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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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北京市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征求意见稿)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六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渌?泄胤?伞娴墓娑?雎羧撕吐蚴苋嗽谄降取栽浮?健?桃恢碌幕?暇突?档叵峦滴辉凼乱舜锍扇缦滦?椋?/P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所在土地用途为:车位,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车位所在楼栋【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车位预售依据该车位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基本情况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地下层号,该车位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该车位所在楼层【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出卖人委托预测该车位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车位有关的抵押情况为:。1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车位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3该车位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4。抵押权人同意该车位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车位价款。1按照个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3其他约定。见附件四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车位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十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车位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该车位四至已划线;4;5;第十一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车位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第十二条交接手续(一)该车位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车位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第十三条车位质量的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该车位所在楼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保修责任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车位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六条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车位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二)转移登记1车位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车位。买受人退车位的,出卖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车位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该车位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2)。第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提供停车管理服务。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出卖人依法选聘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该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的备案手续。(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三)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地下停车管理服务。(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六。地下停车管理服务的内容应与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致。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六的内容,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停车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十八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第二十二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车位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车位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一该车位平面图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该车位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六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一、物业服务内容二、物业服务质量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其他约定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致力于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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