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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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和对策学号:1032011125031 姓名:马骁驰 专业:人文地理学一、 前言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处于创业或成长阶段。2011年6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依照各行业具体情况确立了官方划分标准。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一直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支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治理已成为当今学术界普遍热议的一个课题。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普遍认可的规范描述,综合其他学者研究可简单地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阐述。狭义上讲,公司治理指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机制。我国的公司治理主要以大型企业为研究对象,认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其治理机制也较为简单,出现的问题与大企业相比较少。这导致学术界对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研究受到轻视。目前我国在国有制企业改制后,中小型企业已经大部分转变为民营企业。党的“十八大”中已经确认我国经济总体处于“缓增长、重平衡”的新形式,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更为重要。二、 家族式民营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独立董事属于董事的一种,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义之前,应先明确董事的含义。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对于董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根据1844年英国的相关法令,董事是指对公司一系列事务进行分析、处理、管理和监督的人。“维基百科”1则这样定义:董事,是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受股东大会的委任并授以特定权力,有关权力与责任受制于公司的章程细则及/或受聘合约当中。一般情况下,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带领公司事务的人,并适量地授权予管理层管理该公司的日常运作,以达成股东托付的使命。一般企业组织的使命是长远地为股东赚取最好的利润。我国公司法则将董事定义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总而言之,董事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多半董事为公司的股东,即“股东董事”;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经营;有一定的任期。目前我国民营中小型企业中典型代表就是家族式体制结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控制权。由此形成一种所有权高度集中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力角逐和合理分配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体现。在企业发展初期,家族式公司治理结构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公司由所有者自己经营,治理结构基于传统家族成员间的信任,有共同的利益目标,使得管理结构简化、决策迅速,在竞争初期灵活多变、效率较高。但经过原始积累阶段后,这种家族式的企业管理已无法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要求,也制约了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1、资本与人才的限制。家族式民营中小型企业所实行的家族产权制度是在家族融资的基础上建立的。此种融资方式无疑会导致企业资金来源单一、力量薄弱。由于资本扩张需要难以满足,在企业寻求规模化发展时必将陷入瓶颈。家族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家族成员对于产权和治理权带有垄断色彩。非家族成员的科技或管理人才很难进入到决策层中,时久必然会使得高素质人才大大流失。2、公司“人治”的缺陷。“人治”为主的管理模式使得公司在决策上加大了不确定因素,由个人决断多引起的管理上的随意性与盲目性给企业发展造成了风险。特别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模糊性和权力分配不合理将影响企业稳定。在分配上以家族为主的方式很容易引起企业内部人员不满,生产积极性降低。三、 民营复合式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民营中小型企业历经了承包、出售、兼并、股份化、股份合作制等不同的经营模式。目前有相当部分民营中小型企业建立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受法律法规约束,民营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但在民营资本为主的基础上,此类公司治理问题复杂而多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股东会沦为形式。我国法律中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事务决定权。但在公司治理结构复杂且存在一定缺陷的民营中小型企业中,股东会成为了一种形式。占有主导地位的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带有独断色彩,中小股东权力难以保证。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的持股比例小,股东权利不积极,对于公司治理关切度不够。一些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主入股的民营中小型企业中,大股东意志被默认为股东会意志,小股东没有发言权,股东会商议、表决流程成为形式。2、董事会“私有化”。民营中小型企业董事会“私有化”现象丛生。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往往大股东身兼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决定公司事务。或者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上沿袭家族式企业或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负责制。往往“私有化”的董事会在企业受到风险时,为保证自身利益,有时会出卖公司利益牟取私利。当面临企业生死存亡之际,断然撤资,损害的是中小股东和职工利益。3、监事会名存实亡。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职能实施问题尚不完善,目前普遍采用的年会制度使监事会的知情权与参与监督等权力难以得到保证。其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董事会等机构在民营中小型企业中界定模糊,职权不明晰,无法再公司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用作用。四、 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国内外对于独立董事的定义也不相同。“维基百科”2认为,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或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民营中小企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目前我国民营中小型企业中典型代表就是家族式体制结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控制权。由此形成一种所有权高度集中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力角逐和合理分配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体现。在企业发展初期,家族式公司治理结构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公司由所有者自己经营,治理结构基于传统家族成员间的信任,有共同的利益目标,使得管理结构简化、决策迅速,在竞争初期灵活多变、效率较高。但经过原始积累阶段后,这种家族式的企业管理已无法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要求,也制约了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1、资本与人才的限制。家族式民营中小型企业所实行的家族产权制度是在家族融资的基础上建立的。此种融资方式无疑会导致企业资金来源单一、力量薄弱。由于资本扩张需要难以满足,在企业寻求规模化发展时必将陷入瓶颈。家族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家族成员对于产权和治理权带有垄断色彩。非家族成员的科技或管理人才很难进入到决策层中,时久必然会使得高素质人才大大流失。2、公司“人治”的缺陷。“人治”为主的管理模式使得公司在决策上加大了不确定因素,由个人决断多引起的管理上的随意性与盲目性给企业发展造成了风险。特别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模糊性和权力分配不合理将影响企业稳定。在分配上以家族为主的方式很容易引起企业内部人员不满,生产积极性降低。五、 民营复合式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民营中小型企业历经了承包、出售、兼并、股份化、股份合作制等不同的经营模式。目前有相当部分民营中小型企业建立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受法律法规约束,民营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但在民营资本为主的基础上,此类公司治理问题复杂而多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股东会沦为形式。我国法律中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事务决定权。但在公司治理结构复杂且存在一定缺陷的民营中小型企业中,股东会成为了一种形式。占有主导地位的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带有独断色彩,中小股东权力难以保证。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的持股比例小,股东权利不积极,对于公司治理关切度不够。一些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主入股的民营中小型企业中,大股东意志被默认为股东会意志,小股东没有发言权,股东会商议、表决流程成为形式。2、董事会“私有化”。民营中小型企业董事会“私有化”现象丛生。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往往大股东身兼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决定公司事务。或者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上沿袭家族式企业或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负责制。往往“私有化”的董事会在企业受到风险时,为保证自身利益,有时会出卖公司利益牟取私利。当面临企业生死存亡之际,断然撤资,损害的是中小股东和职工利益。3、监事会名存实亡。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职能实施问题尚不完善,目前普遍采用的年会制度使监事会的知情权与参与监督等权力难以得到保证。其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董事会等机构在民营中小型企业中界定模糊,职权不明晰,无法再公司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用作用。2、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思想。当今我国社会以“和谐”为基调,社会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深远影响。以斯密、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永远处于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公司治理中人际矛盾层出不穷且无法避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应当倡导“和谐”精神,合作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目标,更应当从社会大局出发,生产有质量的良心产品。只有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才能有长远发展。3、要以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限制,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注重劳动力权益,形成保障劳动者当家做主权利的特色制度。