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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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2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第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向董事、监事、高管通报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秘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4、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6、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7、信息披露专线及投资者关系专线是公司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及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董事会秘书应保证该两部电话的畅通。第十三条 经理层的责任:1、经理层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3、公司经理层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3、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所有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和监事会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和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以下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作出询问的;(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5天内(或有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提报流程及时间节点:(1)事件发生前7天上报基本情况:在确知重大事件(含意向)及其实质进展将发生前7天(若遇突发事件,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2)事件发生当日报告最终情况:在重大事件及其实质进展发生当日,形成书面报告(附各类原始文件,如已签字的并购、投资协议的复印件,新能源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经各责任人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程序,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如需披露,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下列具体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相关信息资料间的勾稽关系、前后口径的统一,并报经分管副总审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公司公章;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将分管副总审批后的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会办公室形成最终的议案或公告,经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在相应的会议管理办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公司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予以刊登,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人员。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五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九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是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责任部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议或披露程序。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按下列流程编制、审议和批露:1、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下发定期报告工作计划;2、财务计划本部在形成定期报告决议前至少13天,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定稿提交董事会办公室;3、公司并购与投资银行部、综合管理部、战略联盟管理部、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营销公司市场管理部等相关责任部门应按计划准备定期报告相关资料,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4、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形成定期报告决议前12天,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证券事务代表初审后,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会签;5、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董事会办公室在形成定期报告决议前10天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审核,同时提交公司高管进行确认、签字;6、董事会办公室形成定期报告决议,2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交所审议并披露。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四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流程为:1、财务计划本部应当于报告期结束后10天内,预测定期报告业绩的变动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2、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履行披露手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财务计划本部应当及时将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披露手续。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2、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3、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4、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关联交易;5、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7、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8、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9、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9、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8、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30、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3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32、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核准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应在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当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2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第五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依据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密措施、文件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归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及制度建设制度。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管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文件的建档、整理、借阅、归还、完善及归档等管理;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应向公司档案室交接、归档。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及时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的,应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第六章 其 他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度中调整。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2007年6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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