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印证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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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印章、证照管理,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确保印章、证照管理的严肃性。根据省联社印章、证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印章主要指xx农村商业银行的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现金收付章及各职能部门章。证照主要指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第三条 各类印章管理涉及的主要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各类证照管理涉及的主要范畴:申领、使用、年检、废止、更换。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一)印章的刻制:经xx农村商业银行主管领导批准,由行政综合部负责刻制后交给相关部门使用并备案,从刻制之日起严格管理。(二)印章的使用: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当日补办理领取手续)(三)印章的保管:xx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的行政公章由行政综合部总经理保管;各支行、分理处的行政公章分别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保管;xx农村商业银行的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保管;各支行、分理处的其他印章由各支行、分理处会计或经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授权的人员保管;(四)法人私章由出纳或经法人授权的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法人许可后方可盖章。(五)废止、更换: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经董事长核准后统一废止或缴销。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更换申请单,申请新的印章。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本行董事长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后,交由主管部门按批示处理,并登报申明。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一)xx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二)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三)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四)法人私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须经法人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五)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因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单位盖章。(六)xx农村商业银行的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出差的,须经董事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七)如遇个人需开具相关证明,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批准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八)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印章只适用于与xx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利益之行为。第六条 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 证照的管理。(一)证照的申领年检:所有证照由商行行政综合部统一申领、年检。商行行政综合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工商局、税务局、银监局等)的要求,按时办理各种证照的申领、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商行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网点应积极配合行政综合部做好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 (二)证照的保管:商行所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网点机构代码证、商行税务登记证、总部营业执照由行政综合部统一保管,各网点营业执照(正副本)、金融许可证由网点主会计负责保管。(三)证照的使用:各网点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含公示)应按发证机关的要求,需在经营地点的显著部位证照上墙。各网点的证照领取和上缴均需进行交接登记,履行交接手续。第八条 证照保管人的责任范畴(一)商行实行证照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外借及归还证照应予以登记。(二)商行各部门或员工需复印商行有关证照的,需经审批人签字后,使用人方可复印。有关证照的复印件使用后,或如不能使用的,应交回证照保管人处销毁。(三)证照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但商行各部门或员工确有需要外借商行有关证照的,由外借人员填写证照外借登记表;经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外借使用。外借人员应对证照进行妥善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四)员工因私外借商行证照原件的,应当由商行行政人员或经管人员和当事人一并去办理。 (五)证照使用登记表和证照外借登记表须注明证照使用目的,证照应严格按照登记的使用目的使用。(六)证照使用完毕,外借人员需将证照归还至证照保管人处;证照保管人应对归还的证照进行检查,再确认归还并填写归还日期。第九条 印章及证照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及证照,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商行印章、证照应当由保管人妥善存放,并且定期检查存放情况。各网点应当为保管人提供保管印章、证照的必要设备(如带锁的柜子、保险柜等)。一旦丢失,应立即向商行行政综合部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或向相关机关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印章、证照保管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外出、请假期间必须指定临时代管人代管印章、证照。 第十二条 印章、证照保管人因离职、岗位调动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或证照,应当在离开岗位前,将其保管的印章、证照及相关文件交接给由有权人指定的新的保管人或临时保管人。 第十三条 商行各部门及员工不得利用商行印章、证照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商行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商行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违规行为遵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处罚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订、解释。本制度自文下发之日起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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