但伴随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要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粗放到集约的道路。就当前我国经济制度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倡导由单纯追求结果到利润成本双控制的转变。4、重视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结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视家庭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家文化”形成了公司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在倡导法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中,以家文化为代表的人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其实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忠诚、情义、归属等情感。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争取把“家”的概念从“个人家庭”转移至“企业大家庭”上,凝聚企业人心,创造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思想。当今我国社会以“和谐”为基调,社会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深远影响。以斯密、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永远处于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公司治理中人际矛盾层出不穷且无法避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应当倡导“和谐”精神,合作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目标,更应当从社会大局出发,生产有质量的良心产品。只有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才能有长远发展。3、要以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限制,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注重劳动力权益,形成保障劳动者当家做主权利的特色制度。但伴随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要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粗放到集约的道路。就当前我国经济制度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倡导由单纯追求结果到利润成本双控制的转变。4、重视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结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视家庭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家文化”形成了公司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在倡导法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中,以家文化为代表的人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其实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忠诚、情义、归属等情感。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争取把“家”的概念从“个人家庭”转移至“企业大家庭”上,凝聚企业人心,创造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思想。当今我国社会以“和谐”为基调,社会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深远影响。以斯密、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永远处于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公司治理中人际矛盾层出不穷且无法避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应当倡导“和谐”精神,合作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目标,更应当从社会大局出发,生产有质量的良心产品。只有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才能有长远发展。3、要以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限制,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注重劳动力权益,形成保障劳动者当家做主权利的特色制度。但伴随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要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粗放到集约的道路。就当前我国经济制度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倡导由单纯追求结果到利润成本双控制的转变。4、重视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结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视家庭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家文化”形成了公司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在倡导法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中,以家文化为代表的人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其实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忠诚、情义、归属等情感。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争取把“家”的概念从“个人家庭”转移至“企业大家庭”上,凝聚企业人心,创造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思想。当今我国社会以“和谐”为基调,社会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深远影响。以斯密、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永远处于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公司治理中人际矛盾层出不穷且无法避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应当倡导“和谐”精神,合作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目标,更应当从社会大局出发,生产有质量的良心产品。只有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才能有长远发展。3、要以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限制,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注重劳动力权益,形成保障劳动者当家做主权利的特色制度。但伴随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要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粗放到集约的道路。就当前我国经济制度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倡导由单纯追求结果到利润成本双控制的转变。4、重视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结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视家庭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家文化”形成了公司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在倡导法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中,以家文化为代表的人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其实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忠诚、情义、归属等情感。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争取把“家”的概念从“个人家庭”转移至“企业大家庭”上,凝聚企业人心,创造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思想。当今我国社会以“和谐”为基调,社会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深远影响。以斯密、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永远处于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公司治理中人际矛盾层出不穷且无法避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应当倡导“和谐”精神,合作更加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特别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目标,更应当从社会大局出发,生产有质量的良心产品。只有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才能有长远发展。3、要以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限制,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注重劳动力权益,形成保障劳动者当家做主权利的特色制度。但伴随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民营中小企业要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粗放到集约的道路。就当前我国经济制度而言,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倡导由单纯追求结果到利润成本双控制的转变。4、重视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结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视家庭思想。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家文化”形成了公司治理中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在倡导法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中,以家文化为代表的人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其实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忠诚、情义、归属等情感。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争取把“家”的概念从“个人家庭”转移至“企业大家庭”上,凝聚企业人心,创造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六、 小结中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必将发生转变。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等因素影响,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模式,必须结合我国实际,走属于中国特色的民营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道路。参考文献:【1】李维安 公司治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2】陈乃醒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3】张彤璞,王铁山.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与融资问题探究【j】.陕西科技大学学报,2006(4)【4】葛凌,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企业研究总252期,2005年6月【5】李亚 中国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J】,管理评论,2007(9)【6】刘宗光 陈鹏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管理模式研究【J】,煤炭技术,2008(1)【7】傅承涛 民营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7(3)【8】薛保社 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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