区分:依照性质及情节轻重可分为3.1 口头奖励、嘉奖、小功、大功、调薪、升职、特别奖;3.2 口头警告、警告、小过、大过、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约;3.3 大功一次=小功三次=嘉奖九次,嘉奖一次奖一日薪(一日薪为平均日一日底薪),前功不抵后过,后功可抵前过,抵后无奖金;3.4 大过一次=小过三次=警告九次,警告一次罚一日薪(一日薪为平均日一日底薪);3.5 年度内同一错误重犯者升级处罚(如工作时间吃东西第一次申戒,第二次记小过,第三次记大过)。3.6 奖惩属于约定责任共同遵守。奖励奖金金额在当月薪资中发放,违犯规章制度处罚金额为现金现场收取,不能现场现金缴纳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4. 作业内容:4.1. 本公司员工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依情况予以记功嘉奖或口头表扬:4.1.1. 关心公司利益,具有敬业集体精神,并能增进团体利益,具楷模事迹者;4.1.2. 随时注意节约物资能源,并有具体成效者;4.1.3. 遇适当机会能为公司增进商誉其优良表现获得客户高度肯定者;4.1.4. 在司法案件中 ,能为公司作有利之佐证辩护者;4.1.5. 遇纷争事件能仗义直言平息事端者; 4.1.6. 自告奋勇,协助同仁完成艰巨任务者;4.1.7. 对同仁因病自动囊助或于急难中拯救他人有义勇表现者;4.1.8. 拾金不昧足以奖励者;4.1.9. 其他具体优良表现合于此类奖励者。4.2.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节轻重予以记大功或记小功奖励:4.2.1. 对公司政策制度营业方针具卓越研究,其建议经采纳实施获得良好成果者;4.2.2. 对生产管理,营销或产品开发提供改善建议,经采纳施行有具体成效者;4.2.3. 对行政管理研究规划,改善经实施后效果良好,并能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者;4.2.4. 对所经营业务努力改善,事半功倍,使人力、物力、时间或费用减少支付者;4.2.5. 对公司财务调度,控制有相当贡献者;4.2.6. 能及时纠正不当缴纳之税赋或费用,使公司免于损失者;4.2.7. 不接受贿赂,守正不阿,清风亮节经查属实者;4.2.8. 对物资、能源之管理有显著成果,并能降低公司成本支出者;4.2.9. 对市场营销提供具体建议,经采纳施行后获得相当成果者;4.2.10. 对公司形象之建立或维护表现优异贡献卓著者;4.2.11. 对员工福利与士气之提升贡献卓著者;4.2.12. 提供违法行为之数据或证据,使公司防患于未然者;4.2.13. 担当主管领导有方,使所属单位之业务发展有相当成效者;4.2.14. 代表本公司制定各种对外契约,使公司获得实质保护者;4.2.15. 破获或举发窃盗或奋勇捕小偷有功者;4.2.16. 维护本司或负责人之安全及荣誉,有具体事实者;4.2.17. 对交办重要事项,能在条件不足之情况下,圆满达成任务者;4.2.18. 对其他单位之业务提供改进建议经采纳绩效优异者;4.2.19.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改革或推展,确具绩效者;4.2.20. 预防设备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提早完工因而增加生产者;4.2.21. 执行临时紧急重要任务,能依期限圆满达成者;4.2.22. 节省原物料或有效利用废料、呆料有显著绩效者;4.2.23. 具有其他贡献或事迹合于本项奖励条件者。4.3.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考虑调薪或升职:4.3.1. 具研究成果提供有价值之创意或发明,使公司获得相当利益;4.3.2. 建议事项经采纳后为本公司开拓利益或降低成本贡献卓越;4.3.3. 对产品销售超出预定目标且能持续成长者;4.3.4. 遇公司突发状况或灾害,奋不顾身行为英勇者;4.3.5. 及时举发徇私舞弊之行为,使公司免于或减少相当损害者;4.3.6. 具有其他特殊贡献使公司增加利益减少不当支出,贡献卓著者;4.4.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考虑特别奖:4.4.1. 才能卓越,绩效优异,品德良好,足为全体员工之楷模者;4.4.2. 为本公司开拓经营利益,贡献卓著者。4.5.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4.5.1. 意气用事或与同仁口角者;4.5.2. 故意浪费原物料,毁损机器/设备/工具等公物,以良品/原材料当废品处理(损失金额05 -99元人民币);4.5.3. 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穿着制服,穿拖鞋、高跟鞋(5CM以上)、服装仪容(包含袖章、厂牌、衬衣)不整者;4.5.4. 在公司内制造脏乱,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4.5.5. 工作时间内偷懒或故意拖延公务;4.5.6. 下班时未将所经办之业务处理完毕,或用后的物品(文件、数据)未收拾妥当,即行离去者;4.5.7. 将食物带进生产车间, 或在工作时吃东西者;4.5.8. 上班时间非工作需要相互交谈,任意走动,在岗位上看杂志、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者;4.5.9. 进出厂门不佩带厂牌且不接受保安检查和询问者;4.5.10. 遇来宾参观或干部巡视车间时,抬头张望或闲逛者;4.5.11. 不按规章操作且未造成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05 -99元人民币);4.5.12. 非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者; 4.5.13. 未按规定填写各类表格,致部门工作滞后者;4.5.14. 非因公事,休息时间(不上班),未经允许进入车间闲逛者;4.5.15. 