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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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风险创业投资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风险投资业务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TCL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进行的PE及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主要通过与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民间资本合作组建基金进行投资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创业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项目; (三)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 投资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创业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风险投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风险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设立网络投票形式2予以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惠州市TCL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TCL投资公司”)负责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施、运作与管理,由TCL投资公司总裁负责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及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负责风险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掌握金融、投资、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获得符合公司投资原则的项目源,须编制项目简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行业分析、融资方式、基本财务数据及投资亮点等,提交项目立项小组审核,立项小组决策采用一人一票,2/3通过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公司统一调配资源,成立项目小组进行项目考察评估,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行业及竞争者、项目关键成功要素、项目投资亮点、投资风险等进行考察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分析报告并提交内部评审会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内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可签订 Term Sheet,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公司会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中介机构协助法律及财务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再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通过项目尽职调查的项目,在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度内,属于TCL投资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经公司组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报TCL投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投资;属于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通过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组及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共同准备投资协议及文件,经TCL投资公司总裁或授权人签署后完成股权交割。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 (一)通过派任董事或监事,监督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管理; (二)通过访谈、定期审查企业财务资料等方式,监控投资项目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按季度编制项目跟踪报告;3 (三)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异常,应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报告,必要时可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会定期回顾被投资项目的业务及经营情况,基金投资的项目需按出资协议约定向出资人对拟投资及已投资项目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项目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考察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各个阶段的业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处置及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已投资项目通过并购、IPO等方式退出前,TCL投资公司会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交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必要时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以提高自身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由于风险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的退出时间及收益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同时配备有产业管理经验的人才,提高项目的判断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 (二)项目实施过程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公司会加强投资项目的执行能力,配备合适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考察及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深入分析。 (四)公司设立有外部专业人士参与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进行项目的投资决策。对于多个基金联合投资的项目,须由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分别表决通过。 (五)公司会控制对单一项目的投资比例及早期项目占基金总盘子的投资比4例,以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六)公司会通过派任董事和监事,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监督,定期进行项目回顾,加强项目投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同时,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项目考察、评估过程中,内幕知情人士应签署保密协议,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风险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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