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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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兼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内的确立,是对大陆法系追求法律的绝对主义,否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造成的弊端的补救。就其宗旨而言,任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法律规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体现一定的利益平衡。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的特点,并产生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为法律和合同的解释确定准则、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增进效率四项基本功能。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它并未完全详实准确地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表现,适用条件;作用和局限性一 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依据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在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 诚实信用的内涵和表现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确立合同关系的过程。对此,合同法既强调缔约自由,也注重诚实信用,并由此规定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相互间负有善意、忠实、照顾、协助等“先合同义务”,进而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维护交易秩序等有重要作用。依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将为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般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几项功能:1、确立民事主体行为规则的功能诚信原则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的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对它的适用。诚信原则在债法与物权法中都为民事主体规定了一些必须为之或不得为的义务。如: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之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之规定,第92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之规定等。这些都体现了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完成过程中。又如在物权法中的相邻权之规定等都表明了诚信原则的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可见,在民事立法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基本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还根据需要在部门法里制定了若干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民事主体首先就应以相应具体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当缺乏相应规定时,就要求当事人以诚信原则为本进行民事活动。2、平衡多方利益关系的功能诚信原则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对方,适当地爱人如爱己,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还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关系。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诚信原则正是有着这样的衡平功能,以重新分配风险与利益。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承认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与创造性。首先,法律往往具有很多漏洞或是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如合同法第61条、第139条、第141条、第154条等,此时法官可以据诚信原则填补这些漏洞。其次,当法律或当事人间的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准确解释并适用。诚信原则的高度概括抽象性使其包括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了它一般条款的范围。所以,实际上立法者正是以这种模糊规定的方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具有了上述三种功能,所以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遵守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只有强化民事主体的诚信观念,方能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提高效率。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本质决定了其对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实现个案审判结果之公正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并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代替其它一切法律条文而被任意适用,否则只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再现,背离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从其本质出发,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案件“隐性违法”为前提。所谓“隐性违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行为的“隐性违法”。指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禁止性规范,但其行为在事实上会给他方当事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司法行为的“隐性违法”。指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官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时,会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两种“隐性违法”行为,无疑都有背于现代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这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最根本的任务。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是否失衡,除考虑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外,还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因素,并从中立人的心理态度来分析,做出决定。第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只有对现行法律中没有提供处理依据的案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已有法律规定,即使其是错误的“恶”法,也不能弃之有用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性规则的具体表体现。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这些都极其容易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因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能对抗现行法律规定。五,诚实信用的局限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具有超人的前瞻能力,任何法律规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不可能涵盖一切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冲突,法律漏洞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司法审判者在诚实信用原则所限定范围内的衡平权允许其依照模糊性的弹性条款来处理个案,使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能动性,使不够完善的法律不断被修正、补充和发展。我国民法通则确认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不是适用于民法的某一领域,而是广泛作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迟,起点低,难免存在许多法律漏洞,所以诚实信用原则的补救作用不可缺少。国内现阶段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难免造成现有法律与现实环境的脱节,同时,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修改和制定法律必为一项相当迟缓而长期的工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现阶段国内立法、司法领域,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必须清楚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有限性。作为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具体、明确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这种模糊性使人们的权利、义务处于某种不确定状态。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法官认识能力的区别而产生合理或者不合理的不同效力。这就要求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能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使民法中的这一“帝王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参考文献:1、摘自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摘自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3、摘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摘自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姓名:李婧 学号:096901040109 班级:人文信息 09法律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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