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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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反腐,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为官不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科学规划,搞好全面而细致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坚持“五个必须”。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以制度为干部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但是,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假象,认为干部是犯了错不受党纪国法处罚;即便处罚,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此种逻辑,坚持正确而鲜明的思想导向尤为重要。具体说,就要坚持三个说清楚和三个做到。一要说清楚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宗旨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是保护敢于担当实干干部的一种制度手段。二要说清楚有错必追究,失责必问责,这是基本原则。三要说清楚有些错误可能无法避免,而有些错误通过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则可以避免,即应以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鲜明的导向。三个做到是做到绝不故意犯错误、不犯重复性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必须精准界定容错的范围。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是精准界定容错范围,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必须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按照法治体系的思维框架,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从地方探索情况看,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主体,担负着确定容错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职责;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则是实施主体,担负着执纪问责的职能。规范并遵守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制定科学化的机制,不断健全容错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保障。必须确保机制运行公开化。在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开容错纠错过程,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论证,确保机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要公开。机制正式启动后,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促使各方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地对待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使其作出的评价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错纠错实施结果要公开。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政府须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妥善引导舆论,保障制度的公信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必须确保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从制度层面建构起来,相关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相关部门更要增强政治勇气,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请容错纠错机制的干部要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对确属容错范围的务必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同时,不管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干部所在单位,都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应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干部因大胆探索,经验不足犯了错,则应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符合免责条件,所在单位仍应继续委以重任,鼓励其“戴罪立功”。当然,在机制上,还应确保干部在今后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不利影响,真正免去干部的后顾之忧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纠”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纠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二是要注意,要纠正错误,而不能以“错”纠“错”,否则会导致错上加错;三是要注意,纠错要实事求是,力戒“矫枉过正”,纠错过头的后果有可能出现纠缠不清的历史错案,不仅伤害感情,而且贻误事业;四是要注意,对干部要以教育为主,务必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为什么犯错误、犯的是什么错误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纠正错误的必要性,从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类似错误。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纠错”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弄清以什么方法去“纠错”。首先要防纠结合。错误出现前要防患于未然,对干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干部要力戒“一言堂”,决策要注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决策风险;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偏差,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纠正错误倾向,消灭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扩大化;一旦出现重大错误,要将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错误进行认真分析,对人和事进行果断处置。其次要组织纠错和当事人个人纠错相结合。组织纠错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纠错更重要,因此组织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纠正错误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纪和政策规定,该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到法律的还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坚持“三个区分”标准规范容错范围。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既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全面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还为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其次要对各级干部提出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大业中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落实责任,积极作为,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强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对中央和上级的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使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时,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时,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在碰到问题、出现失误时,要担当责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勇于纠正错误,轻装上阵。再次要做好防错纠错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权责对等、用权担责、滥权追责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无错防错,有错纠错,守住底线,不忘初心。要完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进行调整,尽快扭转当前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能力不足的“不能为”、动力不足的“不想为”和担当不足的“不敢为”三大具体问题。最后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容错纠错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各省市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特点和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下,从微观层面来加紧制定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运行机制,借以解决各自的改革发展问题。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条列和细则以及机制实施的具体结果和个案,借助社会的广泛监督来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积极运用容错纠错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热情。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以及“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中央部署“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亟须从责任追究、绩效管理和判断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一体化等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气,将改革进行到底。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而人又有趋利避害心理,因而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怕而不为”“为而出错受伤害”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低;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领导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夯实责任制度基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决定公共权力结构的党政权力配置体系、横向权力配置体系、纵向权力配置体系,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清责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奠定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一是根据关键要素确定职务行为类别。根据行为动机(为公为私)、行为过程(遵守还是违反规则)、行为结果(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分为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主要类别。二是根据职务行为类别确立容错纠错主要判定指标。根据职务行为类别,从任务难度(改革创新、常规与非常规)、时空条件(时间紧迫和距离远近程度)、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行为表现(作为、不作为)、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信息可信度等方面确立主要指标。三是根据主要指标分级分类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根据主要指标的不同程度,并区分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正职还是副职、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建立健全实现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这主要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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