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内部管理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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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开发区安监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制度一、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支部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二、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三、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四、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局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前,局党支部委托局党支部办公室在局系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支部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六、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要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七、为提高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党支部班子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八、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党组织。九、有关科室要抓好督促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整改工作,并把落实的情况如实反馈给局党支部,必要时向局系统党内外群众通报。十、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党组织通知而定。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局务会议制度(一)局务会议是为了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局领导召集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的工作会议。(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房管方面的重大决策;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沟通工作情况等。(三)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通知、记录并会同有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然后印发执行。(四)参加会议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须由他人代替出席时,要事先报告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列席或旁听局务会议的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五)会议材料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与会者手中。 (六)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要坚决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使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规定,按照大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公文改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第九条 局内有关科室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如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下步发文程序;如经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由主办科室用局内签报的形式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负责人协调或裁定。第十条 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局负责人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十一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的领导和局领导审核签发。第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印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十三条 局机关对外发送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具体要求是:(一)重要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核并呈送局负责人阅批后分请有关科室处理。(二)一般业务性公文、资料等均按业务归属由办公室直接分请各有关科室阅处,其中需呈送局负责人阅批的,由有关科室及时呈送。(三)对于科室与科室之间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归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科室;如办公室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仍有困难,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局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四)办理时限:市政府领导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人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对要求3个工作日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其他科室挂牌无效),直接送业务科室研究后再呈局领导核发;对要求46个工作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随到随办;对非挂红牌的一般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需要调研的,在主办科室停留3个工作日;如需多个科室会办的,每个会办科室停留1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第十六条 市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和市安监局批转我局办理的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局函复有关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管委会的事项,以我局名义请示市政府、管委会。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第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和各科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的管理,保证文印工作的质量,制定管理规定如下:一、公文收发(一)公文收发范围1、办公室负责受理上级、外单位以及本局各科室的文、电、信函等公文收发。2、各科室通过计算机、传真机或开会带回以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按公文收发的正常渠道交送到办公室签收登记。(二)公文收发时间通过邮寄发出的文件、信函,应在每天下午16时前送到办公室,当天下午发出;16时后送到的,第二天发出。(三)公文装封和发出要求1、发至市直单位、区直单位的文件,应附发文名单,30份以上的由各科室自行装封,办公室负责发出。2、邮寄的信件必须写上名称、地址和邮编,发至各镇(街)的文件可由办公室统一装封邮寄。3、发出密件、急件等重要公文,必须编号登记,信封编号应和所发文件号一致。属于密件的公文,应在信封两侧加盖密封标志。4、文件由各科室自行装订。大宗书籍、报表、软盘的邮寄,以及特快专递、挂号等特殊邮件,由各科室自行办理。二、印章管理(一)印章使用范围1、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2、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公文;3、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发的报表、介绍信、出国批件、证书、证明;4、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批准的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二)印章使用要求1、正式公文盖章必须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才予盖章。2、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会章时经办科室应校对签字后,才予盖章。3、非正式公文或没有底件可查的一般行文,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后,才予盖章。盖章时,经办人需在办公室填写非正式公文盖章登记本,作为备查。4、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需要借用印模套印时,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拟借条,借条上应列明印发公文的标题、份数及预计归还时间等。5、翻印的文件不加盖公章,未按规范格式行文的文件不予盖章。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为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求将我局发生的大事完善、准确地记载下来,反映局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和局领导的重要活动,特制定本规定。(一)编写范围1、以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本局名义发出的关于全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2、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定。3、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关于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的主要情况。4、全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会议,市国土、房产、矿产专业会议和重大的培训、学习班的主要情况。5、局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6、局机关内部机构增减变化、领导干部任免、调换和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局领导兼任其他机构职务的重大事项。7、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8、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9、局机关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及全市性文体活动等主要情况。10、以局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外事活动情况。11、其他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二)编写要求1、大事记的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和问题等要简明扼要记述清楚。2、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3、做到不重不漏,当季漏记的在下季补记。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范围,收集单位的大事记材料,于每季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综合。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使档案有效地为本局和各方提供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档案是我局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我局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人员档案、声像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等。第三条 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全部档案,是我局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必须实行综合管理,妥善保管。(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我局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义务。(二)全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和检查。(三)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案制度、利用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等,对我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并认真贯彻实施。第四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案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褐色或字迹或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积极采取修补复制等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补救。(三)各档案员负责对其业务的资料进行保管,要综合档案室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本局综合档案室移交,为本局及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第五条 各种文件必须符合文件格式及书写标准,禁用圆珠笔、铅笔草拟和批改稿件,需归档的材料不得用复印机或复写纸复印。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职务活动中形成和各种文件材料,应由机关各科室人员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员集中管理,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成、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部过程。第七条 本局的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应参照本局制度的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在综合档案室及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整理归档。第八条 各科室按照下列规定向局档案室移交档案。