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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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责权的划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财务监督和会计控制,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资产公司本部及所投资的独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第二条 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既受子公司的领导,也要接受资产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的监管。第三条 资产、负债、权益及收入与成本费用、资金等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第四条 坚持“控制与效率”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者在财务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适度处理好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第五条 执行会计核算、财务信息标准化、统一化的原则,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按准则的规定进行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的会计核算。资产公司和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逐步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一经确定,未经资产公司书面批准,各子公司不得随意改变。第六条 财务管理必须以提高公司效益为中心,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资产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公司财务总监执行公司财务总监工作条例,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加强对资产公司财务及各子公司财务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第十条 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对本公司(含下属企业,下同)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在本公司总经理、资产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条件成熟后 各子公司财务主管实行资产公司委派制)。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和资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财务工作手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专项管理制度,并报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第三章 资产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第一节 货币资金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项存款的内控制度,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四条 现金及各项存款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现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属于范围以外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二)现金收付和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经管,并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现金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办,收款员和保管员也不得相互兼做;(三)各种备用金经批准发放后,必须列入库存定额以内。有关人员对其经管的备用金应妥善保管,不得缺少、挪用或白条顶库;(四)现金销货款必须当天解缴银行,如解缴不及,必须放入保险箱内;(五)认真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多余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白条顶库。现金支付应设置日记帐,按序时记载,日结月清;(六)支票预留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并安全放置;(七)领用支票应填写申请表,定明用途,并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支票领用后应在七天内交财会销帐。领用的支票应由财会人员写明日期、收款单位及用途,空白支票不准出门。领用的支票应妥善保管,万一遗失应立即报各部门负责人及发出支票的财会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八)妥善调度银行存款,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九)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十)公司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必须逐笔勾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未达帐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在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十一)公司办理新增银行开户需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应将各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第十五条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公司与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向资产公司投资以外的单位出借资金,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金额在董事会权限以下由董事长批准。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主管和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对外的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必须予以拒绝。第十七条 建立提升收益能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增值管理计划,在保证经营运转顺利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无风险的理财方式增加资金收益。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补贴款等。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资产公司和各子公司对应收款项必须做到及时催讨;对数额大,时间长的应收款项,应发函询证,必要时上门催讨或起诉。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在年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资产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审计部。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和各子公司在中期和年终,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余额,按帐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金。对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对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明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坏帐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坏帐损失,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第三节 存 货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物资采购、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对每件单价在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物品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并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第二十三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初始计量,领用和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及个别计价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存货采购制度,明确审批的权限、责任,降低采购成本;并建立严格的存货实物保管、领用制度,保证存货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在年终,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必须在每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资产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按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于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第四节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各子公司预算内购进金额或处置原值单项金额超过20 万元和预算外购进或处置,需报资产公司审批。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概预算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活动,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建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对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所有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报原审批领导审核。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以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按项目分类核算,并以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为工程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工程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和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法,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各子公司应按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率和残值率。目录未列出的,应填制折旧年限核定表,报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确定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统一确定为 5%。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在中期和年终对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资产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对盘盈、盘亏、毁损和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第五节 投资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股权及债权的长期投资、新设分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根据持有意图和风险管理目标,将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投资及其处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建立各种投资的后续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所有对外投资必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六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开始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使用寿命有限的,在使用寿命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进行摊销。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购进(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或处置的权限和预算外购进或处置,必须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在中期和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减值准备按公司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除筹建期间的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第四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长期负债必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向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借款(短期负债),总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核准;总额超过200万元在300万元以内借款额度,由董事长核准;总额超过300万元在500万元以内的报董事会批准;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由校经管委批准。第四十一条 涉及抵押担保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额度和预算外借款,需向资产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按上款权限核准。第四十三条 或有负债的管理。或有负债主要包括企业的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和索赔、税务纠纷、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潜在债务。对外担保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时建立或有负债的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应在诉讼和索赔、税务纠纷等发生时及时报告资产公司,并在每月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将所有的或有负债项目作为补充材料一并报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第五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第一节 收入管理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各类补贴及政府机构奖励等各种性质的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归公司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活动中获取回扣不入帐。第四十五条 收入管理的基本管理要求(一)预算管理,根据销售战略,建立销售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策略、销售管理责任制,将预算指标层层落实,保证预算指标的完成;(二)建立销售和收款的内控制度,结合应收款的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保证销售收入足额及时回收;(三)销售定价的管理,商业开发销售定价策略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资产公司审批后执行;(四)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管理,商业开发的销售折扣政策必须事先报资产公司批准;其他行业的销售折扣政策必须报资产公司备案。第二节 成本费用管理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各项支出,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要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成本及费用的开支。第四十七条 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子公司须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资产公司关于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制定费用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对成本费用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在资产公司核定的预算内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公司应制订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造成本管理,包括土地和配套成本、建筑和安装、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基础设施费等工程间接成本。其基本管理要求:(一)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所有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要编制项目概算报告,报资产公司审批,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资产公司审批;(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项目概算(至少半年一次),如项目概算超过原来概算5%以上,须报资产公司重新审批;(三)须建立科学的招投标制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系列合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四)资产公司应逐步建立各种成本费用的参考标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为日后的成本控制提供基准。第四十九条 各项成本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报销费用时,需有经手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公司应制订各项费用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并严格执行。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第五十条 企业的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该实事求是地计量收入,全面合理地核算成本费用,保证利润的真实可靠。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下属各事业部的财务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子公司应根据税后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完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适当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第五十四条 各子公司对提取各项基金后的未分配利润,根据董事会另有决议,按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组成。资产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报会计报表,上报资产公司的会计报表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项目。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子公司应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报送时间:报表名称编报日期上报日期备注1.资产负债表月报次月5日前会企 01 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 02 表3.现金流量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 03 表4.费用表 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15.收支表 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26.税金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37.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期、年度中期、年度末10 日前会企 01 表附注 18.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期、年度;中期、年度末10 日前会企 01 表附注2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或企业管理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布置有关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告,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规定(一)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财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所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专题或全面的分析。年度分析必须是全面的财务分析报告;(二)财务分析以会计报表为基础,依据财务预算指标或上年实际相关数据,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认真的剖析和评价;(三)财务分析方法可以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财会人员要提高财务分析的能力,在数据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四)财务分析报告要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文字上的分析说明,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五)对特殊的财务状况和经济事项,财会人员要进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六)建立季度财务分析交流会制度,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召开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会议,提出问题,发掘优点,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会议结束将财务分析报告交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规定和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报送资产公司备案。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资产公司落实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不断修订完善和解释。二八年五月三十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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