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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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5 年版精选资料说 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 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 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 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 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 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 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 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 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 “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 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 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 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 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精选资料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2四、质量标准3五、签约合同价3六、组成合同的文件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1词语定义61.1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61.2合同文件61.3工程、现场与装备71.4合同价格与费用71.5施工工期71.6其它81.7标题81.8书面形式82一般约定9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92.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92.3语言文字92.4法律、法规和规章92.5标准、规范92.6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02.7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102.8补充图纸和资料102.9临时工程图纸102.10竣工图102.11通知102.12严禁贿赂112.13交通运输112.14知识产权122.15保密122.16化石、文物的保护123发包人133.1发包人代表133.2发包人的义务133.3发包人人员133.4发包人的工作133.5发包人委托134承包人144.1承包人的义务144.2承包人的工作144.3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144.4项目经理的更换154.5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154.6施工管理人员154.7联合体承包人165监理人165.1监理人的通知165.2监理人的职权165.3监理人权力的限制165.4总监理工程师165.5监理人指令175.6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176转让、分包176.1转让176.2分包176.3分包人的确定186.4分包合同187专业工程发包187.1专业工程承包人187.2总承包服务费187.3工作界面协调198用工和劳务198.1劳动合同198.2劳务分包198.3劳务分包合同198.4劳动者工资208.5职业健康20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0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209.2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219.3工程进度计划219.4工程用款计划2110施工准备2110.1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2110.2施工场地提供2110.3施工放线2210.4施工组织准备工作2210.5施工技术准备工作22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211开工及延期2311.1开工2311.2开工延期23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2312.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3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312.3指示暂停施工2312.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2312.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4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2413工期及延误2413.1工期24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4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413.4提前竣工2513.5工作时间的限制25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25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26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26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4.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26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2714.7材料设备的检验2714.8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2715工程质量和检测2715.1工程质量2715.2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2815.3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2815.4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2815.5工程隐蔽前的检测2915.6防水检测29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915.8质量争议检测2916工程试运行29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2916.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3017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0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0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017.3监理人对安全文明的监督3117.4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3117.5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3117.6紧急情况处理3217.7事故处理32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321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3218.1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3218.2承包人自行运输3218.4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3318.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3318.6专职检查人员33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3318.8检查纠正责任3419工程的保护3419.1工程的保护3419.2成品、半成品保护3419.3工程的修复3420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3420.1签约合同价的确定3420.2合同价格的调整3520.3法律法规的改变3520.4工料机调差3520.5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520.6询价采购3621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621.1材料设备暂估价3721.2专业工程暂估价3721.3暂列金额3722工程量计量3722.1工程量清单3722.2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3722.3工程量计算规则3822.4工程量计量的程序3822.5工程量计量的结果3823工程款支付3823.1工程预付款3823.2期中结算3923.3期中结算书的提交3923.4期中支付3923.5劳动者工资支付4023.6工程款专款专用4024工程变更4024.1工程变更的范围4024.2变更权4024.3工程变更程序4124.4其他变更4124.5计日工现场签证4124.6价值工程4224.7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225工程变更价款422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422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4225.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4325.4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4325.5工程变更价款支付4325.6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4326竣工验收4326.1竣工验收4326.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4426.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4426.4竣工日期4526.5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4526.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4526.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4527竣工结算4527.1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4527.2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4527.3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4627.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4627.5发包人逾期不结算4627.6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4627.7竣工结算支付4627.8最终结清申请4727.9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4728违约4728.1发包人违约4728.2承包人违约4828.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828.4继续履行合同4829索赔4829.1索赔理由与记录4829.2索赔内容4829.3发包人索赔情形4929.4发包人索赔程序4929.5承包人索赔情形4929.6承包人索赔程序5029.7提出索赔的期限5029.8索赔费用的支付5030争议解决5030.1争议的解决方式5030.2继续履行合同5031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5131.1工程保修的原则5131.2缺陷责任期5131.3质量保证金5131.4保修责任5231.5修复费用5231.6修复通知5231.7未能修复5231.8承包人出入权5232不可抗力5232.1不可抗力包括范围5232.2不可抗力的确认5332.3不可抗力处理程序5332.4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5333保险5333.1发包人办理的保险5333.2承包人办理的保险5333.3投保人责任5433.4保险理赔5433.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5434工程担保5434.1履约担保5434.2支付担保5434.3保证人支付索赔款项5534.4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5535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535.1合同的生效5535.2合同的终止5535.3解除合同的情形5535.4解除合同的程序5536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5636.1合同份数5636.2合同备案5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571词语定义571.2合同文件571.8书面形式572合同文件572.4法律、法规和规章572.5标准、规范572.6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582.8补充图纸和资料582.10竣工图582.11通知582.13交通运输582.14知识产权583发包人593.1发包人代表593.4发包人的工作593.5发包人委托594承包人604.2承包人的工作604.3项目经理的任命604.4项目经理的更换604.6施工管理人员605监理人615.1监理人的通知615.3监理人权力的限制616转让、分包616.1转让616.2分包616.3分包人的确定627专业工程发包627.1专业工程承包人627.2总承包服务费627.3工作界面协调628用工和劳务628.1劳动合同628.2劳务分包628.3劳务分包合同63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3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639.4工程用款计划6310施工准备6310.2施工场地提供63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64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64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6413工期及延误6413.1工期64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4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413.4提前竣工65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测65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65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65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66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6614.7材料设备的检验6615工程质量和检测66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6616工程试运行67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6717安全文明施工67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67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6718余泥渣土运输6718.2承包人自行运输6718.3余泥渣土运输分包6818.