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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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员工工伤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统一管理,依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3.权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工伤事故的核查、处理、申报等事务。 3.2各部门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发生工伤人员的直接上级有义务在下属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进行处理,亲自或安排人员将工伤员工送至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3办公室负责提供交通工具并负责安排人员及时将工伤员工送至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当班保安接到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队长必须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并派人协助部门将工伤员工送至医院。 3.4员工工伤首诊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应城市人民医院、应城市中医院)。4.内容 4.1所有员工自入职日起统一办理工伤保险。 4.2 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4.3工伤的认定范围以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为准。人力资源部在发生事故之后,经初步核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4.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4.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5.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6.1本人故意或因私负伤、致残、死一亡的; 4.6.2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4.6.3自残或自杀的,。4.7工伤处理程序: 4.7.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负责人(厂长)、主管、发生工伤人员的直接上级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当班保安,并亲自或安排人员将伤者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7.2当班保安接到伤亡事故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当班保安队长,当班保安队长应立即知会车队队长,由车队队长安排车辆;当班不能安排车辆的,由部门主管人员或所安排人员寻找合适交通工具,送工伤员工至指定医院,属正常情况下挂号费、交通费用由员工互助基金支付(具体规定见4. 9.5条规定)。4.7.3正常上班期间,如出现工伤事故,救治的同时,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人或指导进行首诊处理。非正常上班期,应在次个工作日的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处理。 4.7.4员工进行首诊时,必须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或厂牌,并如实说明本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事故经过。错报、前后报告情况不一致或首诊时病情叙述不属工伤保险范围之内的,社保部门不子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公司规定处理。且首诊时必须要求填写病历本,复诊时,必须带好本人病历本;不填写病历本者,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7.5员工如需转院治疗,须由指定医院医生根据病情提出。员工私自转院,或自行到各医疗机构、药店买药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7.6伤亡员工的直接上级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纠下预防措施报告向人力资源部书面详细汇报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到生产安全办,要求写明伤者姓名、部门、职位、工号、伤亡事故引起原因、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姓名、预计使用费用等,事故报告必须有伤亡事故证明人、员工直接上级、部门(车间)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井要明确第三方责任人,否则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办理,如瞒报,不报、漏报或拖延不报造成的事故后果由事故相关当事承担。 4.7.7伤者情况严重,需住院治疗者,应由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通知其亲属前来照看。不能通知到亲属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安排员工看护。亲属护理期间按100元/天/人标准在受伤员工当月工资中进行补贴;看护员工看护期间按正常上班(正班+加班)情况下计发。护理人员应全天护理,无特殊情况总护理人应小于等于1人(多余1人的按1人算)。护理人员发放补贴时间以实际护理天数为准。受伤员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可由公司按照社保规定标准垫付,待工伤理赔后再统一结算。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4.7.8本月如部门出现员工工伤,部门文员必须在次月8号前填报月工伤事故统计表,向人力资源部详细说明工伤员工姓名、工号、工伤医疗期、目前状态及护理人姓名、看护期等,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统一在员工当月工资中发放。 4.7.9人力资源部收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关材料,报送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中请。 4.7.10 工伤认定申请获批准后,由工伤人员、人力资源部人员一同到社保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及其它的相关手续。4.8工伤申报所需材料 4.8.1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必须有伤亡事故证明人、员工直接上级、部门(车间)主管、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8.2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处领取); 4.8.3伤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8.4首诊病历全套复印件,住院通知书(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须将病历本、所有治疗费用发票及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立即提交); 4.8.5放射科报告:凡属外伤者均应提交; 4.8.6考勤表或电子考勤记录(加盖人力资源部盖印),考勤制度说明,工卡复印件; 4.8.7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证人身份证、工作证、上下班考勤记录复印件); 4.8.8属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交警,并取得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另需提供外宿和房缴费收据、上下班路线图。 