下班后离开岗位前未把电源关好、部门负责人未亲自检查后就离开者;4.5.16. 用水、电后未及时关闭水、电源造成浪费者;4.5.17. 下班以后无特殊情况,在车间逗留,影响他人工作者;4.5.18. 非办公室工作人员,非因公事或非办理有关手续进入办公室,影响他人工作者;4.5.19. 同仁因公遭遇危险事故而不予协助者;4.5.20. 车间范围内(含楼梯)无论男女生,手拉手、搭肩膀、嘻戏行为者;4.5.21. 作业人员、领料员上班时间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未带离岗证者;4.5.22. 出操以播放音乐为准,无故不出操者 ;4.5.23. 带食物进入车间者;4.5.24. 未到下班时间,在打卡处等待打卡者;4.5.25. 未经许可随便出入前后门警卫室者;4.5.26. 乱扔瓜壳、果皮,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的行为;4.5.27. 上下班及就餐不按秩序者;4.5.28. 利用公司电话闲聊与工作无关事情者;4.5.29. 因自己过失导致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 0599元)4.5.30. 其他轻微过失,适于本条文处分者;4.6. 本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4.6.1. 处理业务缺乏协调,导致其他单位业务进行发生困难者;4.6.2. 故意浪费原物料,毁损机器/设备/工具等公物,以良品/原材料当废品处理 (损失金额100 -299元人民币);4.6.3. 值勤无故未到因而发生事端者;4.6.4. 不以正当方式提出意见或报告,任意谩骂诽谤或不听劝告者;4.6.5. 上班时间未经部门主管核准外出,离开工作区域到生活区域者;4.6.6. 捏造请假事由,经查属实者;4.6.7. 出入公司不接受保安职权范围内之检查并与保安人员发生口角者;4.6.8. 违规操作,延误生产或影响交期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100 -299元人民币);4.6.9.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若知情不报,从中做假证等,经查属实者(举报属实者发放奖金,并绝对保密);4.6.10. 未在公司指定的地方抽烟者;4.6.11. 未经许可摘取或其他故意毁坏厂区内果树和水果者。4.6.12. 用公司计算机进行画画、玩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4.6.13. 工作时间打瞌睡初犯者;4.6.14. 在厂内滑车或非载货乘电梯者;4.6.15. 作业指导书或相关数据未按指定位置摆放者;4.6.16. 因自己过失导致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 100299元)4.6.17. 在4.5条款中屡违反者或超过二次者4.6.18. 其他过失但细项未列明,适于本条文处分者;4.7 本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4.7.1. 签订契约条文因疏忽含混,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损失金额100 -1500元人民币);4.7.2. 对顾客给予不当允诺,轻诺寡信致使公司商誉或财务蒙受损失者;4.7.3. 利用职权刁难他人,以致影响工作推行或公司利益者; 4.7.4. 因过失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公司遭受损失者;4.7.5. 违规操作,处理公司事务发生重大过失者;4.7.6. 撕毁、涂污或擅自取下公司命令或公告者;4.7.7. 未经许可任意张贴标语、公告、散发传单引起不良后果者;4.7.8. 搬弄是非,制造员工间不和者;4.7.9. 故意浪费原物料,毁损机器/设备/工具等公物,以良品/原材料当废品处理(经济损失金额300 -1500元人民币) 4.7.10. 擅改上级批示或会议记录,意图不良或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4.7.11. 违反规定之工作方法或未使用规定之工作器具,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发生事故者。4.7.12. 私自携带政府管制违禁物品进入公司者;4.7.13. 泄漏公司秘密者(属故意者解除劳动合同);4.7.14. 任意拆卸车间或宿舍设备者;4.7.15. 非因公事进入三楼仓库或仓库楼顶者;4.7.16. 未按报废程序擅自丢弃公司材料及工具者;4.7.17. 伪造上级领导签名者;4.7.18. 散播谣言,搬弄是非,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者; 4.7.19. 主管在任用新进员工时,明知有违反公司规定之任用资格,而擅自任用者;4.7.20. 项目工作或交办事项身为主管督导所属不力或失职者; 4.7.21. 作业指导书或相关数据擅自带离岗位或撕毁涂改者;4.7.22. 工作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回宿舍或外出; 4.7.23. 出入公司不接受保安职权范围内之检查并威胁保安人员者;4.7.24. 违规操作,延误生产或影响交期等,造成公司损失者;(损失金额300 -1500元人民币);4.7.25. 因自己过失导致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 3001500元)4.7.26. 其他过失但细项未列明,适于本条文处分者;4.8. 本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或减薪之处分4.8.1. 非操作职人员连续三个月绩效目标未能有效达成,绩效考核成绩为C等;4.8.2. 操作职人员连续三个月绩效目标未能有效达成,绩效考核成绩为D等。4.8.3. 被记大过处分者。4.8.4. 违反所在法律法规,影响公司形象者.4.9.