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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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的,必须履行交地确认手续。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三)信息现场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提示土地 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六)开竣工申报。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现场核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八)闲置土地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九)建立诚信档案。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 (十)履约保证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签订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数额)缴纳保证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 (十一)竣工核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核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核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核验合格后,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上传监测监管系统。三、规范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一)巡查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必须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动态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1、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的; 2、未按要求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的; 3、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 4、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或未按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竣工的; 5、土地闲置的; 6、其他违反合同、划拨决定书的行为。(二)巡查程序。监测监管系统针对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设置了相关模块、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该系统现试运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各地要依托监测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1、分配任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 2、组织巡查。按照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等制度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巡查监管。各地根据巡查内容,可采取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 3、依法处置。对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通过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相应级别的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4、建立记录。每一次巡查任务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专岗工作人员将核查结果记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巡查方式。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巡查。项目实际开工、竣工等关键时点,必须组织现场核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规范制度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程序。四、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建立工作组织,健全巡查队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岗专人,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主要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专岗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取得巡查结果和上传巡查数据。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是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实地核查人员负责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工作人员。 (二)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协作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查处工作机制。要及时将动态巡查内容和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鼓励将合同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银监、证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 (三)加强督导指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辖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省厅适时通报各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 (四)完善保障机制。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点多面广,工作繁多,对人员、装备、技术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巡查队伍建设,实行定岗定员。加快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提高监测监管系统运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建设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数据库,将动态巡查结果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高效化、动态化监管。 (五)加强责任考核。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巡查组织与效果、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的重要依据。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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