4.8.9刑事治安案件必须提交派出所立案回执或相关证明。4.9工伤费用支付及报销流程: 4.9.1为了确保社保受理工伤案件能够得到部门及员工及时有效的配合,如调查、取证或材料及时上交等等。所有员工发生工伤后,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如个人经济确有困难者,经过部门申请,工伤员工可以向公司借用互助基金,待社保认定返款后,由人力资源部报销后统一返还支付部门或员工。 4.9.2受工伤部门直接上级应协助部门文员于5日内按第4.8规定及时准备好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员工工伤需住院治疗,预计住院挂账总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部门必须在发生事故3日内备齐工伤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拟申请记帐治疗,部门凭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及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办理记帐手续,转由社保部门进行结帐。如由于部门不能及时上缴资料导致申报过期或病情延误由相应误事人员承担。 4.9.3门诊工伤治疗员工费用由个人结清,保留好所有票据以备工伤理赔报销。住院计帐治疗者出院由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结帐手续,如有在非公司责任所发生的自费用药费用由伤残员工自行承担,并从伤者当月工资中扣除。人力资源部工伤经办人员应在工伤理赔后3天内确认帐目无误,并将发票、病历本等交至人力资源部互助基金小组管理处核梢及统一返还支付部门或员工。 4.9.4经过事故调查,如果工伤事故中,员工无责任的,可中请用互助基金报销社保部门不予报销的部分,如员工需要付责任的(例如违规操作),不得使用互助基金报销利社保部门不予报悄的部分,从工伤员工资中扣除。 4.9.5在员工发生工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挂号、交通费等社保部门不予报销部分,员工统一凭各类发票于出院后填写费用报销单交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销后从互助基金中支出。报销金额及规定如下:类别治疗机构地单程费用(单位:元)正常乘车次数(次/人)最高报销限额(单位:元)门诊应城人民医院1210住院应城人民医院1210转院武汉瑞祥医院352100转院武汉同济医院352100转院武汉协和医院352100注:最高报销限额指工伤员工、陪同人、护理人员可报悄挂号费、交通费总额,同一医院治疗挂号费不得重复报销。 4.9.6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属公司应承担的理赔款项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直接在员工离职工资中发放,已离职或其它特殊情况报高层主管领导批示。 4.9.7凡涉及工伤理赔、劳动关系证明事务,除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或出具证明。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5.工伤责任处理 5.1工伤事故分类: 5.1.1普通工伤:指因工负伤后需要歇工1-14个工作日,但未达到伤残程度的伤害,且工伤费用在2000元以下; 5.1.2轻伤:指因工负伤后需要歇工15个工作日,低于国标105个工作日,工伤费用在2000至10000元,且未达到伤残程度的伤害; 5.1.3一般工伤: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7-10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足10万元的事故; 5.1.4大事故: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5-6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事故; 5.1.5重大事故:指出现因工致残,评残等级1-4级属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经济损失满2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事故; 5.1.6特大事故:指出现因工死亡者或者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3事故责任处罚: 5.3.1事故责任处罚标准见附件工伤事故责任处罚标准: 5.3.2普通工伤、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安全办直接开具经济处罚单,报安委会审核生效,按事故处罚条款实施; 5.3.3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安全办、责任部门、技术支持部门、设备部门、车间等组织事故联合调连组,将事故原因、过程、责任分析、处理结果等调查清楚,安全办拟定事故报告送安委会和主管安全的副总审核批准,按事故处罚条款实施,并在公司内通报; 5.3.5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事故其肇事员工或设备维护责任人均为主要责任人,部门出现无法提供责任人时,在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 5.3.6发生特大事故时,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7一人兼职多个职务时,按照当前最高职务标准处罚。 5.4其它责任处罚: 如出现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工伤无法中报成功,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公司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具体规定如下: 5.4.1总费用(指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在1000元以下者,经办责任人各罚款50元; 5.4.2总费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经办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5.4.3总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经办责任人各罚款500元。6.发布及实施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个月。7.制度管理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8.附表 8.1工伤事故责任处罚标准8.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3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8.4月工伤事故统计表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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