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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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4) 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二一四年一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3)23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备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201-0080 土地位置: 桂湾片区一单元1街坊 土地用途: 商业性办公用地 用地面积: 51416.09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4770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三、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实际自用率、房产出售和出租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发布及调整前海深港合作区租金指导价格。四、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主要用于金融产业发展,乙方入驻项目需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产业发展要求。(二)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根据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不少于40%的办公用房面积作为自用(自用办公用房可对外出租),剩余物业面积可对外出售或出租。(三)乙方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年年底前,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年度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乙方(乙方为境内企业或单一中标人为境外企业的)承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或者质押所持的持有本宗地的项目公司股份。乙方(联合中标人的一方为境外企业的,乙方为主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项目公司持有本宗地。承诺在项目公司中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或者质押所持的本宗地项目公司的股份。(五)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自用率、房产出售、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指标等情况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五、违约责任(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或擅自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办公用房自用面积未达标准且将未达标准的部分变相出售给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以已享有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收入)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该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甲方有权根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三)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办公用房擅自变相出售或出租给前海深港合作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将其办公用房擅自变相出售或出租给任何自然人,甲方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以擅自变相出租或出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擅自出租获利以乙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价格为计算依据;若无租赁合同,则以片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为准)。如乙方无法收回已售房屋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办公用房的市场评估价值,甲方有权根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四)经甲方核验,乙方项目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未达到约定纳税额的差额折抵自用部分的办公用房,该折抵的办公用房面积无偿移交给甲方。具体计算标准为:无偿移交办公用房面积=(本协议约定纳税额指标-项目入驻企业实际合并纳税额)/当期区内办公用房平均市场价。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以深圳市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四项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或调整减少项目可销售面积等限制性措施。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双方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七、其他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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