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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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专题讲座主讲人:张金青大家好!我是贵公司的法律顾问,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今天来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今天主要讲一讲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九章买卖合同。关于合同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下面来谈一谈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提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下面我们来谈一谈更为具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六条。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检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下面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本法律顾问以专业的角度进行解答:1、合同签订,使用公司公章,但签订合同不是法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是否必须要委托书?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实际情况来说,企业签订合同主要是以公司公章为准,即有公章即使没有签约代表签字也生效,但为了减少风险,建议法定代表人签字需附上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签订合同,对账签单,如果使用项目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何分辨项目章的真实性?答:项目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出现纠纷时可起诉设立该项目的法人;关于项目章的真实性,因为项目章一般不需要备案,故建议尽量要求盖公司章,确实无法盖公司章,盖项目章时尽量需要对方负责人签名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3、当时签订合同规范,但对账单不规范,出现欠款,无法正常追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答:是。首先,对不规范的对账单能否作补救措施,是否可以完善不规范的对账单且让对方再签章确认;其次,若不能补救,则需通过收集一些证明我方已经交货给对方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以便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否则可能因起诉证据不足导致败诉。4、签订合同时,甲方是某某公司,乙方是本公司,当时欠货款情况,甲方给予其他个人期票代支付货款,但到期后期票因余额不足弹票了,应追究谁的责任?可否追究开期票的个人?答:应追究甲方的责任,这种情况是叫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发生的法律效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即甲方,故若受托人无法支付货款的,应由委托人甲方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下面结合几个贵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例,提出法律意见。1、贵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该案由于在某期货款为22万的客户对账单上,只有买方中航公司的公司员工洪彩的签名,并无中航公司的盖章,且也没有中航公司出具的授权洪彩代表买方签收确认货物及货款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卖方诚鑫公司具有举证证明洪彩是代表买方签收确认的代表责任,故英德市人民法院以诚鑫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主张予以佐证,故对该22万货款不予支持。分析:该案因对账单没有买方的盖章,且买方也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签收人员代买方签收确认货物及货款,无法证明该签收人员是买方的代表,导致法院对对账单所涉的货款不予支持。建议:建议最好能让买方盖其公司章或相关的项目章,表明其已确认相关对账单,并有相关签收人员的签名;若只有签收人员的签名,则应要求买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并记载清楚授权权限及期限。2、贵司与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该案由于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周享贵、袁世举、周波签收确认货物的授权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届满,因此2015年10月1日后其三人无权代被告确认货款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周享贵、袁世举、周波确认的货款数额为832432.5元,由于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50万元货款,则应予扣减,则被告仍欠货款为332432.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超332432.5元部分,英德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析:该案因买方授权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混凝土的授权期限届满,但卖方即贵司并未要求买方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延长对其工作人员的授权期限,导致超过授权期限时,买方工作人员无权代买方签收确认货物及货款,导致法院对超过授权期限提供的货款不予支持。建议:今后若买方是以授权书的方式,授权其工作人员签收货物及货款的,作为卖方的我们应当密切注意授权的权限以及期限,发现权限不符时,应提出纠正意见,对超过授权期限的,应当要求买方出具相关授权手续,方能继续供货。另外,建议最好能让买方盖其公司章或相关的项目章,表明其法人已确认相关对账单。3、还有一种情况是,卖方与A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但是实际在对账单签收确认的是B公司,这样万一日后出现法律纠纷,将大大增加我方举证难度,将会导致败诉风险的增加。建议:卖方与A公司签订了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则应当由A公司负责对账单的签收确认,若由其他公司或个人签收确认,则需要有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A公司出具相关的书面追认证明。今天的讲座就到这,感谢大家的参与!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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