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概况与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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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合作社简介(样本)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原名称:_),是由江南葡萄研究所发起,按照自愿原则,联合当地和周边地区的葡萄生产经营户组建而成,是成立的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先后被评为省、市、区示范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合作社已发展成员318户,葡萄种植面积4500亩,其中无公害基地面积_亩,2005年产量7000多吨,销售额4000多万元。合作社以江南葡萄研究所为依托,与浙农大、沈农大和日本植原葡萄研究所等农产品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实行葡萄新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目前合作社种植的葡萄品种主要有巨峰、京亚、高妻、武峰1号、坂塚巨峰等,已形成了早、中、晚分期分批上市格局。合作社注册的“新南牌”葡萄先后通过了无公害产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连续多年获得“名优农产品”荣誉称号,与上海、南京、天津、无锡等城市的众多品牌超市建立了长期供货关系,产品畅销苏锡常和南京、上海等地区。无公害食品巨峰系列鲜食葡萄质量标准(样本)依据国家标准GB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和行业标准NY/T 470-2001鲜食葡萄,确定Q/320412JNN001-2004无公害食品巨峰系列鲜食葡萄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品种指标项目果型色泽果肉类型可溶性固形物(%)总酸量(%)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京亚短椭圆型紫黑色较软1212110.64高墨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413120.58坂藤巨峰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413120.55巨峰圆锥型紫黑色较软1515140.48藤稔圆锥型紫黑色较软1515140.50先锋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515140.45高妻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616150.45伊豆锦圆锥型红 色较硬1616150.43武峰1号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616150.48武峰3号圆锥型紫黑色较硬1616150.45“两会”成员名单(一)一、理 事 会理 事 长 副理事长 理 事 二、监 事 会 监 事 长 监 事 “两会”成员名单(二)一、理 事 长 二、执行监事 组 织 机 构 网 络 图(一)成 员 (代 表) 大 会副 理 事 长副 理 事 长监 事 长理 事 长监 事 会理 事 会组 织 机 构 网 络 图(二)成 员 大 会理 事 长执行监事事成员入退社制度一、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三、本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四、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六、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七、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八、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九、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条件,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上述第六、第七、第八条办理退社手续。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四)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二项被除名的,除名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提供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二、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义务。成员大会制度一、本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四、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长(理事会)提议;(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六、本社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本社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_名。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理事会日常工作事务由理事长全面负责,理事长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如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可临时召开。四、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决定,须取得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五、理事会召开会议时,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但一名理事只能代理一个名额。六、理事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没有表决权。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长职责一、本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二、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五、本社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本社设监事长1名,监事_名,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三、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就有关质询做出答复。五、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六、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监事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执行监事职责一、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依法按章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三)监督理事长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二、执行监事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就有关质询做出答复。三、执行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执行监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服务制度一、统一生产资料(种苗、化肥、设施等)采购和供应,为成员引进优良、高效的新品种,努力降低成员的生产成本。二、统一防病治虫,为成员提供农药、疫苗,搞好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情的预防。三、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搞好技术培训和服务,督促成员严格按照合作社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四、统一注册商标,认真搞好产品和基地认证,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五、统一加工和储运,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保鲜度。六、统一包装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由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按保护价收购。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一、本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制定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二、本社实行钱帐分管,设会计1人,出纳1人。三、本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成员出资;2、产品销售差价收入;3、政府补贴收入;4、本社资本积累;5、他人捐赠;6、其他来源。四、本社财务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五、本社理事长(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六、本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七、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八、本社由执行监事(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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