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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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嘉峪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或者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措施。第三条 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有关科室参加相关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应当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一)所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第六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四)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五)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做出行政职权行为的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由于不可抗因素;(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处理决定,在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已积极纠正的;(四)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第九条 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正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理:(一)情节比较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本局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部分赔偿费用。第十二条 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参与研究错案责任追究,并形成处理意见。在形成处理意见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三条 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错案责任处理意见提交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以本局名义行文。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自对过错责任的追究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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