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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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一:2002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日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二: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不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9案例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案例四: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买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案例五: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案例六: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七: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案例八: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后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请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案例九: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案例十:李老汉育有三男一女四个子女。李老汉于2004年8月10日因病去世,并没有立下遗嘱分割自己的财产。这之后不久,他的四个子女中二儿子李强认为曾随父亲居住的大哥李明,私自将祖传的文物占有,侵犯了他的继承权,因此将李明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儿子李欣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表示,祖传的文物应该有自己一份,不能都归两位哥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老汉还有小女儿李霞,通知李霞参加应诉。但李霞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李老汉四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怎样的?案例十一:位于a市甲区的机械公司与位于b市乙区的华夏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华夏公司提供2台由其制造的设备,在a市丙区内交货。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实际在b市丁区交付设备。华夏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后,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生产的产品的残次品比例居高不下,给华夏公司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题目中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吗?为什么?案例十二:乙县法院某年9月25日受理了李某(甲市市中区居住)诉魏某(甲市乙县居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同年10月20日,魏某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乙县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26日将案件移送甲市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接到乙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乙县法院受理案件在先,魏某被捕在后,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据此,市中区法院又将该案件移送回乙县法院。问:1、乙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县法院与市中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案例十三: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13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3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案例十四:王某系归国华侨,年迈时因为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而住进了医院。2001年,王某死亡。王某死后,留有大量的遗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个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完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1此案中,王某的三子没有直接参加诉讼,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阿处理?2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的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此时,如果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为什么? 3在诉讼中,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该遗嘱的大致内容为: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的周到,非常孝顺,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的财产由配偶和其他的儿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4在诉讼的过程中,王某的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其大意为: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小孩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小孩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案例十五: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3、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案例十六: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案例十七: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请问本案中的“订金2万元”能否双倍返还?案例十八:王先生购买了李某的二手房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因李某的前妻不同意而不能过户,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驳回了王先生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2007年7月4日经王某与李某双方协商,由李某将其位于天津路的房屋出售给王某,当天王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该房屋为房改房,属李某与其前妻共有,而李某的前妻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过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同时查明,李某与其前妻离婚时,双方在调解书中未提及上述房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十九:医院办公室主任王某于05年9月初持盖有医院公章的信笺在礼品店签订协议购买5万元礼品,要求老板在国庆前夕将礼品送至医院。到时间老板将礼品送达,院长以王某未获批准、私自采购,因而拒绝收货付款,礼品店老板提起诉讼。 1、王某的代理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此类代理有哪些构成要件?3、医院是否应为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 鑫兴有限公司(简称鑫兴公司)系由金领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依法设立。公司成立后与东江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东江丝绸厂依约交货后,鑫兴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鑫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无力支付贷款。东江丝绸厂考虑到鑫兴公司的股东金领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遂以该11家企业为被告,要求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案例二十一:丁公司是由甲、乙、丙为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 ) A. 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 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C. 如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甲、乙、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D. 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案例二十二: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 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 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 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案例二十二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一、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三、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四、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五、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张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六、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七、(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八、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原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原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遗失物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同其物。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九、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十、答:本案中:李老汉的大儿子李明为被告; 二儿子李强、三儿子李欣为原告,李霞则为追加的共同原告。李霞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据民诉意见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十一、答: 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乙区为被告所在地,而乙区的华夏公司由于机械公司的设备问题造成大量原材料的损失,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市甲区的机械公司(被告所在地)B市丁区(实际货物交付地)十二、1,不正确,案件属于乙县法院管辖范围。2、不正确,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3、先协商,协商不成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意见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诉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十三、答案及解析1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题中纺织公司符合条件可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服装公司是本来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直接主张债权。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应当由商场向纺织公司履行债务。 答题技巧掌握代位权行使中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3考点本题考查的也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的异议。十四、答案1法院应当通知王某的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王某的三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王某的三子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王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司考网2不应当采用该证据。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的王某的日记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司考网3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该录音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本案中的王某的长子只提供了一个见证人的证据。4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解析】1 尽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干预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情况经常比较复杂。常常会有当事人害怕因为继承纠纷损害相互之间的感情,但是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此时法院主动进行告知有关的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意义。2和3这两个题目都是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问题。有些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被法院采用,遗嘱的形式要求就是如此的。4关于鉴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混乱,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全一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相关的鉴定机构十五、1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2、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4、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十六、(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十七、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十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买卖的房屋属被告李某与其前妻共有,李某单方将该房屋出售的行为,事前未征得其前妻的同意,事后未取得其追认,其处分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双方之间的不生效,因此原告王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不应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十九、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2.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二十、法院遵循的规则是:股东与公司在主体地位上是相分离的,在纠纷中要严格地甄别交易的主体。由于买卖合同是在鑫兴公司与东江丝绸厂之间缔结的,股东不是合同当事人,因而法院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而驳回了东江丝绸厂的起诉。二十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十二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权转让的结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只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其他股东异议后购买;二是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限制不在于阻止股东转让股权,而在于维护其他股东的优先利益。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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