(一)各科室在管理工作形成的专业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三月前将其整理、立卷,由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局综合档案室。(二)声像档案应在各项活动后,由摄影者在十天内将正片,副片及底片整理(或电子文档)好,移交局综合档案室。(三)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文件及种类案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或案结后十天内由专人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第九条 局综合档案要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按照立卷归档制度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第十条 局综合档案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制度。第十一条 局综合档案应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防尘、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霉、防虫等要求。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各类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一)对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卷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二)对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由监定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三)对党政工团档案应按区档案局要求,由局领导审批后及时移交区档案局。第十三条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资料时,须以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簿。(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凡单位介绍须注明与办案有关的房地产档案)和工作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有关档案。(三)需更正电脑资料和档案原件,属本局人员错填的,经办人应经形成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更正。因其他原因查阅电脑资料、更改原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证件、派出所证明,形成档案的科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改。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私自查阅更改的,由局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四)尚未整理的零散文件,一般不予借阅,残旧、脆化等易损档案和特别珍贵的档案,一般只提供复制本。(五)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护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查阅档案只能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当事人查阅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拆散、翻印、转借档案。(六)如违反以上规定者,档案管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拒绝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实行。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机关考勤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及临时合同工。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考勤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总考勤员。第四条 考勤办法为: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对各科室人员进行考勤。第五条 考勤员的职责是:1、统计全局工作人员考勤情况;2、负责对请假一天以上的人员进行考勤;3、负责抽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4、定期公布考勤情况;5、负责将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向领导汇报。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是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章 出 勤第八条 本局上班时间为北京标准时上午八点三十分至十二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至十七时三十分,如上级通知对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我局也相应进行调整。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必须严守工作职责,勤奋工作,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办私事,不准在本科室或其他科室闲聊。第十条 因外出工作、开会或者学习未能到达工作岗位,或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征得本科室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第三章 事假、病假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要填写请假条,经审批后方可休假。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1、考勤实行分管副局长直接负责制。请假一天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一天以上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2、因病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3、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4、干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或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组织人事科审核符合休假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科长(主任)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5、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应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请假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第十三条 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提前通知本科室考勤员。并将请审批表交给考勤员,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后,向考勤员报到,考勤员应将请假审批表粘贴在当月考勤表后面。第四章 休 假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待遇:1、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不与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休假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探亲假一次,休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可二年一次,休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二十天。以上探亲假,其父母或配偶必须是在市区外居住者(80公里外)方可享受。上述的探亲假不计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按实际情况由领导审批而定。3、婚假:达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休假五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休假十天(不含再婚)。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婚者,再增加产假3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5天假期;产假期结束至婴儿一周岁,不享受哺乳假,即每天1小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十天的休假待遇。产假从产妇入院生育时或开始休假时计算起。6、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三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二十一天;怀孕不满两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三十天;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但人流超过一次以上的,一般不再享受人流假。7、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处理5天的丧假。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探亲假的,同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第十六条 一年内请病假或疗养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干部假。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抢险救灾值班以及重大活动值班,按规定补休,补休凭局办公室发出的补休通知单实行。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节育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第十九条 休假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登记表假审批权限相同。第二十条 该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政策性解释,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可修改编辑开发区安监局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第一条 用电管理(一)用电管理应坚持“履行节约、杜绝浪费、安全使用”的原则。(二)各科室应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电器),并将电器总开关断开。如发现“长明灯(电器)”现象,将批评教育。(三)工作人员有维护电器设备的义务,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报局办公室,以便及时派人维修、排除故障、减少损失。(四)机关各科室不能私自乱搭乱接电线,因设置或使用不当、疏忽大意导致用电事项或火灾的,由肇事科室或个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条 安全保卫(一)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加强引导,明确安全要求,加强室内安全保卫工作。(二)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上报时间要注意主动查询外来人员,注意形迹可疑人员,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锁门,下班后各科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所有电源开关,锁好门窗。(三)加强对办公室物品的保管,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存放高额公款或高档贵重物品。(四)局机关办公区域按消费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及时更换灭火药剂。全局工作人员须熟知有关消费和自救知识,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局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经常巡查,确保安全。(五)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工作自查自纠,重大节日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第三条 会议室管理(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只作为召开工作会议使用。各科室、单位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二)各科室、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要服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到两个会议冲撞时,原则上科室(部门)组织的会议要服从局组织的会议,不得因互不相让会议室而延误局的会议。(三)凡使用局会议室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会议结束后,要关闭电源,切实履行节约用电规定,杜绝浪费现象。第四条 办公环境卫生及办公秩序(一)机关各科室内办公室内设施摆设布置要简洁、整齐、明亮、有序,无乱摆乱放、乱挂乱贴现象,方便群众办事。(二)办公场所卫生状况做到地面、桌面、门窗干净无明显灰尘,天花板、墙面无蛛丝网,无卫生死角。(三)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要挂带工作胸卡,方便群众识别监督。第五条 打印、复印管理(一)办理打印业务,须填写打字、复印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加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打印和复印。(二)打字员做好登记,原则上由专人进行操作。(三)从保密角度考虑,除办公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打印资料。第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买和管理(一)办公用品是指为办公需要而购买的各种固定资产以外的低值易耗品。(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领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三)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应到办公室领取。领取办公用品应在办公用品登记表上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四)办公室保管人员要定期将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报办公室主任。(五)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办公室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发放。时间是一切财富中最宝贵的财富,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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