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6818.6专职检查人员68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6818.8检查纠正责任6920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6920.1签约合同价的确定6920.2合同价格的调整6920.4工料机调差6920.6询价采购6921暂估价和暂列金额7021.1材料设备暂估价7021.2专业工程暂估价7122工程量计量7122.3工程量计算规则7123工程款支付7123.1工程预付款7123.2期中结算7223.4期中支付7223.5劳动者工资支付7223.6工程款专款专用7224工程变更7324.3工程变更程序7324.6价值工程7325工程变更价款732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732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7325.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7425.4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7425.5工程变更价款支付7425.6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7426竣工验收7426.1竣工验收7426.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7526.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7527竣工结算7627.1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7627.2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7627.3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7627.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7627.5发包人逾期不结算7627.6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7627.8最终结清申请7727.9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7728违约7728.1发包人违约7728.2承包人违约7829索赔7829.3发包人索赔情形7829.5承包人索赔情形7830争议解决7930.1争议的解决方式793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7931.2缺陷责任期7931.3质量保证金7931.4保修责任7931.6修复通知7932不可抗力7932.1不可抗力包括范围7933工程保险8033.1发包人办理的保险8034工程担保8034.1履约担保8034.2支付担保8036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8036.1合同份数81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8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83精选资料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长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修正)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电信管道工程米挡墙护坡工程 长: 米; 宽: 米;高: 米电力管道工程米 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水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给水管道工程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长:米 宽:米隧道工程长: 米 宽: 米 高: 米桥梁工程座道路改造工程长:米宽:米排水箱涵工程长: 米 宽:米 高:米路灯照明工程座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绿化工程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米燃气工程米其它: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地基与基础工程(基础 基坑支护边坡土方其它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 其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幕墙:平方米其它 );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其它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其它 );建筑电气工程(室外电气电气照明其它 );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其它 );屋面及防水工程建筑节能消防工程 室外工程( 室外设施 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 。燃气工程(户数: ; 庭院管: 米)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消防工程门窗防水工程电气照明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 (通风空调其它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其它 );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其它 );其它:4.其他工程 无。 三、 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 出的本工程工期)。合同工期对比标准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标准工期)。四、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2.1 款的规定一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 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深圳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后成立。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 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 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合同文件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 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1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 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1.3 工程、现场与装备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3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 括 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 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 年限为准。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 械、器具或物品。1.4 合同价格与费用签约合同价: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 工作。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 认证明。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5 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标准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 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其标准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 工程施工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 验收的日期。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 天数。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 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准日期: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6 其它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日 24 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1.7 标题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 入考虑。1.8 书面形式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 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 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 一般约定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 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 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 3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 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 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 标准、规范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 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 2.6(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2.8 补充图纸和资料发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应予执行。2.9 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 3 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2.10 竣工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包 人。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2.11 通知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 2.11、款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2.12 严禁贿赂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2.13 交通运输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 18 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 知识产权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15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发包人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3.4 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接驳地点,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未完成前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3.5 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可将 3.4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资源。4.2 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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