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9.1.试用期间表现不佳,达不到录用标准者;4.9.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4.9.2.1. 威胁、恐吓他人生命财产足以致使他人身心不安、恐惧;经查证属实者。(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4.9.2.2. 暗携凶器或易燃物品意图伤害他人者;4.9.2.3. 在厂内酗酒、聚赌、打架、斗殴者;4.9.2.4. 年度内积满两次大过(含)以上者;4.9.2.5. 造谣、煽动或参与罢工,煽动风潮企图破坏劳资双方关系者;4.9.2.6. 出入公司不接受保安职权范围内之检查,对值勤保安动粗情节者;4.9.2.7. 向公司勒索财物,拉帮结派影向公司运作者;4.9.2.8. 窃取或恶意销毁公司保密文件者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2.9. 盗窃公司或同仁财物者(除交还原物以外,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9.2.10. 将自己厂卡、厂服或公司其他证件借给外人冒充公司员工者;4.9.2.11. 使用假证件或假数据应聘骗得录取,后经查出者;4.9.2.12. 寻找厂外恶徒对公司同仁进行攻击或威胁者;4.9.2.13. 教唆他人对同仁采取不利行动或趁机起哄煽动打架闹事者;4.9.2.14. 盗用公司印章假办私事者;4.9.2.15. 保安执勤时间睡觉或擅自离岗者;4.9.2.16. 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者;4.9.2.17.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侵占公款、公物,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折合人民币超过1500元)者(除交还原物以外,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9.2.18. 监守自盗,挪用公款或业务上收受不当利益者;4.9.2.19. 伪造文件致使公司或客户遭受损失者;4.9.2.20. 违反保密协议,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遭受不利影响者;4.9.2.21. 利用职权向厂商/职介机构/应征者索取回扣者;4.9.2.22. 遇重大事故借故逃避责任,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4.9.2.2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行政拘留者;4.9.2.24. 工作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不改者;4.9.2.25. 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到三十日者;4.9.2.26. 违规操作,延误生产或影响交期等,造成公司损失者;(损失大于1500元人民币);4.9.2.27. 故意浪费原物料,毁损机器/设备/工具等公物,以良品/原材料当废品处理(损失大于1500元人民币);4.9.2.28. 因自己过失导致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损失金额大于1500元)4.9.2.29. 其他严重过失但细项未列明,适于本条文处分者;4.10. 凡是破坏公物者,属不可抗力原因且自行报告者,公司查明真相属实,将不予处分,如属不小心损坏的予以一半或照价赔偿;4.11. 法律责任4.11.1.恶意破坏或把东西损坏刻意隐瞒又拒不交待者,一经查实,予原物价值十倍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11.2 以上条款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一经查实, 予原物价值赔偿,分批从当事人薪水中扣除,金额按当事人当月薪资的23%为基数标准作业,公司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起诉权. 4.11.3. 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追究如下赔偿 4.11.3.1 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4.11.3.2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4.11.3.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1.4.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4.12. 员工奖惩之提报及执行为各级直属主管之责任,主管失职,知情不报,掩盖事实,避重就轻等均属失职,直属主管应追究至二级主管,负连带之责任,记小过以上处分;4.13. 其他未经公司规定设立之条例,同仁仍以守纪为原则,发生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4.14 员工违反双重条款时,从严处罚.4.15. 员工奖惩应由单位主管填写送人力资源部,经相关人员核准后公告之;4.16. 员工遭受惩处,若自认有所冤屈,应于公布之次日起二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书面申诉,若经调查冤屈属实时,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提报总经理专案处理。5 相关/支持文件: 人事规章6 质量记录:无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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